法律專欄解析探視權時間安排:法院考量與實務建議

解析探視權時間安排:法院考量與實務建議

律點通
2025-07-10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探視權家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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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糾紛讓您心力交瘁嗎?律點通帶您釐清法律與實務!

當婚姻關係走到盡頭,父母雙方最擔心的莫過於孩子。特別是關於孩子的探視權,也就是法律上所稱的「會面交往權」,往往是許多家庭糾紛的根源。您是否也正為探視時間、方式喬不攏而心力交瘁?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如何看待探視權的時間安排,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幫助您和孩子維繫珍貴的親子連結。

探視權的核心: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在台灣,無論是協商或訴訟,所有關於探視權的安排,都必須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為最高指導原則。這意味著,法院在做任何裁定時,都會優先考量什麼樣的安排最能促進孩子的身心健康、情感需求與人格發展。

法律怎麼說?探視權的依據

探視權的法源主要來自《民法》及《家事事件法》。

首先,最重要的法條是《民法》第1055條第5項,它賦予了未取得親權(即非主要照顧者)的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權利:

《民法》第1055條第5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這條文的意思是,如果父母雙方無法就探視方式達成協議,或原協議對孩子不利,法院可以介入決定或變更。而法院決定探視權時,必須依據《民法》第1055條之1,審酌所有情狀,特別要考量以下這些因素:

《民法》第1055條之1:「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簡單來說,法院會全面評估孩子的狀況(年齡、意願等)、父母的狀況(品行、意願等)、親子關係,甚至是否有阻礙探視的行為,並可能參考社工或家事調查官的專業報告。

此外,《家事事件法》第107條第1項也明確賦予法院在處理親子事件時,有權利就會面交往的方式和期間做出裁定;而第108條第1項則強調,法院在做裁定前應尊重子女的意願表達權。

實務案例:法院如何判斷探視權?

在探視權的實務判決中,法院會依據個案情況,靈活運用上述原則。以下兩個常見案例,希望能幫助您更具體地理解:

案例一:長期未互動的「漸進式」探視

小晴的父母離婚多年,爸爸因為工作關係,已經逾3年沒有和小晴見面了。當爸爸想重新建立關係時,媽媽卻擔心突然的接觸會讓小晴情緒不穩。法院在審理這個案件時,考量到小晴與爸爸之間長期沒有互動,為了避免對孩子造成太大衝擊,並沒有一下子就判給爸爸頻繁的探視時間。反而,法院參考了社工的訪視報告,裁定採用了 「漸進式」的探視方式。初期,探視時間會比較短、頻率較低,可能需要在特定地點進行,等到小晴慢慢適應、親子關係逐漸建立後,再逐步增加會面時間與頻率,甚至允許過夜。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當親子關係長期疏遠時,法院會更傾向於循序漸進地安排探視,以孩子的適應能力為優先考量。

案例二:詳細探視排程與「善意父母」的重要性

阿華和美玲離婚後,法院原本約定阿華每月有四次探視孩子的機會。然而,美玲卻經常以各種理由拒絕阿華探視,甚至不告知孩子行蹤,導致阿華根本無法見到孩子。社工訪視後發現,美玲在探視安排上缺乏彈性,也未積極促成孩子與阿華見面。法院在審理此案時,明確指出 「會面交往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孩子享受親情的基本權利。法院不僅詳細規定了阿華每月可探視兩次,包含過夜,還明確規範了寒暑假及春節的探視時間。法院更強調,父母應具備 「善意父母」的態度,不應阻撓他方探視。如果一方故意阻礙探視,這將被視為不利於孩子最佳利益的行為,甚至可能影響到親權的歸屬。這個案例提醒我們,父母雙方都必須遵守探視約定,並積極為孩子創造與雙方父母連結的機會。

實用操作指引:如何爭取與維護探視權?

面對探視權的爭議,您可以採取以下策略:

  1. 以孩子最佳利益為核心: 所有的協議或訴訟主張,都應從孩子的福祉出發,而非您個人的情緒或權利。這也是法院最重視的原則。
  2. 具體約定探視計畫: 越詳細的計畫越能減少日後爭議。建議您明確約定探視的時間、地點、頻率(例如:每月第幾週、特定節日、寒暑假)、接送方式、是否過夜等。
  3. 納入通訊方式: 除了實際會面,也應考慮電話、視訊通話等非實體會面方式,確保父母子女間能維持日常聯繫,尤其當父母分居兩地時。
  4. 考量子女意願: 隨著孩子年齡增長及識別能力提升,應適時徵詢其意願,並將其意願納入考量,尤其在孩子年滿12歲後,其意願會被法院高度重視。
  5. 避免灌輸負面觀念: 父母雙方應避免在孩子面前批評或貶低對方,以免對孩子造成情感衝突和心理傷害。這也是「善意父母原則」的體現。
  6. 遵守約定並保留紀錄: 一旦探視方案確定,雙方都應嚴格遵守。若對方有阻撓或不配合行為,請務必保留溝通紀錄(如訊息、電子郵件),這將是日後聲請法院協助的重要證據。

重要提醒: 若一方無故阻礙他方探視,不僅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進而影響親權歸屬或探視權的變更,甚至可能面臨強制執行或罰鍰。

結論:為孩子,也為自己,積極面對

探視權的爭議,往往涉及複雜的情感與法律考量。但請記住,所有判斷的核心都圍繞著「子女最佳利益原則」。透過了解法律規定、積極配合法院程序、並以孩子的福祉為出發點,您將更有機會為孩子爭取到最合適的探視安排,維繫那份無可取代的親子情誼。面對探視糾紛,請務必保持理性,並以孩子的健康成長為共同目標。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探視權到底是什麼?

A: 探視權,法律上稱為「會面交往權」,是指未取得孩子主要照顧權的父母,仍有權利與未成年子女保持聯繫、會面、相處。這不只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孩子享有雙親關愛、健全成長的基本權利,目的是維繫父母子女間的親情連結。

Q: 法院怎麼決定探視時間?會考慮哪些因素?

A: 法院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原則,綜合考量多項因素,包括孩子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意願、人格發展需求,以及父母的品行、經濟能力、教養意願、與孩子間的感情狀況、是否有阻礙對方探視的行為等。法院通常會參考社工或家事調查官的報告來做判斷。

Q: 如果對方一直阻撓探視,我該怎麼辦?

A: 如果對方無故阻撓探視,您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對方履行探視裁定。法院可能會處以怠金,甚至在情節嚴重時,考慮變更親權歸屬。建議您保留所有溝通紀錄(如訊息、電子郵件),作為證據,以便向法院提出聲請。

Q: 孩子說他不想探視,法院會怎麼處理?

A: 法院會尊重孩子的意願,特別是年齡較長、有一定識別能力的孩子(通常指12歲以上)。法院可能會透過家事調查官或心理師與孩子單獨會談,了解其真實想法,並評估其意願是否受到不當影響。即使孩子不願探視,法院仍會審慎評估,並非完全依照孩子意願決定,因為孩子的最佳利益是綜合考量多方因素的結果。

Q: 我可以要求讓孩子來家裡過夜嗎?

A: 是否能過夜,法院會考量孩子的年齡、適應能力及與探視方的熟悉程度。對於幼齡子女,初期可能不建議過夜,待孩子成長、適應後再逐步放寬。若親子關係長期疏離,法院也可能採「漸進式」安排,先從日間探視開始,再逐步允許過夜。最終目的都是確保孩子能在穩定且安全的環境中與父母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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