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探視權受阻?法律與實務解方,讓您不再無助!

探視權受阻?法律與實務解方,讓您不再無助!

律點通
2025-07-10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家事法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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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見不到?探視權受阻的您,別再獨自承受!

離婚後,即使沒有取得孩子的「親權」(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您仍然有權利與孩子「會面交往」,也就是俗稱的「探視權」。這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孩子身心健全發展的重要保障。然而,現實中許多父母卻面臨探視權受阻的困境,讓您心急如焚卻不知如何是好。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了解台灣法律如何保障您的探視權,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

探視權的核心:保障子女最佳利益

所有關於未成年子女權益的案件,法院都會以「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作為最高指導原則。這意味著法院在酌定或改定親權、探視權時,考量的不是父母的意願,而是什麼安排最能促進孩子的身心健全發展。

探視權,或稱「會面交往權」,是未擔任主要照顧者的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通信或其他方式維繫親情的權利。這是為了確保孩子在父母離異後,仍能持續獲得雙方父母的關愛與陪伴,有助於其健全成長。

法律如何保障您的探視權?

台灣《民法》明確賦予法院權力,在父母無法協議探視方式時介入裁定,甚至在必要時變更探視方式:

《民法》第1055條第5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這條文告訴我們,即使對方拒絕,您仍可向法院聲請,由法院來決定探視的方式和時間。但如果探視對孩子有害,法院也會變更。

「友善父母原則」:阻礙探視將付出代價

在法院審理親權或探視權案件時,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叫做「友善父母原則」。這原則源自於:

《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第6款:「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簡單來說,如果您或對方有惡意阻撓探視、在孩子面前詆毀對方、或不鼓勵孩子與另一方聯繫的行為,都可能被法院認定為「不友善父母」。這不僅會影響探視權的酌定,甚至可能導致親權的改定!法院鼓勵父母在離婚後仍能合作共親職,以孩子的福祉為優先。

實務案例:法院如何處理探視權受阻?

在實務上,法院會綜合考量多方因素來決定探視權的安排。以下兩個生活化案例,讓您更了解法院的判斷邏輯:

案例一:長期未見,漸進式探視重建親子連結

小美與阿華離婚後,阿華因工作繁忙,加上小美不願配合,已經兩年多沒見到孩子小華了。阿華心急如焚,向法院聲請探視。小美卻抗辯說,阿華過去探視時曾讓孩子情緒不穩,而且孩子已經很久沒見到爸爸,一開始應該在社福單位監督下進行。

法院怎麼判?

法院審酌後認為,考量孩子與阿華確實已長時間沒有互動,親子關係疏離,若突然恢復頻繁探視可能造成孩子不適應。因此,法院裁定阿華與小華的會面交往方式採「漸進式安排」,分為三個階段逐步增加會面交往時間,並明定平時、農曆春節及寒暑假的安排。初期可能需要社福單位協助,待孩子適應後再逐步放寬。這顯示,即使長期未見,法院仍會給予機會,但會以孩子能接受的方式逐步進行。

案例二:不友善父母行為,反讓探視權受挫

陳先生與林小姐離婚後,陳先生希望能延長探視時間,並帶孩子出國。但林小姐反對,指出陳先生曾不當干擾孩子學校生活,且不遵守原先約定。孩子到庭時也明確表示「不要再打官司了」。

法院怎麼判?

法院最終駁回了陳先生的請求。法院認為,陳先生未能依「友善父母原則」妥善進行會面交往,反而藉故到校干擾、任意解讀和解內容、拒絕溝通,甚至違反約定未將孩子送回。法院強調,孩子的意願固然重要,但必須是「自由且合理」的,而非父母單方臆測或受操縱。陳先生的行為不僅漠視了孩子「不要再打官司」的意願,其要求也非基於孩子最佳利益,因此不予准許。這個案例提醒我們,任何不友善、製造衝突的行為,都將不利於探視權的行使。

探視權受阻,您該怎麼辦?實用操作建議

  1. 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所有行動都應圍繞著孩子的福祉。多蒐集能證明您能提供孩子穩定、良好成長環境的證據,並展現對孩子的關愛與教養意願。
  2. 展現友善父母態度:即使與對方關係不睦,也要努力保持理性溝通,避免在孩子面前詆毀對方。留下您積極配合探視、努力溝通的書面紀錄,這對法院判斷非常有利。
  3. 協議內容具體明確:若能與對方協議,務必將探視的時間(平日、週末、寒暑假、特殊節日)、地點、接送方式、通訊方式(電話、視訊頻率)、過夜安排等細節約定清楚,避免模糊字眼。
  4. 尊重子女意願:法院會依孩子的年齡及識別能力,給予其表達意願的機會。對於年紀較大的孩子,其意願在法院判斷中佔有更重要份量。請真誠傾聽孩子心聲,而非強加己意或離間孩子。
  5. 考慮漸進式安排:如果親子關係疏離已久,或父母間衝突嚴重,可主動向法院提出或接受「漸進式探視」方案,初期甚至可考慮在社福單位或專業人士陪同下進行,逐步重建親子連結。
  6. 尋求專業協助:在協商困難或進入訴訟程序時,應積極配合家事調查官、社工人員或程序監理人的訪視與評估。他們的報告對法院判斷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結論:為愛前行,爭取與孩子的連結

探視權的爭取過程可能充滿挑戰,但請記住,這一切都是為了您的孩子。透過了解法律、展現友善態度、並採取積極行動,您將更有機會重拾與孩子的連結。面對探視權受阻,請勇敢為自己和孩子爭取,讓愛不再有距離!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探視權被阻擋,我該怎麼辦?

A: 如果您的探視權被對方阻擋,首先應收集證據(如通訊紀錄、簡訊、錄音等),證明對方有阻礙探視的行為。接著,您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或改定會面交往方式」,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來裁定探視時間與方式。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建議積極配合家事調查官或社工人員的訪視評估。

Q: 什麼是「友善父母原則」?它對探視權有何影響?

A: 「友善父母原則」是指法院在判斷親權及探視權時,會考量父母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與子女會面交往的行為。若您能展現出願意配合對方探視、不詆毀對方、鼓勵孩子與另一方維持聯繫的態度,將被視為「友善父母」,這對您爭取或維持探視權非常有利。反之,惡意阻撓探視的行為,可能導致法院對您不利的判斷,甚至影響親權歸屬。

Q: 如果我很久沒見到孩子了,還能爭取到探視權嗎?

A: 即使您與孩子長期未有互動,您仍有權利向法院聲請探視。法院在這種情況下,常會採取「漸進式安排」的方式,從初期較短、有專業人士陪同或在特定場所進行的探視,逐步增加會面交往的時間和彈性,直到孩子適應並建立起穩定的親子關係。這有助於減少孩子的焦慮,並逐步重建親子互信。

Q: 孩子表示不想見我,法院會怎麼處理?

A: 法院在處理親子案件時,會依孩子的年齡及識別能力,給予其表達意願的機會。對於年紀較大的孩子(例如12歲以上),其意願在法院判斷中佔有更重要的份量。然而,法院也會進一步評估孩子意願的真實性,是否受到父母一方的操縱、離間或壓力所致。因此,父母應真誠傾聽孩子心聲,避免強加己意或離間孩子,並可透過專業人士協助釐清孩子真實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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