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離婚後探視權指南:維繫親子關係的法律途徑

離婚後探視權指南:維繫親子關係的法律途徑

律點通
2025-07-10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家事法律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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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身為非監護方父母的您,是否常感到與孩子之間的距離越來越遠?探視權,不只是一項法律權利,更是您與孩子維繫親情的重要橋樑。本文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法律中關於探視權(會面交往權)的規定,透過實際案例與實用建議,幫助您理解如何合法有效地維繫與子女的關係,確保孩子的最佳利益。

探視權是什麼?為什麼這麼重要?

在台灣的法律用語中,我們稱之為「會面交往權」。這不單單是未與子女同住的父母一方的權利,更重要的是,它是未成年子女享有父母雙方關愛、維繫親子關係的基本權利。法律賦予這項權利,是為了確保孩子在父母離異後,仍能獲得來自雙親的照護與情感支持,有助於他們身心健全發展。

而所有關於子女權益的決定,都必須遵循一個核心原則—— 「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這表示法院在判斷探視權的安排時,會將孩子的福祉放在首位,而非僅僅考量父母的意願或權利。

法律怎麼說?您的權利與依據

台灣關於未成年子女探視權的安排,主要依循《民法》及《家事事件法》的相關規定。以下是幾條與您息息相關的法條:

《民法》第1055條:法院酌定與變更探視權的權限

這條法規是離婚後子女權利義務行使的基礎。其中第五項明確指出,法院有權力在父母未協議或協議不成時,酌定未行使親權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與期間。更重要的是,如果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利益」的情況,法院也能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安排。

《民法》第1055條第5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民法》第1055條之1:子女最佳利益的判斷標準

這是法院在決定探視權時,必須依循的核心指導原則。法院會全面審酌各種情狀,特別會注意以下七大面向:

  1. 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狀況。
  2. 子女的意願及人格發展需求(年紀較大的孩子,其意願會被高度尊重)。
  3. 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
  5.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者之間的感情狀況。
  6. 父母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行使權利義務的行為。
  7. 各族群的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法院還會參考社工或家事調查官的專業報告來做出判斷。

《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

  • 《家事事件法》第107條 賦予法院在處理親子事件時,可以一併裁定會面交往方式、期間,並可訂定接送、通訊等細節。
  • 《家事事件法》第108條 則強調,法院在裁定前,應給予未成年子女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的機會,特別是對於有識別能力的子女。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中學習

故事一:長期未見,如何重建親情?

小陳與前妻離婚後,因為一些誤會,已經好幾年沒有見到孩子了。當他鼓起勇氣向法院聲請探視時,孩子已經對他感到陌生,甚至有些抗拒。前妻也擔心小陳的出現會影響孩子的情緒。法院在審理時,參考了社工的訪視報告,發現孩子確實與小陳長期沒有互動。為了孩子的最佳利益,法院沒有直接判給小陳完整的探視時間,而是採取了 「漸進式」的安排。初期,小陳只能在社工的協助下,在指定場所與孩子短暫會面;隨著孩子逐漸適應,會面時間才慢慢拉長,並允許過夜。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長期未見,只要願意努力,法院會協助您逐步重建與孩子的關係,但會以孩子能適應為前提。

故事二:簽字放棄探視權,還有機會嗎?

小美當年離婚時,為了能盡快結束紛爭,在前夫的要求下,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表示「自願放棄所有一切與探視權之權利」。但離婚後,她非常思念孩子,後悔當初的決定,便向法院聲請酌定探視方式。前夫則主張小美已經簽字放棄了。然而,法院認為,會面交往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如果完全禁止一方探視,明顯違反了子女能同時享有父母關愛的「最佳利益」。因此,法院裁定該協議中放棄探視權的部分無效,並考量小美與孩子已相當時日未見,且小美有輕微身心障礙但仍具備照顧能力,最終判決了分階段的漸進式會面交往方案,從每月短時間會面開始,逐步增加至可過夜,並特別尊重孩子年滿16歲後的意願。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即便曾簽字放棄探視權,只要不利於子女最佳利益,法院仍會介入保障親情連結。

實用建議:如何爭取與維護您的探視權?

要成功爭取與維護探視權,以下幾點是您必須掌握的關鍵:

1. 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

所有關於探視的安排,無論是您與對方協議,或是請求法院裁定,都必須將孩子的身心健康、意願及人格發展放在最優先的位置。這是法院審酌的最高指導原則。

2. 保持友善合作態度

即使婚姻關係結束,您與前配偶仍是孩子的父母。努力成為「合作式父母」,避免在孩子面前詆毀對方或灌輸負面觀念,這對孩子的成長至關重要。法院也會審酌父母是否有妨礙他方行使權利的行為。

3. 考慮漸進式安排

若您與孩子長期未接觸,或孩子對您有抗拒心理,主動提出漸進式的會面交往方案會是明智之舉。例如,初期在公開場所、短時間會面,待孩子適應後再逐步增加時間和過夜機會,讓孩子有足夠的時間適應與您相處。

4. 尊重子女意願

隨著孩子年齡增長,他們的意願在法院判斷中的權重會逐漸增加。對於有識別能力的孩子(通常7歲以上,或年滿16歲後),法院會給予表達意見的機會,並可能請專業人士協助評估其真實意願。

5. 明確約定細節

無論是協議或法院裁定,探視的細節越明確越好,以減少日後爭議。您可以參考以下表格:

項目建議約定內容
會面時間平日、週末、寒暑假、特殊節日(如生日、過年)的具體日期與時段
會面地點公開場所、住家,或是否允許外出過夜
接送方式由誰接送、接送地點、時間、逾時處理
通訊方式電話、視訊、訊息的頻率與時間
緊急狀況子女生病、意外或其他緊急事件的處理與通知方式

6. 常見注意事項

  • 準時接送: 務必遵守約定時間,若無法準時應提前通知對方。
  • 提供必要資訊: 雙方應隨時告知對方子女的住址、聯絡方式、就讀學校、健康狀況等重要資訊。
  • 避免不當行為: 探視期間應善盡保護教養義務,不得有危害子女身心健康的行為,如灌輸不良觀念、帶往不當場所等。

常見疑問解答

協議放棄探視權,真的有效嗎?

不一定有效。雖然您可能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放棄了探視權,但台灣法院普遍認為,會面交往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如果這項放棄行為不利於子女的最佳利益(例如孩子渴望與您互動),法院仍會基於「子女最佳利益原則」,裁定您應有的探視權。因此,即使簽過字,您仍有機會向法院聲請酌定探視方式。

孩子說不想見我,法院會怎麼判?

法院會高度重視孩子的意願,特別是年齡較大、有識別能力的孩子(通常7歲以上,年滿16歲的意願權重更高)。但法院也會審慎評估孩子的意願是否真實,有無受到一方不當影響。必要時,法院會請家事調查官、社工或兒童心理專業人士協助訪視,了解孩子真實的想法。即使孩子初期有抗拒,法院也可能考量採漸進式會面交往,給予孩子適應的機會,避免親子關係中斷。

什麼情況下會採「漸進式會面交往」?

漸進式會面交往主要適用於以下幾種情況:

  • 長期未接觸: 父母與子女已長時間未互動,親子關係生疏。
  • 子女抗拒: 子女對探視方有排拒心理或情緒不穩。
  • 父母衝突: 父母間缺乏互信基礎,或有妨礙他方探視的行為。
  • 幼齡子女: 考量幼兒的適應能力,避免過於頻繁或長時間的變動。

這種方式通常會從短時間、無過夜、有陪同或在特定場所開始,逐步增加時間、頻率,並允許過夜或外出,最終達到較為常態的會面模式。具體階段的長度與安排會依個案情況和專業評估而定。

結語:維繫親情,共創未來

探視權的行使,不僅是法律賦予您的權利,更是您與孩子之間情感連結的延續。請記住,所有安排都應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考量,保持開放與合作的態度。即使面對困難,法律也提供了許多途徑來協助您。透過理解法律規定、學習實務經驗並運用適當的策略,您一定能為孩子創造一個更穩定、充滿愛的成長環境,持續在他們生命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離婚後,我多久可以見孩子一次?

A: 探視頻率沒有固定答案,主要依據「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來決定。常見的安排可能是每週或隔週一次,每次半天或一天,並包含寒暑假、特殊節日。若長期未接觸或孩子年幼,法院可能採漸進式安排,從短時間、有陪同開始逐步增加。

Q: 如果對方不讓我見孩子,我該怎麼辦?

A: 若有法院裁定或協議書明確探視權,對方卻阻撓,您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或請求法院裁定給付遲延履行金。情節嚴重者,甚至可能影響親權歸屬,導致親權改定。建議您保留相關證據,如通訊記錄、簡訊等。

Q: 孩子長大了,他/她說不想見我,我可以強制探視嗎?

A: 隨著孩子年齡增長,其意願在法院判斷中的權重會增加。特別是青少年,法院會高度尊重其意願。雖然法律上無法「強制」孩子見面,但法院會評估孩子意願的真實性,並可能透過專業人士協助修復親子關係。若孩子仍堅決拒絕,法院可能調整探視方式,甚至暫停探視,以避免對孩子造成心理壓力。

Q: 探視期間,我可以帶孩子出國旅遊嗎?

A: 這需要視您的探視權裁定或協議書內容而定。若協議或裁定未明文禁止,且探視權包含「得帶回子女」或「可過夜」,通常短期國內外旅遊是可以的。但為避免爭議,建議您事先告知監護方,並取得其同意,提供旅遊計畫、聯絡方式等資訊。若監護方明確反對,且您的探視權不包含帶出國,則不宜強行帶出國,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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