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子女會面交往:探視權時間安排與實務指南

子女會面交往:探視權時間安排與實務指南

律點通
2025-07-10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家事法子女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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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對父母雙方來說都是一大挑戰,但對孩子而言,更是身心發展的重要轉捩點。即使夫妻關係結束,父母與子女的親情連結卻不應中斷。身為未取得親權(監護權)的一方,您可能正為了如何與孩子維繫關係而煩惱,這就是「探視權」(法律上稱「會面交往」)的意義所在。這篇文章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如何保障您的探視權,以及法院在安排探視時間時會考量哪些關鍵原則,幫助您更好地規劃與孩子的相處時光。

探視權的核心:以孩子最佳利益為優先

您或許會認為探視權是父母的權利,但從法律角度來看,它更是孩子享有父母雙方關愛的權利。法院在處理任何與未成年子女相關的事務時,都必須將「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奉為最高指導原則。這意味著所有探視權的安排,都必須以孩子的身心健全發展為出發點。

那麼,法院會如何判斷什麼是孩子的「最佳利益」呢?根據我國《民法》** 第1055條之1**,法院會審酌所有情況,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簡單來說,法院會全面評估孩子的個人狀況(年齡、健康、意願)、父母的條件(經濟、品行、教養態度),以及親子關係的現況。其中,第六款提到的「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就是我們常說的「友善父母原則」的法律基礎,這對探視權的安排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

法院如何酌定探視時間?關鍵法條與原則

當父母離婚後,未取得親權的一方,有權利請求法院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和時間。即使您沒有提出請求,法院也能依職權為孩子的最佳利益考量而酌定。

《民法》** 第1055條第5項**明確規定了這項權利:

《民法》第1055條第5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這條文告訴我們,探視權並非一成不變,其行使必須以不影響孩子利益為前提。如果原定的探視方式或期間對孩子不利,法院有權變更。

除了上述兩條民法,家事事件法也提供了相關規範,例如《家事事件法》** 第107條賦予法院在處理親子事件時,可以一併處理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的酌定;《家事事件法》 第108條**則強調,法院在裁定探視權前,必須尊重並徵詢未成年子女的意願,特別是對於有識別能力的孩子。

實務案例解析:讓探視權不再遙不可及

在實務上,法院會根據上述原則,並考量每個家庭的獨特情況來做出裁定。以下兩個案例,或許能幫助您更具體地理解法院的考量:

案例一:漸進式探視,重建親子橋樑

小華的父母離婚後,小華因為長期沒有與爸爸(甲先生)見面,心理上對爸爸有些抗拒。甲先生很想念孩子,於是向法院聲請探視。法院在審理時,考量到小華的年齡和心理狀況,並參考了社工的訪視報告。法院並沒有立刻判決可以頻繁探視,而是採取了「漸進式」的安排。

初期,法院要求甲先生與小華的會面必須有心理師或社工等專業人士陪同,且時間較短。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讓小華能慢慢適應與爸爸的相處,減少心理上的抗拒,逐步建立起信任關係。等到小華的抗拒減少,親子間的互信基礎建立後,法院才允許逐步增加會面時間和頻率,甚至考慮過夜探視。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當孩子有抗拒情緒時,法院會優先考量孩子的心理健康,以循序漸進的方式來恢復親子關係。

案例二:長期未接觸,法院仍鼓勵重建關係

陳小姐與李先生離婚多年,李先生因為工作關係長期在外地,已經超過三年沒有與孩子見面。當李先生聲請探視時,陳小姐則以孩子情緒不穩、長期未見面為由拒絕。法院在審理此案時,發現孩子確實與李先生長期沒有互動,且父母雙方在合作上也有困難。

儘管如此,法院仍認為維繫親子關係對孩子的成長至關重要。因此,法院再次採取了「漸進式安排」,將探視分為三個階段,從短時間的會面開始,逐步增加會面時間,並詳細規劃了平時、農曆春節及寒暑假的探視安排。這個案例顯示,即使親子長期疏離,法院仍會鼓勵並安排探視,但會透過階段性的方式,讓親子關係有機會重新建立。

實務操作指引:維護您的探視權

了解法律原則後,您該如何實際操作,維護與孩子的會面交往權利呢?

  • 提出聲請: 若您與對方無法自行協商探視方式,您可以向孩子住所或居所地的法院提出聲請。
  • 強調「子女最佳利益」: 在聲請時,務必著重說明您所提出的探視方案如何符合孩子的年齡、健康、意願以及人格發展需求。
  • 展現「友善父母」態度: 即使與對方關係不睦,也要盡力展現您願意配合、不阻撓對方探視、不灌輸孩子負面觀念的態度。若對方有阻撓行為,請妥善保存證據。
  • 尊重子女意願: 法院會徵詢有識別能力子女的意願。事先與孩子溝通,了解他們的真實想法,避免強迫。若孩子有抗拒,考慮漸進式或有專業人士陪同的方案。
  • 遵守法院裁定: 一旦法院做出裁定,請務必嚴格遵守探視的時間、地點和方式,這不僅是對法律的尊重,也是維護您自身權利的基礎。
  • 尋求專業協助: 社工、心理師或家事調查官的訪視報告對法院判斷有重要參考價值。他們的介入有助於建立客觀的評估。

結論:為孩子,也為自己,堅持親情連結

探視權不僅是您維繫親子關係的權利,更是孩子成長過程中不可或缺的雙親關愛。儘管爭取探視權的過程可能充滿挑戰,但請記住,法院始終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核心。透過了解法律原則、展現友善父母的態度,並在必要時尋求專業協助,您將能更有信心地面對,為孩子爭取到最適合的會面交往機會,讓親子間的愛與連結得以延續。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子女不願意見面怎麼辦?

A: 如果孩子表現出抗拒,法院通常會考量孩子的年齡、識別能力及意願,並可能建議採取「漸進式安排」。這表示初期會面時間會較短,可能需要有社工或心理師等專業人士陪同,讓孩子慢慢適應,逐步重建信任感。請避免強迫孩子,並試著了解孩子抗拒背後的原因。

Q: 對方(主要照顧者)阻撓我探視,我該怎麼辦?

A: 若對方無故阻撓您探視,這可能違反了「友善父母原則」。您可以保存相關證據,例如通訊紀錄、錄音、錄影、學校或社工的報告等,並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會面交往裁定,或請求法院變更探視方式,甚至影響對方親權的行使。

Q: 法院如何決定探視的時間和地點?

A: 法院會綜合考量《民法》第1055條之1所列的各項因素,包括子女的年齡、生活作息、學習狀況、意願,以及父母雙方的居住地、工作時間、經濟能力和教養意願等。法院會盡力做出對孩子身心發展最有利的安排,例如考量寒暑假、節慶的特殊安排。

Q: 我的探視權裁定後,可以再變更嗎?

A: 可以的。如果會面交往的方式因子女成長、父母狀況變化(如搬遷、工作時間改變)或執行困難等原因,導致原裁定不再適當,您可以向法院聲請變更會面交往的方式及期間。法院會再次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原則進行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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