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探視權受阻怎麼辦?掌握法律權益,重拾與孩子相處時光!

探視權受阻怎麼辦?掌握法律權益,重拾與孩子相處時光!

律點通
2025-07-13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家事法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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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您因為離婚或其他原因,面臨無法順利探視孩子的困境時,那種心急如焚、無助的感受,律點通都懂。探視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孩子身心健全發展的重要一環。在台灣,法律如何保障您的會面交往權?面對阻撓時,您又該如何自保與爭取?這篇文章將帶您深入了解。

探視權,不只是您的權利,更是孩子的權利!

「探視權」在法律上稱為「會面交往權」,是指未與未成年子女同住的父母一方,有權利與孩子保持聯繫、相處。這項權利的核心目的,是為了確保孩子能持續獲得父母雙方的關愛與教養,避免因父母離異而失去與其中一方的連結,這對孩子的健全人格發展至關重要。

法律基礎在哪裡?

探視權的法律依據主要來自《民法》和《家事事件法》。

《民法》第1055條 是處理離婚後未成年子女親權及探視權的核心條文。其中第五項明確指出:

《民法》第1055條第5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這表示,如果父母雙方無法協議探視方式,法院可以介入決定。但請注意,探視權並非沒有限制,如果會面交往對孩子造成不良影響,法院有權變更。

《民法》第1055-1條 則確立了在決定親權歸屬和探視方式時,必須遵循的「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民法》第1055-1條第1項:「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這代表法院會綜合考量孩子的年齡、意願、父母狀況、親子關係,以及是否有妨礙他方行使權利的行為等,來做出最有利於孩子的決定。社工訪視報告在實務上更是法院重要的參考依據。

此外,當您面臨急迫的探視需求時, 《家事事件法》第107條 規定,法院在處理親子非訟事件時,可以核發「暫時處分」,例如暫定會面交往的方式及期間,以維護孩子的利益。

探視權受阻?看看這些真實案例怎麼處理!

在探視權受阻的案例中,法院通常會考量孩子的年齡、身心狀況,並傾向採取「漸進式」的探視安排,特別是當親子關係長期疏離時。

案例情境一:對方屢次阻撓探視,法院怎麼判?

小陳與前妻離婚時,雖然約定好探視子女,但前妻卻常常找理由阻撓小陳與孩子的會面。小陳心急如焚,向法院聲請酌定探視方式。法院審理後發現,孩子雖然年紀尚幼,但小陳確實有心為孩子付出。法院參考了社工的訪視報告,報告中也提到前妻因為對小陳的親職能力有疑慮,加上對扶養費的給付不滿,而限制了探視,顯然未能做到「善意父母」的角色。

最終,法院考量到孩子的最佳利益,裁定小陳可以「分階段漸進式」地探視孩子。初期為每月兩次半日探視不過夜,一年後再改為每月兩次過夜探視,並增加寒暑假同宿天數。等孩子長大到13歲後,則會尊重孩子的意願。

給您的啟示: 如果對方無故阻撓探視,法院會介入酌定。法院傾向採取漸進式的安排,讓孩子逐步適應。同時,父母雙方都應遵守「善意父母」原則,積極促成孩子與非同住方的接觸,而不是因個人恩怨阻撓探視。

案例情境二:長期未見孩子,還有機會重建關係嗎?

王先生與前妻離婚後,因為種種原因,已經超過兩年沒有見到孩子。當他想重新與孩子建立聯繫時,前妻卻以王先生過去的探視曾讓孩子情緒不穩為由,拒絕他與孩子會面。王先生向法院聲請酌定會面交往方式,前妻則主張初期應在社福單位監督下進行,並由她或親屬陪同。

法院參考了專業基金會的訪視報告,考量孩子與王先生確實已長期沒有互動,因此裁定採取「非常謹慎且漸進」的探視安排。探視分為三個階段,逐步增加會面交往時間,並明定平時、春節及寒暑假的安排,同時也規範了接送、通訊、資訊提供等細節,並特別強調雙方都不得向孩子灌輸反抗對方的觀念。

給您的啟示: 即使長期未探視導致親子關係疏離,仍有機會透過法律途徑重新建立關係。但過程需要極大的耐心,且初期可能需要專業機構(如社工、心理師)的協助或陪同,以確保孩子能逐步適應並重建信任。

面對探視權受阻,您可以這樣做!

  1. 以孩子最佳利益為核心: 在所有溝通和協商中,始終將孩子的身心健康、情感需求、教育發展放在首位,避免將個人恩怨帶入。
  2. 保留證據: 收集對方阻撓探視的紀錄,例如通訊軟體對話、錄音、信件等。這些都將是您向法院聲請的重要依據。
  3. 善用專業資源:
  • 家事調解: 這是解決探視權糾紛最常見且友善的方式。透過法院的家事調解委員,雙方可以在中立的第三方協助下,理性溝通並達成協議。經法院核定的調解筆錄具有法律效力,與確定判決相同,可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
  • 社工/心理師: 如果孩子有特殊需求,或親子關係疏離,可以請求法院囑託社工或心理師進行訪視評估。他們的報告對法院酌定探視方式有重要影響。
  1. 明確約定探視細節: 協議內容應盡可能詳細具體,避免模糊不清。例如:探視時間(頻率、日期、起訖時間)、地點(接送地點、會面地點)、方式(是否過夜、是否需要陪同、寒暑假/節日安排)、通訊方式、資訊共享等。
  2. 遵守「善意父母」原則: 父母雙方都應積極促成孩子與非同住方的會面交往,不得灌輸孩子反抗對方的觀念,或無故阻撓探視。這不僅是法律要求,也是維護孩子身心健康的關鍵。

結語:為孩子,勇敢爭取您的權利!

探視權受阻的過程或許艱辛,但請記得,您不是孤單一人。透過了解法律、善用資源、並以孩子最佳利益為出發點,您絕對有機會重新與孩子建立穩固的連結。勇敢地為您的孩子,也為您自己,爭取應有的會面交往權利吧!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祖父母是否有權利探視孫子女?

A: 根據台灣現行《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會面交往權原則上僅適用於父母與未成年子女之間。因此,祖父母在法律上原則上不具備直接依此條文聲請探視孫子女的權利。雖然實務界有建議修法增訂祖父母探視權的聲音,但目前仍以父母為主要權利人。

Q: 對方無故阻撓探視,是否足以構成改定親權的事由?

A: 單純的探視受阻,原則上不會直接構成改定親權的事由。法院會將探視權受阻視為「執行問題」,而非當然改定親權的原因。除非阻撓行為情節嚴重,且能證明已對子女的身心發展或利益造成重大、持續性的負面影響,法院才會將其納入是否改定親權的考量。法院通常會先傾向於透過強制執行或其他方式來確保探視權的實現。

Q: 經法院調解成立的探視協議,我可以隨意更改嗎?

A: 不可以。經法院調解成立的探視協議,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拘束力,應嚴格遵守。一方不能僅因個人因素(如工作繁忙、搬家)而片面拒絕履行。若要變更,必須證明原調解內容有「危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等不當」或「情事變更」之情形,且需向法院聲請裁定變更,而非自行決定。

Q: 對方阻撓探視,我可以向他請求精神慰撫金嗎?

A: 實務上對於探視權受阻是否構成侵權行為並得請求精神慰撫金,有較為嚴格的認定標準。您需要證明對方的阻撓行為已構成「不法侵害」您的權利,並對您造成精神上的損害。如果離婚協議書未明確約定探視時間方式,或對方在阻撓時已告知您可循法律途徑解決,則可能難以認定對方有「不法侵害」行為。法院會審酌阻撓行為的惡意程度、持續時間及對您和子女的實際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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