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探視權指南:確保與孩子相處的法律與實務策略

探視權指南:確保與孩子相處的法律與實務策略

律點通
2025-07-10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家事法律親權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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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指南:確保與孩子相處的法律與實務策略

離婚後,許多父母最關心的莫過於如何維繫與孩子的親子關係。探視權,也就是法律上所稱的「會面交往」,是維繫這份關係的關鍵。然而,探視權的行使往往充滿挑戰,從時間地點的喬不攏,到對方惡意阻撓,都可能讓探視權人感到心力交瘁。

別擔心!身為律點通,我將為您解析台灣法律對於探視權的規定,並提供實務上的建議,幫助您更清楚自己的權益,並學習如何以最有利於孩子的方式,爭取並維持與他們相處的寶貴時光。

探視權的核心原則:子女最佳利益

在台灣,所有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家事案件,包括探視權,都必須以 「子女最佳利益」 為最高指導原則。這表示法院在做任何決定時,都會優先考量孩子的身心發展、情感需求,而不是父母的權利或意願。

為了確保法院能全面評估,我們的《民法》特別列出了審酌子女最佳利益的七大因素。這些因素就像一張清單,引導法院從各個面向,判斷什麼樣的安排對孩子最好:

  • 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健康情形、意願及人格發展需要。
  • 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生活狀況、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
  •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人間的感情狀況。
  • 父母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的行為。
  • 子女的適應狀況。
  • 父母的親職能力評估。
  • 其他有利於子女成長發展的因素。

法律如何保障您的探視權?

探視權的法律依據主要來自於《民法》的相關規定。當父母離婚後,未行使或負擔親權的一方,仍然有權利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以下是最直接相關的法條:

《民法》第1055條第5項: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這條法規明確指出,即使您不是主要照顧者,法院也能依您的請求,或甚至主動介入,為您和孩子訂定會面交往的方式和時間。但請注意,如果探視行為對孩子不利,法院也有權變更或取消探視安排。這再次強調了「子女最佳利益」的重要性。

展現「友善父母」態度:維繫探視權的關鍵

除了子女最佳利益,法院在判斷探視權時,也會高度重視 「友善父母原則」 。這項原則要求父母雙方,即使離婚,也應展現出願意且積極促成子女與他方維持良好關係的態度。換句話說,不論您是主要照顧者還是探視方,都應該鼓勵孩子與另一方保持聯繫,而不是惡意阻撓或灌輸孩子負面觀念。

如果一方惡意阻撓探視、在孩子面前說對方壞話、或不配合法院的探視安排,這些行為都可能被法院認定為「非友善父母」,進而對其自身的親權或探視權產生不利影響。法院認為,友善父母的表現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人格健全發展至關重要。

實務案例解析:從別人的故事學經驗

讓我們透過幾個貼近生活的案例,看看法院在探視權糾紛中是如何判斷的:

案例一:當「友善父母」原則遇上探視阻撓

小美與前夫阿明離婚後,孩子由阿明主要照顧。雖然法院判決小美有探視權,但阿明卻屢次以孩子不願見面、甚至編造小美曾有家暴疑慮(但法院已查證駁回)等理由,阻撓小美探視。小美因此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要求強制探視。

法院審理後發現,阿明過去曾聲請保護令但被駁回,且孩子不願見面的意願,很可能受到阿明的影響。法院明確指出,阿明的行為「顯非友善父母之表現」,他將夫妻間的糾紛不當連結,並在孩子面前塑造敵意,剝奪孩子與母親會面交往的權利。最終,法院駁回了阿明的抗告,維持了小美的探視權,並強調父母對孩子的親情付出同等重要,強行阻撓不利於孩子身心發展。

給您的啟示: 即使對方有不當行為,也應透過法律途徑解決,而非自行中斷探視。法院重視父母雙方是否願意促成孩子與另一方的關係。如果對方惡意阻撓,您應積極向法院聲請,並保留相關證據。

案例二:長期未探視,如何漸進式重建親子關係?

王先生與前妻離婚後,因故超過兩年沒有見到孩子。當他向法院聲請酌定會面交往方式時,前妻抗辯王先生的探視可能造成孩子情緒不穩,且孩子已久未見到父親,初期應有社福單位監督。

法院考量到孩子與王先生已逾三年沒有互動,認為應先建立熟悉度,且兩造信任基礎薄弱,因此裁定採取「漸進式安排」。法院將探視分為三個階段,逐步增加會面交往的時間,並詳細規範了平時、農曆春節及寒暑假的探視安排,以及接送、通訊等細節。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逐步重建親子關係,降低衝突,最終仍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考量。

給您的啟示: 如果您因為各種原因長期沒有探視孩子,法院可能會採取漸進式、階段性的探視安排,甚至要求專業人士(如社工、心理師)的陪同或監督。這是一個重新建立親子關係的好機會,請耐心配合,展現您對孩子的關愛。

實務操作指引:讓探視之路更順暢

  1. 優先考慮調解: 家事事件法鼓勵調解,法院也會先安排調解程序。調解是解決探視權糾紛最有效且傷害最小的方式,有助於維持父母雙方未來的合作關係。
  2. 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 無論是調解或訴訟,所有主張和方案都應圍繞「子女最佳利益」展開。避免將個人恩怨或情緒帶入,專注於孩子的需求。
  3. 展現友善父母態度: 積極配合探視安排,不惡意阻撓他方與子女會面,不對子女灌輸負面觀念。即使對方有不當行為,也應透過法律途徑解決,而非自行中斷探視。
  4. 詳盡明確的協議內容: 在調解或裁定中,應盡可能詳細約定探視的時間(平日、週末、寒暑假、節日)、地點、接送方式、通訊方式、特殊情況處理(如生病、活動)等,減少未來爭議空間。
  5. 保留溝通與探視紀錄: 所有與探視相關的溝通(Line、簡訊、郵件)和實際探視情況(時間、地點、有無阻撓、子女反應)都應詳細記錄,必要時可作為證據。

結論:為孩子,也為自己,努力經營親子關係

探視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孩子與雙親維繫情感、健全成長的重要基石。當您面對探視權的挑戰時,請記住「子女最佳利益」與「友善父母原則」是法院判斷的兩大核心。透過法律途徑爭取權益,並在過程中展現您對孩子的愛與耐心,您將能為自己和孩子,開創一個更穩定、更健康的親子關係。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子女最佳利益」?它在探視權中扮演什麼角色?

A: 「子女最佳利益」是處理所有涉及未成年子女家事事件的最高指導原則。這表示法院在判斷探視權的方式和期間時,會以孩子的福祉為核心考量,而非父母的權利或意願。法院會綜合考量孩子的年齡、健康、意願、父母的照顧能力與態度,以及父母是否妨礙他方與孩子的關係等因素,做出最有利於孩子的決定。

Q: 什麼是「友善父母原則」?我該如何展現友善父母的態度?

A: 「友善父母原則」強調父母雙方應展現出願意且積極促成子女與他方維持良好關係的態度。這表示即使您與前配偶關係不睦,也應鼓勵孩子與對方保持聯繫,不應惡意阻撓探視、在孩子面前說對方壞話,或不配合法院的探視安排。展現友善父母態度,有助於法院認定您是個負責任且為孩子著想的家長,對您的探視權益有正面影響。

Q: 如果對方惡意阻撓我探視孩子,我該怎麼辦?

A: 如果對方惡意阻撓探視,您可以向法院聲請履行探視協議,或聲請變更探視方式。重要的是,您應詳細記錄每一次被阻撓的情況,例如對話紀錄(Line、簡訊)、電話錄音、或對方拒絕接送的相關證據。這些紀錄都能作為您向法院主張對方為「非友善父母」的證據,法院可能會因此對對方做出不利的判斷,並確保您的探視權得以實現。

Q: 如果孩子表達不願意見我,法院會怎麼處理?

A: 法院會將「子女意願」納入考量,但也會審慎判斷其真實性。對於年幼的孩子,其意願可能不具決定性;對於青少年,其意願則會受到較大尊重。法院通常會透過家事調查官或心理專業人士的訪視評估,單獨與孩子會談,釐清孩子不願探視的原因,是否受到主要照顧方的影響,或是否有其他潛在問題。法院會以循序漸進的方式,協助重建親子關係。

Q: 探視權協議或法院裁定後,可以再修改嗎?

A: 原則上,已成立的探視協議或法院裁定具有拘束力。然而,若有「情事變更」導致原協議顯然不當或顯失公平,特別是危害到子女利益時,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介入變更。例如,一方工作時間大幅變動、子女年齡增長有不同需求、或一方持續惡意阻撓探視等,都可能構成情事變更。但法院在變更時,仍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依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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