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如何維繫親子關係?非監護方父母必知的「會面交往權」
離婚,對父母雙方來說都是一個重大轉變,但對孩子而言,影響更是深遠。作為非監護方父母,您或許正經歷著與孩子相處時間減少的煎熬,心中充滿了不捨與無助。您可能想問:我還有權利見到我的孩子嗎?該如何爭取與他們相處的時間?
別擔心!在台灣的法律框架下,即使您沒有取得孩子的監護權(親權),您依然擁有與孩子「會面交往」的權利。這項權利不僅是父母的,更是孩子維繫與雙方親情連結的重要保障。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這項權利,並提供實用的建議,幫助您維繫與孩子間的珍貴關係。
會面交往權:不只是您的權利,更是孩子的天倫權利!
「會面交往權」指的是未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一方父母,與孩子會面、聯繫、相處的權利。這項權利的目的,是為了讓孩子能持續獲得父母雙方的關愛,有助於他們身心健全發展。台灣《民法》第1055條對此有明確規定:
《民法》第1055條第5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這條文明確指出,法院可以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會面交往的方式與期間。這裡的「一方」,在立法原意上就是指離婚的「夫或妻」,也就是孩子的父母。這代表您的會面交往權是受到法律保障的!
孩子最大!法院審酌「子女最佳利益」的關鍵考量
當法院在處理任何涉及未成年子女的事務,包括親權歸屬或會面交往權時,都會把「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作為最高指導原則。簡單來說,就是一切以孩子的最大福祉為優先考量。這也是您在爭取會面交往權時,必須緊扣的核心原則。
《民法》第1055條之1詳細列出了法院審酌子女最佳利益時會考量的因素:
《民法》第1055條之1:「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這些因素涵蓋了孩子的身心狀況、意願、父母的條件、親子關係,甚至是否有阻礙對方探視的行為(也就是常說的「善意父母原則」)。法院通常也會參考社工或家事調查官的訪視報告,來更全面地了解家庭狀況。
實務案例:法院如何判斷會面交往?
了解法條後,我們來看看法院在實際案例中是如何運用這些原則的,這將幫助您更具體地理解法院的考量點:
案例一:長期未見孩子,如何重新建立連結?
小陳離婚後,因為種種原因,已經好幾年沒有見到孩子了。當他向法院聲請會面交往時,孩子對他感到陌生。法院在審理後,並沒有立刻判決小陳可以單獨帶孩子出去玩或過夜,而是採取了「漸進式」的安排。法院裁定初期會面交往必須在專業機構(如社福團體)的陪同下進行,並逐步增加會面時間,以幫助孩子重新適應與小陳的相處,並建立起安全感與熟悉度。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如果與孩子已有一段時間沒有互動,法院會傾向於採取循序漸進的方式,並可能建議專業人士協助。
案例二:孩子年幼,探視安排需更謹慎
林先生與前妻離婚後,孩子由前妻扶養。林先生希望法院能酌定他可以單獨帶孩子過夜探視。然而,孩子當時年紀還很小,與母親的依賴感很重。法院在審理時,除了考量孩子的年齡、身心狀況外,也特別關注孩子對單獨與父親過夜的適應能力。法院認為,對於年幼的孩子,不宜貿然安排單獨或過夜探視,應先確保孩子能夠適應,並且會參考社工等專業人士的意見,以避免對孩子造成情感上的壓力。這個案例強調了法院在安排會面交往時,會非常重視孩子的年齡和身心狀況,尤其對於年幼的孩子,會採取更為謹慎的態度。
非監護方父母,我該怎麼做才能順利探視孩子?
既然法律保障了您的會面交往權,那麼在實務上,您可以採取哪些策略來爭取與孩子相處的機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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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尋求協議與調解: 在現行法規下,最有效且最能維繫家庭和諧的方式,就是與孩子的監護方父母(您的前配偶)進行善意溝通與協商。您可以考慮透過法院的家事調解程序,由專業調解委員協助雙方達成探視協議。這不僅能節省時間與金錢,也能避免不必要的衝突,對孩子來說也是最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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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探視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如果協議不成,或者您需要透過法律途徑爭取,您必須強力證明您的探視是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這包括:
- 展現您對孩子的關愛與付出: 證明您過去與孩子有緊密的情感連結,或即使分開後仍持續關心孩子。
- 提供穩定安全的探視環境: 讓法院了解您能提供孩子一個良好的照顧環境,且不會對孩子造成負面影響。
- 強調探視對孩子身心發展的益處: 說明您的關愛如何有助於孩子的心理健康、人格發展,彌補親情上的缺憾。
- 維持良好溝通,避免衝突加劇: 即使與前配偶關係緊張,也要盡量避免在孩子面前表現出敵意或衝突。法院會考量「善意父母原則」,若一方有妨礙他方探視的行為,可能會影響法院的判斷。同樣地,您也應避免任何可能被解讀為妨害子女利益的行為。
結論:維繫親子關係,從理解法律開始
作為非監護方父母,您對孩子的愛與關懷從未改變。雖然離婚帶來了家庭結構的變化,但您與孩子的親子關係依然重要且受到法律的保障。「會面交往權」是您維繫這份連結的法律基礎,而「子女最佳利益」則是法院做出所有決定的核心。
請記住,溝通與合作是解決問題的關鍵。即使面對困難,也要以孩子的福祉為優先,努力尋求最適合您與孩子相處的方式。理解這些法律原則和實務操作,將是您爭取與孩子相處時光的重要第一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是非監護方父母,如果對方不讓我見孩子,我該怎麼辦?
A: 如果對方阻撓您探視,您可以先嘗試透過家事調解,由專業調解委員協助雙方溝通。若調解仍無效,您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法院會依據《民法》第1055條及第1055條之1,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原則,來裁定會面交往的方式。
Q: 法院在判斷會面交往方式時,會特別考慮孩子的意願嗎?
A: 會的。根據《民法》第1055條之1,法院在審酌子女最佳利益時,會特別注意「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如果孩子已經具備表達意見的能力(通常會參考年齡與心智成熟度),法院會尊重他們的意願,並可能安排社工或家事調查官訪視,聽取孩子的真實想法。
Q: 如果我與孩子已經很久沒有見面,法院會怎麼安排會面交往?
A: 如果長期缺乏互動,法院通常會傾向於採取「漸進式」的會面交往安排。這可能包括初期在專業機構(如社福團體)的陪同下會面,或逐步增加會面時間,目的是讓孩子有足夠的時間重新適應與您相處,建立熟悉感和安全感,避免對孩子造成過大的壓力。
Q: 除了我以外,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可以探視孩子嗎?
A: 目前台灣的《民法》第1055條第5項,其立法目的和多數實務見解,會面交往權是限縮於「父母子女之間」。因此,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直接向法院聲請探視孫子女的法律依據尚不明確。不過,如果能證明探視確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且能與監護方父母達成協議,仍有機會促成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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