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前,我們總以為離婚是夫妻兩人的事,但當孩子涉入其中,它就成了整個家庭的課題。對許多父母來說,即使關係結束,如何維繫與孩子的連結,確保他們健康快樂地成長,仍是心中最重要的牽掛。這其中,「探視權」(或稱「會面交往權」)扮演著關鍵角色。然而,如果探視關係開始對孩子造成負面影響,我們該怎麼辦?「律點通」深知您的擔憂,今天就來為您解析,在台灣的法律框架下,探視權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被限制或中止,以及您能如何捍衛孩子的最佳利益。
探視權的意義與基礎
「探視權」是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維繫親情的重要權利,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孩子身心健全發展的基石。法院在處理這類事件時,始終將「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奉為最高指導原則。這意味著所有決定都必須以孩子的福祉為最優先考量。
依據 《民法》第1055條之1,法院在判斷什麼對孩子最好時,會綜合考量多種因素,包括孩子的年齡、性別、健康、意願、人格發展需求,以及父母的品行、教養態度等。其中,孩子自身的意願,尤其是具備識別能力的青少年,更是法院判斷的重要參考。
那麼,探視權在什麼情況下會被調整或限制呢?核心法條是:
《民法》第1055條第5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這條法條白話來說就是:如果父母其中一方沒有取得監護權,法院會決定他們與孩子見面的方式和時間。但如果這種見面方式對孩子有負面影響、造成傷害,法院就可以根據請求或主動介入,改變甚至停止探視。
探視權為何會被限制或中止?
「妨害子女之利益」是探視權被限制或中止的關鍵。這不是單憑父母一方的主觀感受,而是需要具體事實和證據來證明探視行為確實對孩子造成了身心健康、學業、生活穩定性等方面的負面影響。
常見的「妨害子女利益」情形包括:
- 對孩子身心造成危害:例如探視方有施用毒品、暴力行為、不當管教、精神虐待等。
- 離間孩子與另一方父母的關係:例如在孩子面前灌輸負面思想,破壞孩子與主要照顧者的情感連結。
- 不遵守會面交往約定:例如經常性未按時接送孩子,導致孩子生活作息混亂。
- 孩子強烈拒絕會面且有正當理由:例如孩子曾因探視方過去的暴力行為而留下陰影,強烈抗拒見面。此時,法院會尊重孩子意願,監護方也無義務強制孩子會面。
- 探視行為導致父母衝突加劇:若過於頻繁或不適當的探視方式,反而導致父母間衝突不斷,間接影響孩子身心穩定。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對於限制或禁止探視的認定標準較為嚴格。例如,曾有案例中,母親主張父親給予手機導致孩子沉迷荒廢課業,但法院認為這並非直接且必然導致沉迷,且母親未能提出充分證據證明父親有慫恿孩子偷出門等行為,因此駁回了限制探視的請求。這說明,您必須提出充分且具體的證據,證明探視行為確實對孩子造成了「妨害利益」的結果。
此外,若涉及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5條賦予法院更強的權力,可依聲請或職權禁止加害人探視,以確保孩子及被害人的安全。若孩子被主管機關安置,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0條第4項也規定,若探視者不遵守約定或有不利於兒少之情事,主管機關可禁止探視。
生活案例解析
案例一:為避免父母衝突,法院調整探視方式
小傑的爸媽離婚後,雖然法院判決父親可以定期探視小傑,但每次探視前後,爸媽總會因為接送時間、地點等細節吵得不可開交。有時,父親還會在探視時對小傑說母親的不是,讓小傑感到非常困擾和焦慮。媽媽覺得這樣下去對小傑的成長非常不利,於是向法院聲請,希望調整探視方式。
法院怎麼說? 法院審理後發現,雖然父親有探視的權利,但由於父母雙方至今仍無法理性溝通,過於頻繁的會面交往反而會加劇他們之間的衝突,進而對小傑造成負面影響。為了小傑的最佳利益,法院最終裁定減少父親探視小傑的次數,並調整了會面交往的具體方式,以期降低父母間的摩擦,讓小傑能在更穩定的環境中成長。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是探視權,也並非毫無限制。當探視行為本身(即使是間接的)導致父母間衝突不斷,影響到孩子的身心健康時,法院會介入調整,以孩子的福祉為優先考量。
案例二:重要考試優先,法院暫停探視
小雅即將參加一場對她未來升學非常重要的資優班鑑定考試。考試日期恰好與法院原先裁定的父親探視日重疊。小雅的媽媽擔心探視會影響小雅的準備和考試情緒,也擔心父親無法配合在考試當天將小雅送達考場。在多次溝通無效後,媽媽緊急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希望在考試期間暫停父親的探視。
法院怎麼說? 法院審閱了相關資料後,認為如果不在考試期間暫停探視,確實會影響小雅的就學權益和考試表現,這明顯妨礙了小雅的最佳利益。考量到情況的急迫性,法院迅速核發了暫時處分,裁定父親暫停在考試當天的會面交往,並將小雅交由媽媽帶往考場。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說明,在某些急迫且明確會影響孩子重要權益(如教育、健康)的情況下,您可以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請求法院快速介入,暫時停止或限制探視,以保護孩子的即時利益。
實用操作指引
- 充分準備證據: 這是最重要的。無論是社工訪視報告、家事調查官報告、孩子的醫療證明(若有身心受創)、學校紀錄(成績、行為)、錄音錄影、通訊紀錄,或是老師、親友的證詞,都能幫助法院更全面地了解情況。詳細記錄探視方是否遵守約定也很重要。
- 實踐友善父母原則: 即使離婚,也請盡力避免在孩子面前批評對方,或利用孩子傳話。這些行為不僅不利於孩子,也可能被法院視為「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反而對您不利。
- 尊重子女意願: 法院會依孩子的年齡和識別能力聽取其意願。對於年齡較大、有表達能力的子女,他們的意願會是法院判斷的重要參考。如果孩子因探視方的不當行為而產生強烈排斥,法院可能會要求專業輔導,甚至不強制會面。
- 善用暫時處分: 若有緊急情況,例如對方有暴力傾向、有帶孩子出境之虞,或探視行為嚴重影響孩子的重要活動(如上述考試案例),請立即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
- 家暴案件的特殊性: 如果您或孩子曾遭受家庭暴力,務必依 《家庭暴力防治法》 聲請保護令,並請求法院在保護令中載明探視方式的限制或禁止。
結論
維繫親情是父母與孩子共同的權利,但這份權利的前提,永遠是孩子的最佳利益。當探視行為不再是祝福,反而成為孩子的負擔時,法律提供了途徑讓您為孩子挺身而出。
請記住,法院會綜合考量所有情況,並要求您提出具體證據。最重要的,是持續以孩子的福祉為核心,即使面對挑戰,也要堅定地為他們爭取一個穩定、健康的成長環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對方不遵守探視約定,例如經常遲到或不按時接送孩子,我該怎麼辦?
A: 您可以詳細記錄對方不遵守約定的時間、地點和具體行為,例如遲到多久、是否未通知等。這些紀錄可作為日後向法院聲請變更探視方式或期間的證據。若對方行為已嚴重影響孩子作息或情緒,可考慮聲請變更。
Q: 孩子很抗拒跟對方見面,甚至會哭鬧,我該怎麼辦?
A: 首先,試著了解孩子抗拒的原因,是單純情緒問題還是有具體原因(如對方有不當言行)。如果孩子已具備識別能力,其意願會被法院尊重。您可以向法院提出孩子拒絕會面的情況,並附上相關證明(如心理諮商紀錄、學校老師的觀察)。法院可能會安排家事調查官或社工訪視孩子,了解其真實意願。
Q: 我懷疑對方會對孩子不利,可以馬上不讓他們見面嗎?
A: 在法院未裁定前,單方面阻止探視可能被對方反控妨礙探視權。但若有急迫且明顯的危險(例如對方有施暴紀錄、有帶孩子出境之虞),您可以立即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請求法院暫時停止或限制探視。同時,應立即報警或尋求社福機構協助,並收集證據。
Q: 探視方在孩子面前說我的壞話,或灌輸孩子負面思想,這算妨害子女利益嗎?
A: 這種行為屬於「離間」或「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確實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妨害子女利益。您可以收集相關證據,例如錄音、孩子轉述的內容(需有佐證),並向法院聲請變更探視方式,例如要求在監督下探視,或限制探視方的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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