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孫子探視權受阻?祖父母必讀的法律指南

孫子探視權受阻?祖父母必讀的法律指南

律點通
2025-07-10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家事法律探視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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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爺爺奶奶們,您是否也曾為了孫兒的探視權問題而煩惱?看著孩子們因為父母離異,少了一方親情的滋潤,心裡總是不捨。當法院判決或調解書明確了探視時間,對方卻總是不配合,讓您心急如焚,卻又不知如何是好?別擔心,律點通今天就來跟您聊聊,當探視權受阻時,我們能怎麼辦,以及法律是如何保障孫兒們與父母親近的權利。

什麼是探視權?為什麼它對孫兒很重要?

首先,我們來了解一下什麼是探視權。這不只是一方父母的權利,更是您寶貝孫兒們的權利!法律上,它稱為『會面交往』,目的是讓孩子們即使在父母分開後,仍能繼續感受到雙方的愛與關懷,維持正常的親子關係,這對孩子們的身心發展至關重要。而法院在處理所有家事案件時,都會把『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放在第一位,也就是說,所有的決定都是為了孩子好。

當探視權受阻:法律如何介入?

當法院已經裁定或調解好探視方式,但對方卻不配合時,我們就可能需要請法院介入,這就是所謂的『強制執行』。您可能會想,難道要強制把孫子帶走嗎?別急,法院的處理方式其實非常謹慎,主要分為兩種:間接強制和直接強制。

間接強制:溫和的壓力

法院通常會優先採用比較溫和的方式,也就是『間接強制』。這就像是給對方一些壓力,希望他們能主動配合。最常見的就是處以『怠金』,也就是罰錢。這筆錢不是給您的,而是繳給國家的,目的是提醒對方必須遵守法院的命令。如果對方還是不配合,法院甚至可能考慮『管收』,但這通常是非常極端的情況。

《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項:「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之行為,而其行為非他人所能代履行者,債務人不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定債務人履行之期間。債務人不履行時,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續經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

這條法規的意思是,當對方(法律上稱為『債務人』,即負有協助義務的一方)應該做某件事(例如讓孩子與另一方會面),但卻不去做時,法院可以先給他們一個期限,如果還是不配合,就可以處罰金,甚至更嚴重的管收。

直接強制:最後的手段

那什麼是『直接強制』呢?這比較少見,通常只適用於非常特殊的情況,例如對方偷偷把孩子藏起來,或者孩子被誘拐走。在一般探視會面交往的情況下,法院很少會直接介入把孩子『搶』過來,因為這可能對孩子造成更大的心理傷害,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原則。

《家事事件法》第194條:「執行名義係命交付子女或會面交往者,執行法院應綜合審酌下列因素,決定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之執行方法,並得擇一或併用直接或間接強制方法:一、未成年子女之年齡及有無意思能力。二、未成年子女之意願。三、執行之急迫性。四、執行方法之實效性。五、債務人、債權人與未成年子女間之互動狀況及可能受執行影響之程度。」

這條法規非常重要,它告訴我們,法院在處理探視權的強制執行時,會非常仔細地考慮孩子的年齡、他們自己的意願、事情的急迫性、執行方法有沒有效果,以及父母與孩子之間的關係等等。總之,都是為了找到對孩子最好的方式。

實務案例分享:法院如何看待孩子的意願?

在實際案例中,法院非常重視孩子們的感受。例如,有個案例是關於一位15歲的青少年,他有自己的想法,不太願意去探視另一位家長。法院在審理時就特別強調,對於這樣有自主意識的孩子,不能強迫他們去會面。法院會去仔細調查,看看主要照顧者是不是真的有『阻撓』探視,還是孩子本身真的不願意,而且主要照顧者已經盡力勸導了。如果主要照顧者已經盡力協助,但孩子還是不願意,法院就不會輕易處罰主要照顧者。這表示,法律雖然保障探視權,但也非常尊重孩子們的真實意願,特別是年紀較大的孩子。

另一個案例也告訴我們,法院在執行探視權時,會優先考慮用比較溫和的方式,像是處罰金。除非是對方真的把孩子藏起來,或者有立即的危險,否則法院不會一開始就直接把孩子帶走。法院更希望透過親職教育、親子關係輔導等方式,幫助父母雙方改善關係,讓孩子在沒有壓力的情況下,自然而然地與雙方親近。這也提醒我們,解決問題的根本,還是要從修復親子關係著手。

給爺爺奶奶們的實用建議

面對探視權的執行,您和您的子女可以這樣做:

  • 詳細記錄每次不配合的狀況:把每次約定探視卻沒成功的時間、地點、原因都寫下來,最好能有通話紀錄、簡訊截圖或報警紀錄等證明。這些都是未來向法院聲請執行的重要證據。
  • 主動請求法院協助:如果對方不配合,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會先給對方一個期限,要求他們自動履行。
  • 考慮柔性輔導:除了強制執行,也可以向法院聲請親職教育或親子關係輔導。有時候,透過專業人士的協助,反而更能從根本上改善父母雙方的溝通,讓孩子能順利探視。
  • 尊重孩子的意願:特別是年紀較大的孫兒,如果他們表達了不願探視的意願,要理解這可能是他們真實的感受。強行探視可能適得其反。此時,可以試著透過其他方式(如書信、電話、視訊)維繫感情,並尋求專業輔導協助孩子面對。
  • 避免衝突,以孩子為重:在處理探視問題時,盡量避免與對方發生激烈衝突,更不要在孩子面前說對方的壞話。這不僅無助於問題解決,反而會讓孩子感到為難和受傷。

重要提醒:所有關於探視權的執行,最終目的都是為了您的孫兒好。如果強制執行會對孩子造成更大的心理壓力或傷害,法院可能會調整執行方式,甚至暫停執行。

結論:為孫兒的幸福,我們一起努力!

探視權的執行是一條漫長且需要耐心的路,但為了您的寶貝孫兒能健康快樂地成長,享受到完整的親情,這一切都是值得的。記住,法律是保障孩子與父母雙方親近的權利,而我們作為長輩,更是孩子們最堅實的後盾。只要我們掌握正確的法律知識,並以孩子們的最佳利益為出發點,相信一定能為孫兒們爭取到應有的幸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的孫子/孫女明確表示不願意去探視另一方父母,我們該怎麼辦?

A: 對於有意思能力的孫子/孫女,特別是青少年,法院會高度尊重他們的意願。此時,主要照顧者(您的子女)應向法院說明孩子不願意的具體原因,並提供相關證據(如社工訪視報告、心理諮商紀錄等)。法院通常不會強迫孩子會面,而是會傾向於透過親職輔導、親子關係諮詢等方式,從根本上修復親子關係,讓孩子能自願與另一方親近。

Q: 對方如果一直找藉口拖延或阻撓探視,我該如何收集證據?

A: 您可以詳細記錄每次探視未果的時間、地點、對方說的藉口。保留所有相關的通訊記錄,例如簡訊、LINE訊息、電子郵件、通話錄音等,證明對方拒絕或拖延。如果情況允許,也可以考慮在約定時間地點報警備案,留下警方處理紀錄。這些都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的重要證據。

Q: 身為祖父母,我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探視孫子的權利嗎?

A: 依據現行法律,探視權(會面交往)是父母與未成年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祖父母通常無法直接向法院聲請探視孫子的權利。然而,如果您的孫子/孫女因為父母離異而無法與您(祖父母)維繫關係,且這對孩子有不良影響,您可以考慮與您的子女(孫子的父母)溝通,由他們在與對方協商探視權時,將祖父母的探視納入考量,或尋求社工、家事調解的協助。

Q: 如果對方在孩子面前說我兒子/女兒的壞話,影響孩子對我兒子/女兒的印象,這該怎麼辦?

A: 這種行為可能構成「惡意詆毀」或「阻撓探視」,對孩子的身心發展極為不利,也可能影響探視權的順利執行。您可以收集相關證據(例如孩子轉述的內容、對話錄音等),並向法院提出,法院在審酌探視方式或判斷對方是否盡協力義務時會將此納入考量。嚴重者,甚至可能聲請變更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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