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見不到?探視權被阻礙時,您該怎麼辦?
身為一位探視權人,您是否曾面臨這樣的心情:明明法院裁定或協議白紙黑字寫明了探視時間,卻因為種種原因,孩子始終無法如期與您相見?這種無奈與心痛,律點通非常理解。探視權不僅是您的權利,更是孩子與您維繫親子關係、健全成長的重要基石。當探視權受阻時,您並非孤立無援。本文將深入淺出地為您解析,如何透過法律途徑,保障您與孩子會面交往的權利,讓親子之愛不再被阻隔。
法律基礎:探視權強制執行的依據
當探視權無法順利履行時,我們主要依循《家事事件法》與《強制執行法》的相關規定來爭取權益。
首先,您必須擁有一個「執行名義」,這通常是法院的確定判決、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有了這些文件,您的探視權內容才具備強制執行的效力。
《家事事件法》第186條:「依本法作成之調解、和解及本案裁判,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為強制執行名義。家事事件之強制執行,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並得請求行政機關、社會福利機構協助執行。」
這條法規明確指出,法院認定的探視權內容具有強制力,可以向法院聲請執行。同時,它也強調了家事事件的特殊性,允許請求行政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協助,讓執行過程更具彈性,以孩子最佳利益為重。
那麼,法院會如何強制對方履行呢?主要會運用以下方式:
《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項:「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之行為,而其行為非他人所能代履行者,債務人不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定債務人履行之期間。債務人不履行時,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續經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
這條是針對「無法替代的行為」所設計的。監護方協助您探視孩子的義務,就屬於這種「非他人能代為履行」的行為。當監護方不配合時,法院會先給予履行期限,若對方仍不履行,就可以處以「怠金」(罰款),這是一種間接強制,目的是施壓對方配合。怠金可以連續處罰,甚至在極端情況下可能管收,但後者在探視權案件中極為罕見。
此外,《家事事件法》針對探視權執行,還有一個更重要的特別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194條:「執行名義係命交付子女或會面交往者,執行法院應綜合審酌下列因素,決定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之執行方法,並得擇一或併用直接或間接強制方法:一、未成年子女之年齡及有無意思能力。二、未成年子女之意願。三、執行之急迫性。四、執行方法之實效性。五、債務人、債權人與未成年子女間之互動狀況及可能受執行影響之程度。」
這條是探視權執行的核心精神,它要求法院在處理交付子女或會面交往的案件時,必須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法院會綜合考量孩子年齡、意願、執行效果、父母與孩子互動等因素,來決定最合適的執行方式,可以是間接強制(如怠金),也可以是直接強制(但在會面交往中極少見)。
核心概念解析:保障探視權的關鍵
探視權的本質與「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探視權不單純是未取得親權的父母的權利,它更是未成年子女享受父母親情、健全發展的基本權利。法院在處理任何與孩子相關的事件時,都會將「子女最佳利益」放在首位,這包括考量孩子的年齡、意願、身心發展需求、與父母雙方的感情狀況,以及父母雙方是否具備「友善父母」的態度。
監護方之「協力義務」
取得孩子監護權的一方,對於未取得親權的他方與子女會面交往,負有「協調或幫助」的義務。這項義務並非只是消極地不阻撓,而是指監護方應採取積極措施,促成孩子與您會面交往,例如勸說、引導、安排會面時間地點等。如果監護方沒有盡到這項協力義務,法院就可以依《強制執行法》處以怠金。
強制執行方法: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
- 間接強制: 主要就是處以「怠金」。當監護方不履行協助會面交往的義務時,法院會先訂定履行期間,若仍不履行,就可處以怠金。怠金可以連續處罰,目的是間接施壓,促使對方配合。
- 直接強制: 指法院直接介入,將孩子取交給您。然而,對於「會面交往」的執行,實務上多數認為不宜直接強制,因為會面交往涉及情感互動,若非出於孩子真意,強行執行恐不利孩子身心發展。除非執行名義是「交付子女」,才可能適用直接強制,但法院仍會綜合審酌孩子最佳利益。
實務案例:法院如何判斷?
案例一:孩子不願見面,監護方就沒責任嗎?
小明(探視權人)與前妻小芳(監護方)約定好探視時間,但小芳每次都說:「孩子不願意去,我沒辦法。」讓小明非常沮喪,因此聲請強制執行,要求法院處罰小芳怠金。
法院審理後指出,即使孩子表達不願會面,這只是執行法院在決定執行方法時,應考量並尊重孩子意願的因素,但不能成為監護方完全免除「協力義務」的理由。小芳仍需盡力協助促成會面。法院會判斷小芳是否已盡到「協調或幫助」的義務,如果她只是消極地讓孩子拒絕,而沒有積極引導或嘗試,仍可能被認定未盡協力義務。
律點通提醒: 孩子不願會面,不代表監護方就可置身事外。監護方仍有積極引導和促成的義務,否則仍可能面臨怠金處罰。
案例二:什麼是「友善父母」?監護方要多積極?
阿華(探視權人)發現前妻美玲(監護方)總是消極處理他與孩子的會面,孩子也常說不想見爸爸。阿華聲請強制執行,美玲則辯稱孩子已經國中,有自主意願,她也勸說過,但孩子就是不願見。
法院審理後認為,監護方美玲負有積極協調或幫助會面交往的義務,即使孩子無意願,美玲仍應偕同孩子到場,經由阿華本人或社工進行溝通確認,才算盡到協力義務。法院特別強調「友善父母條款」和「最大接觸原則」,認為美玲未能促成孩子與阿華會面交往,與這些原則相悖,不符子女最佳利益。
律點通提醒: 「友善父母」態度是關鍵!監護方應積極引導孩子,甚至在孩子表達不願時,仍應將孩子帶到會面地點,讓雙方有機會溝通,而不是直接放棄或阻撓。
實務操作指引:如何有效爭取探視權?
聲請強制執行程序
- 準備執行名義: 務必持有法院的確定判決、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
- 聲請法院: 向原為裁判或成立調解、和解的第一審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 繳納費用: 聲請強制執行需繳納費用,例如聲請調查義務履行狀況及勸告程序,徵收新臺幣500元。
法院會如何處理?
- 自動履行命令: 法院通常會先核發自動履行命令,命監護方在一定期間內自動履行。
- 怠金處罰: 若監護方逾期未履行,且未盡協力義務,法院得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怠金,且可連續處罰。
- 綜合審酌原則: 法院在決定執行方法時,會綜合審酌孩子的年齡、意願、執行急迫性、實效性、父母與孩子互動狀況等因素,以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 協助措施: 法院可視情況進行履行勸告、親職教育、親子關係輔導,或囑託家事調查官、社會福利機構協助。
給探視權人的重要提醒
- 友善父母原則: 鼓勵您在與監護方互動時,盡量保持理性與合作態度,避免衝突,這也有助於法院認定監護方是否盡到協力義務。
- 子女意願: 雖然孩子的意願是重要考量,尤其對於有意思能力的年長子女,但並非絕對。法院會判斷孩子意願是否受同住父母影響,或是否為真實意願。
- 避免自力救濟: 務必透過合法程序聲請強制執行,避免自行採取強制手段(例如強行帶走孩子),以免觸法或對孩子造成不良影響。
- 證據保全: 無法順利探視時,應妥善保存相關證據,如通訊紀錄(訊息、通話紀錄)、報案紀錄、社工報告、或任何能證明監護方未盡協力義務的證據,這些都是您聲請執行的重要依據。
結語
探視權的爭取,是一條需要耐心與智慧的道路。當您的探視權受阻時,請記住,法律是您堅實的後盾。透過了解法規、善用執行程序、並積極配合法院的輔助措施,您將能更有力地保障自己與孩子會面交往的權利,讓親子之愛得以延續與深化。律點通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帶來實質的幫助,讓您在爭取親子相處的路上,不再感到孤單與徬徨。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監護方一直說孩子不願意跟我見面,我該怎麼辦?
A: 即使孩子表示不願會面,監護方仍有「協力義務」,不能以此為由完全阻撓。您可以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會要求監護方積極促成。若監護方仍未盡力,法院可能處以怠金。同時,法院也會考量孩子的真實意願,並可能安排社工或輔導協助,從根本上改善親子關係。
Q: 什麼是監護方的「協力義務」?他們需要做到什麼程度?
A: 協力義務是指監護方應積極協助並促成孩子與您會面交往。這不僅是形式上帶孩子到場,更包括積極安撫孩子情緒、正面引導、避免在孩子面前批評您、配合社工或輔導機構的安排等。若監護方只是消極不作為,或行為上顯示無意促成,就可能被認定未盡協力義務。
Q: 聲請強制執行後,孩子會不會被強制帶走跟我見面?
A: 對於「會面交往」的執行,台灣實務上多數傾向不宜直接強制(例如強制帶走孩子),因為這可能對孩子造成心理創傷。法院主要會採取「間接強制」方式,例如對未盡協力義務的監護方處以怠金,目的是間接促使監護方配合。只有在極端情況下,且法院綜合考量子女最佳利益後,才會考慮其他方式。
Q: 如果監護方被處罰怠金後,還是不讓我探視,我該怎麼辦?
A: 怠金可以連續處罰,若監護方持續不履行,法院可以再次處罰怠金,甚至可能進一步考慮管收(但這在探視權案件中極為罕見且嚴謹)。更重要的是,法院會綜合評估,可能透過親職教育、親子關係輔導、社工介入等方式,從根本上改善親子關係,並協助孩子表達真實意願。您可以持續向法院聲請,並提供監護方未配合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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