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離婚後孩子扶養費怎麼算?法律義務、金額與求償全解析

離婚後孩子扶養費怎麼算?法律義務、金額與求償全解析

律點通
2025-07-10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扶養義務親子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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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扶養費,您是否正為此困擾?

面對離婚或分居後的孩子扶養費問題,許多父母感到徬徨無助,不確定扶養費該給多少?要給到什麼時候?對方不給怎麼辦?別擔心,律點通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法律關於扶養費的相關規定,讓您一次搞懂所有權益與義務,為孩子爭取應有的保障!

一、扶養義務:父母對孩子永不變的責任

首先,您必須了解,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責任,不論您是否離婚或婚姻關係存續與否,這份責任都持續存在,不會因此而受影響。這在《民法》中有明確規範:

《民法》第1084條第2項:「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民法》第1114條第1款:「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民法》第1116條之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這代表什麼呢?簡單來說,就是即便您與前配偶已經分開,對於孩子的照顧與教育費用,雙方都仍有法律上的義務。而且,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性質上屬於「生活保持義務」,意思是您必須讓孩子維持與您相同或相當的生活水準,即使這對您的生活可能造成壓力,這筆費用仍是優先且必須履行的。

二、扶養費金額怎麼算?法院考量哪些因素?

扶養費的金額並非固定,法院在決定扶養費數額時,會綜合考量以下三大因素:

  • 受扶養權利者的需要:也就是孩子的實際需求,這通常會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統計表,並考量孩子的年齡、教育階段、是否有特殊需求(如醫療、才藝學習)等。
  • 負扶養義務者的經濟能力:法院會審酌父母雙方的財產、所得、工作能力、以及是否有其他扶養負擔(例如需要扶養其他子女或年邁的父母)等。
  • 負扶養義務者的身分:這會影響扶養費的「生活水準」標準。

《民法》第1119條:「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扶養義務人有數人(例如父母雙方),且親等相同時,應各自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民法》第1115條第3項有明確規定。

三、扶養到幾歲?成年年齡新規定解析

您可能聽說民法成年年齡下修了,那扶養費要給到幾歲呢?

112年1月1日起,《民法》已將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這表示原則上,父母對子女的扶養義務至子女滿18歲成年為止。然而,法律為了保障既有權益,有特別規定: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未滿二十歲者,於同日前依法令、行政處分、法院裁判或契約已得享有至二十歲或成年之權利或利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同日起,仍得繼續享有該權利或利益至二十歲。」

這條文的意思是,如果您的孩子在112年1月1日前,已經透過法院裁定或離婚協議等方式,被約定或判決扶養至20歲,那麼即使成年年齡下修,孩子仍可繼續享有該權利,請求扶養費至20歲。

四、離婚協議書有用嗎?代墊扶養費能要回來嗎?

許多夫妻在離婚時會簽署協議書,約定扶養費的負擔。但您知道嗎?這份協議書雖然對您和前配偶具有約束力,但它僅是父母雙方內部間的債務承擔契約,對未成年子女本身並不生效力!

換句話說,即使協議書上寫明由一方負擔全部扶養費,另一方對孩子的扶養義務並不會因此免除。孩子仍然可以直接向未盡扶養義務的父或母請求扶養費。

代墊扶養費的請求

如果父母其中一方單獨扶養未成年子女,並且代墊了另一方應分擔的扶養費用,那麼這位代墊方可以依據《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的規定,向另一方請求償還其應分擔的部分。

五、實際案例解析:從法院判決看扶養費實務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更具體地了解法院如何處理扶養費糾紛:

案例一:小明的扶養費該給多少?

小明(未成年)的父母離婚後,媽媽獨自照顧他。媽媽發現爸爸雖然在離婚協議書中同意每月給付5,000元扶養費,但隨著小明長大,這筆費用已不敷使用。媽媽於是向法院聲請,請求爸爸提高扶養費至每月12,094元,並要求給付到小明成年(18歲)。

法院怎麼判?

法院審理後,參考了小明居住地(桃園市)的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約24,187元),認為小明每月生活費應為24,187元,並由父母雙方依各自經濟能力平均分擔。因此,法院裁定爸爸應自聲請日起,每月給付小明扶養費12,094元,直到小明滿18歲為止。至於媽媽依離婚協議請求小明18歲後至20歲的扶養費部分,則被駁回,因為法院認為離婚協議並未讓小明直接取得對爸爸請求的權利。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1. 法院在計算扶養費時,會參考當地平均消費支出,並依父母雙方經濟能力分擔。
  2. 離婚協議書雖然對父母有約束力,但不直接影響孩子向任何一方請求扶養費的權利。如果孩子未因此協議取得直接請求權,則其法定代理人依該協議請求可能被駁回。

案例二:媽媽已盡全力照顧,爸爸還要付扶養費嗎?

小華與小芳(未成年)的父母離婚後,小華與小芳由媽媽獨自照顧。媽媽有穩定的工作收入,並且已經給予孩子們非常充分且完全滿足的扶養,讓他們衣食無虞、教育無憂。此時,小華和小芳向法院聲請,要求未擔任親權的爸爸給付扶養費。

法院怎麼判?

法院審理後,駁回了小華與小芳的請求。法院認為,如果主要照顧孩子的一方(本案為媽媽)已經給予孩子「完全滿足之扶養」,孩子本身並沒有陷入生活不安或危險的狀態,那麼孩子就沒有必要再以自己的名義向另一方(爸爸)請求扶養費。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1. 如果主要照顧者已經提供孩子「完全滿足之扶養」,孩子可能無法再以自己名義向另一方請求扶養費。
  2. 這不代表另一方就沒有扶養義務!此時,主要照顧者(媽媽)可以依據不當得利的規定,向另一方(爸爸)請求償還她代墊的扶養費用,而不是由孩子直接請求。

六、扶養費糾紛,您該怎麼做?實用操作指引

面對扶養費糾紛,以下是一些實用的操作建議:

  • 計算扶養費數額:建議以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作為基礎,並考量孩子的實際需求(如學費、醫療費、特殊才藝費等)及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收入、財產、負債、其他扶養負擔)來共同分擔。請記住,法院會依職權酌定,不受聲請人請求金額的拘束。
  • 請求時點:未來的扶養費可自您聲請之日起算。至於過去您已經代墊的扶養費,主要照顧者可以依不當得利請求另一方償還其應分擔的部分。
  • 證據準備:向法院聲請扶養費時,務必準備充分的證據,包括孩子的出生證明、戶籍謄本、學費收據、醫療單據、生活開銷證明,以及父母雙方的財產、所得證明(如薪資證明、報稅資料、銀行存摺、不動產證明等),這些都有助於法院審酌。
  • 協議不等於免責:父母間的扶養費協議僅為內部約定,不能免除對子女的法定扶養義務。若一方未依約給付,孩子或代墊方仍可向法院聲請。
  • 經濟狀況變化:扶養費的數額並非一成不變,若父母任一方的經濟能力或子女的需求發生重大變化,您可以向法院聲請重新酌定扶養費數額。

重要提醒: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原則上不適用《民法》第1118條之1的減輕或免除規定。這表示,即使未成年子女有不當行為,父母仍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扶養。

結論

扶養費是父母對孩子應盡的法律義務,更是孩子成長過程中不可或缺的資源。面對扶養費糾紛,了解法律規定是保護孩子權益的第一步。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釐清疑惑,掌握關鍵資訊,勇敢面對並解決扶養費問題,為孩子創造更穩定的未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扶養費的金額是固定的嗎?會不會因為時間而改變?

A: 扶養費的金額並非固定不變。法院在裁定扶養費時,會依據當時孩子的需求以及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來決定。如果未來父母任一方的經濟能力發生重大變化(例如失業、收入大增或大減),或孩子的需求有顯著改變(例如進入不同教育階段、有特殊醫療需求),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聲請重新酌定扶養費的金額,法院會根據新的情況進行調整。

Q: 如果我的前配偶就是不願意支付扶養費,我該怎麼辦?

A: 如果您的前配偶拒絕支付扶養費,您可以向法院聲請「給付扶養費」的裁定。在聲請時,務必準備好相關證據,例如孩子的出生證明、學費收據、生活開銷證明、您和前配偶的財產及所得證明等。法院會依職權審酌並裁定扶養費金額。若裁定確定後對方仍不履行,您可以持裁定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其財產或扣押薪資以清償扶養費。

Q: 我目前的經濟狀況不好,可以完全不支付扶養費嗎?

A: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屬於「生活保持義務」,原則上不能完全免除。即使您目前經濟狀況不佳,仍應盡力負擔扶養義務。不過,法院在酌定扶養費金額時,會將您的經濟能力納入考量。您可以向法院提出相關收入、支出、負債證明,說明您的經濟困難,法院可能會依據《民法》第1119條的規定,酌減您應負擔的扶養費金額,但通常不會完全免除您的義務。

Q: 我的未成年孩子對我態度很差,甚至有不當行為,我還需要支付扶養費嗎?

A: 是的,即使未成年子女有不當行為,父母對其的扶養義務原則上仍不能免除或減輕。《民法》第1118條之1雖然規定在特定情況下可以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但其第三項明確排除適用於「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這表示,法律為了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生存權益,父母不能以孩子行為不當為由拒絕扶養,這項義務具有強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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