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子女扶養費追討:單親父母法律指南

子女扶養費追討:單親父母法律指南

律點通
2025-07-13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家事法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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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扶養費遲遲未到?單親父母別擔心,律點通帶您追討!

身為單親父母,您肩負著照顧孩子的重責大任,其中扶養費更是孩子成長的重要支柱。然而,當另一方遲遲不願或不給付扶養費時,那份焦慮與無助感,律點通完全能理解。別擔心,台灣法律為您提供了明確的途徑來保障孩子的權益。這篇文章將帶您一步步了解如何透過法律途徑,有效追討應得的扶養費。

扶養費,是父母對子女的義務

首先,我們要知道,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是法定的,即使離婚了,這份義務也不會消失。

《民法》第1116條之2:「父母離婚後,就其因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所生之扶養義務,應不受影響,仍應各按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這條法律明確告訴我們,無論您與前配偶的關係如何,雙方都必須依各自的經濟能力,分擔對子女的扶養責任,這是為了保障孩子的成長所需。

追討扶養費的第一步:取得「執行名義」

要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您必須先有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我們稱之為「執行名義」。沒有它,法院就無法幫您追討。

《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一、確定之終局判決。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簡單來說,常見的執行名義包括:

  • 法院的確定判決書: 這是指判決已經不能再上訴或抗告,完全定案了。
  • 法院的和解或調解筆錄: 在法院裡達成的和解或調解,效力等同於判決。
  • 經公證的協議書: 如果您和前配偶在民間公證人處簽訂了協議,並載明可以強制執行,這份公證書也能作為執行名義。

【真實案例分享】判決還沒確定,不能強制執行!

小雅離婚後,前夫答應支付扶養費,但遲遲未給。小雅拿著法院的判決書去聲請強制執行,卻被法院告知判決還沒「確定」,因為前夫又去提了再抗告。這讓小雅很困惑。律點通提醒您,只有確定終局判決才能作為執行名義喔! 判決書上會註明是否確定,或需要另外聲請判決確定證明書,務必確認清楚。

遇到遲繳或不繳,該怎麼辦?

當對方開始拖欠扶養費時,您可以採取以下策略:

1. 善用「加速條款」

如果您的離婚協議或判決書中有約定「一期遲誤視為全部到期」的條款,那麼當對方遲繳一期扶養費時,您可以主張全部未來的扶養費都應立即到期,並一次性聲請強制執行。

《家事事件法》第190條:「債務人依執行名義應定期或分期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有一期未完全履行者,雖其餘履行期限尚未屆至,債權人亦得聲請執行。」

【真實案例分享】公證協議的威力:加速條款助阿美追討扶養費!

單親媽媽阿美與前夫簽訂了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其中載明若前夫遲繳一期扶養費,則所有未來的扶養費都將「視為全部到期」。當前夫開始拖欠,阿美便拿著這份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要求一次支付所有款項。法院認為,只要公證書有明確約定,且前夫確實遲繳,阿美就能這樣做。這顯示了公證書的強大效力,以及加速條款在追討扶養費時的重要性。

2. 聲請「強制金」

如果對方屢次不履行扶養義務,您可以向法院聲請,要求法院裁定對方必須遵期給付,否則就要支付一筆「強制金」給您。這能增加對方的履行壓力。

《家事事件法》第191條第1項:「債務人依執行名義應定期或分期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有一期未完全履行者,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以裁定命債務人應遵期履行,並命其於未遵期履行時,給付強制金予債權人。」

擔心對方脫產?聲請「假扣押」保全財產

如果對方有脫產、隱匿財產、移居國外或收入不穩定等情形,讓您擔心未來難以追討扶養費,務必及早聲請「假扣押」,以保全對方的財產,避免日後執行困難。

《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聲請假扣押時,您需要向法院初步證明(法律上稱「釋明」)您有扶養費的請求權,以及對方有脫產或未來難以執行的疑慮。例如,對方浪費財產、增加負擔、將變成沒錢、或搬到遠方、躲起來、藏匿財產等情況,都可能構成假扣押的原因。如果您的證明不夠充分,法院可能會要求您提供一筆擔保金,才能准許假扣押。

【真實案例分享】假扣押助阿華保住扶養費希望!

單親爸爸阿華發現前妻在離婚後,不僅拒絕支付扶養費,還提前退伍,失去了穩定收入來源,名下也沒有任何不動產,甚至有傳聞她正準備將僅有的存款轉移。阿華擔心日後更難追討扶養費,於是向法院聲請了假扣押。法院審酌前妻「拒絕給付」、「喪失穩定收入」、「名下無不動產」及「現有財產與債權相差懸殊」等情況,認為阿華已初步證明了未來執行困難的可能性,因此准許了假扣押,成功保全了前妻的少數財產。

當對方提出異議,我該怎麼辦?

在強制執行過程中,對方可能會提出異議。這時,您需要了解兩種不同的異議途徑:

  • 聲明異議 (強制執行法第12條): 這是針對執行程序本身的不當或瑕疵提出,例如執行法院的命令不合法、執行方法有誤、程序未遵守規定等。提出聲明異議,原則上不會讓執行程序停止。

  • 債務人異議之訴 (強制執行法第14條): 這是對方對執行名義所載的實體權利提出爭執,例如對方主張扶養費已經付清了、您已經同意免除他的扶養義務、或者雙方已經達成抵銷協議等。這類實體爭議,執行法院無權審查,必須透過另外的訴訟來解決。

重要提醒: 當對方提出實體上的爭執時,例如聲稱已經付清或不欠錢,這些都不是執行法院能判斷的,您不需要在執行程序中與對方爭辯,而是要讓對方去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來解決。

律點通給單親父母的實用建議

  1. 取得有效執行名義: 務必透過法院判決、法院和解/調解筆錄或經公證的協議書來確定扶養費的約定。這是您追討扶養費的法律基礎。
  2. 妥善保存清償證明: 每次收到扶養費,務必保留匯款紀錄、收據等證明。如果未來發生爭議,這些都是您有利的證據。
  3. 及早聲請假扣押: 如果發現對方有脫產跡象或財務狀況不穩定,請務必及早聲請假扣押,以免錯失保全財產的機會。
  4. 了解異議途徑: 清楚債務人異議之訴和聲明異議的區別,避免在執行程序中陷入不必要的實體爭執。

結論

追討扶養費的過程或許充滿挑戰,但請您相信,法律會是您最堅實的後盾。掌握這些法律知識和實用技巧,您就能更有自信地面對,為孩子爭取到應有的權益。律點通與您同行,一同守護孩子的未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沒有書面協議或判決,怎麼辦?

A: 若您和前配偶沒有任何書面協議或法院判決來約定扶養費,您需要向法院提起「給付扶養費」的訴訟。透過訴訟程序,法院會根據雙方的經濟能力、孩子需求等因素,裁定應支付的扶養費金額,並作成判決。這份確定判決就能成為您日後聲請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

Q: 對方遲繳或不繳扶養費,我能怎麼辦?

A: 首先,確認您是否擁有有效的「執行名義」(如確定判決、法院和解/調解筆錄或經公證的協議書)。若有,您可以直接持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扣押對方的薪資、存款或其他財產。若您的協議或判決有「加速條款」(一期遲誤視為全部到期),您還可以主張全部扶養費一次到期。此外,您也可以依《家事事件法》第191條聲請法院裁定對方遵期履行並給付強制金。

Q: 對方說沒錢,我能查他的財產嗎?

A: 是的,您可以。在聲請強制執行後,法院會請您提供對方的財產資料。若您不清楚對方的財產狀況,可以向法院聲請「調閱債務人財產資料」,法院會發函給稅捐稽徵機關、金融機構等單位,查詢對方的所得、存款、不動產、股票等財產狀況。這有助於您找到可供執行的財產。

Q: 對方脫產了,我該怎麼辦?

A: 若您發現對方有脫產跡象(例如急著變賣財產、將財產轉移到他人名下),應立即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扣押是一種保全程序,目的在於凍結對方的財產,防止其繼續脫產,確保未來扶養費判決確定後,仍有財產可供執行。聲請時需初步釋明對方有脫產或未來難以執行的疑慮,並可能需要提供擔保金。

Q: 扶養費可以跟其他債務抵銷嗎?

A: 一般而言,扶養費具有專屬性及維持生活之目的,原則上不宜抵銷。但若雙方互負扶養費債務,且給付種類相同、均屆清償期,在特定情況下,對方可能會主張抵銷。這屬於實體上的爭議,若對方在強制執行程序中提出,您應提醒對方應循「債務人異議之訴」來主張,而非在執行程序中處理。

Q: 對方一直拖延,有什麼辦法讓他快點付?

A: 除了聲請強制執行扣押財產外,您可以考慮聲請法院裁定「強制金」。依《家事事件法》第191條規定,法院可以裁定命債務人遵期履行,若未遵期,則須給付一筆強制金給您。這筆強制金會隨著對方不履行的期間累積,能有效增加對方的壓力,促使其盡快履行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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