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費遲遲未給?別擔心,法律是您的堅實後盾!
身為扶養費請求人,當對方遲遲未履行扶養義務時,那種焦慮與無助感,律點通完全能理解。別讓對方的拖延,影響了孩子應有的生活品質!事實上,台灣的法律對於扶養費的追討,設有許多特別的保障機制。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扶養費強制執行的關鍵法條與實務應用,讓您知道如何善用法律武器,為孩子爭取應得的權利。
執行名義:啟動強制執行的第一步
要啟動扶養費的強制執行,您必須先有合法的「執行名義」。這就像是一張法院認證的「欠債證明」,有了它,您才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常見的執行名義包括:
- 法院的確定判決:例如離婚訴訟中,法院判決對方應給付扶養費。
- 訴訟中或調解成立的和解筆錄/調解筆錄:在法院進行訴訟或調解時,雙方達成扶養費協議並作成的筆錄。
- 經公證的債務人同意逕受強制執行之公證書:雙方在公證人面前簽訂的扶養協議,並約定對方若不履行可直接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一、確定之終局判決。…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白話來說,這些文件都具有法律效力,是您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的基礎。如果您的文件有附帶條件(例如「過怠約款」,約定一期未給付,全部扶養費就視為到期),那就要等條件成就後才能聲請執行。
扶養費的專屬「快速通關」:未到期也能先扣押!
扶養費債權在法律上享有特殊地位,這對請求人來說是一大福音!
《家事事件法》第190條第1項:「債務人依執行名義應定期或分期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有一期未完全履行者,雖其餘履行期限尚未屆至,債權人亦得聲請執行。」
《家事事件法》第190條第2項:「前項債權之執行,僅得扣押其履行期限屆至後債務人已屆清償期之薪資債權或其他繼續給付之債權。」
這代表什麼呢?一般債務必須等到期才能聲請執行,但扶養費不同!只要對方「遲延一期」扶養費,即使未來幾期的扶養費還沒到期,您就可以一次性聲請強制執行,將對方未來的扶養費也一併聲請扣押!
不過請注意,雖然可以預先聲請,但針對那些「尚未到期」的扶養費,法院通常只會同意扣押對方的薪資或其他定期、持續性的收入。這是為了平衡,既保障您的權益,也避免一次性查封對方所有財產,造成過度負擔。
扶養費執行更優先:對方的「最低生活費」不再是藉口!
過去,一般債務執行時,法律會保障債務人及其家屬的最低生活費用不能被扣押。但扶養費債權卻是個例外!
《家事事件法》第193條:「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債權之執行,不受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受其扶養之其他未成年子女生活所需。」
這條文明確指出,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原則上不受《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的限制。這意味著,您的孩子獲得扶養費的權利,比對方的最低生活保障更優先!當然,法院在個案中仍會酌情考量,為對方及其扶養的其他未成年子女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但這已大大提高了扶養費債權的執行效率。
實務案例解析:讓您更理解法律的運作
法律條文聽起來有些生硬,讓律點通透過實際案例,帶您了解這些規定如何應用。
案例一:扶養費的預先扣押與限制
小美每月應收到前夫阿哲的扶養費,但阿哲最近開始遲延給付。小美想一次性把阿哲名下的房子和薪水都扣押起來,確保未來的扶養費。法院怎麼說呢?
法院認為,雖然《家事事件法》第190條允許小美對「未到期」的扶養費聲請執行,但這條文的目的,是讓小美可以預先扣押阿哲的「薪資」等持續性收入,而不是讓所有未來的扶養費立即「全部到期」並查封房子。如果阿哲的薪資扣押已經足以支付扶養費,法院就不會再同意查封其他財產,避免「超額查封」。
律點通提醒:這表示即使對方遲延一期,您雖可對未來的扶養費聲請執行,但法院會優先考慮扣押對方薪資等持續性收入,而非立即查封不動產。
案例二:扶養費優先性與最低生活費
小華的母親向父親追討扶養費,父親主張自己是計程車司機,收入不穩定,還有房貸要繳,希望法院能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為他保留部分存款作為最低生活費。法院會同意嗎?
法院駁回了父親的請求。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93條,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債權執行,本來就不受《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的限制。法院審查後發現,即使扣押了父親的存款,他仍有足夠的餘額和持續收入,足以維持生活,因此沒有額外保留生活費的必要。
律點通提醒:這個案例明確顯示,法律賦予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高度的優先權,對方不能輕易以「沒錢生活」為由來規避扶養義務。
律點通給您的實用操作建議
- 確認執行名義:確保您手上有具備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或公證書。
- 善用「預備扣押」 :只要對方遲延一期,立即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特別是針對對方的薪資或其他持續性收入。
- 考慮聲請「強制金」 :如果對方有明顯規避或不願履行的意圖,您可以聲請法院裁定課處「強制金」,給對方施加壓力,促使其主動履行。
- 保留證據:所有關於扶養費的協議、法院文件、支付證明、催告紀錄等,務必妥善保存,以備不時之需。
結論:為孩子,勇敢站出來!
追討扶養費的過程或許充滿挑戰,但請記住,您不是孤單一人。台灣的法律為扶養費請求人提供了堅實的保障,特別是《家事事件法》中的特殊規定,讓您在追討扶養費時更具優勢。了解這些法律工具,並善加運用,您就能更有力量地為孩子爭取到應得的權利,讓他們在成長過程中,獲得應有的照顧與支持!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只有口頭約定扶養費,沒有任何書面文件,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嗎?
A: 很抱歉,單純的口頭約定無法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您需要先透過法院的調解、訴訟程序,或與對方簽訂書面協議並經公證,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執行名義」後,才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Q: 對方遲延給付扶養費,我多久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A: 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90條第1項,只要對方「有一期未完全履行」扶養費,您就可以立即聲請強制執行,即使未來幾期的扶養費還沒到期,也可以一併聲請扣押。
Q: 如果對方名下沒有不動產,只有薪水,我能怎麼辦?
A: 即使對方只有薪水,您仍可聲請法院對其薪資進行強制扣押。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90條第2項,未到期的扶養費,法院就會優先扣押其薪資債權。法院會發函給對方的雇主,要求雇主直接將部分薪資撥付給您。
Q: 對方聲稱自己生活困難,沒有多餘的錢支付扶養費,法院會因此不讓我強制執行嗎?
A: 原則上不會。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93條,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的執行,不受《強制執行法》第122條關於保留債務人最低生活費的限制。這表示扶養費的優先性很高。雖然法院仍會酌情考量,但除非對方真的極度困難且已無任何可供執行之財產,否則仍會優先保障子女的扶養權。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協議無效怎麼辦?搞懂法律眉角,守護您的權益!
您正為協議爭議所困擾嗎?本文將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民法》中協議無效的關鍵要點,包括意思表示瑕疵、契約成立原則、時效限制,並透過生活化案例與實用指引,協助您理解協議效力、掌握舉證重點,並學會如何應對潛在的法律風險,讓您在面對協議爭議時更有方向。
協議無效?掌握關鍵法律要點,保障您的權益!
您是否曾簽署一份協議,卻在事後發現它可能存在問題?這篇文章將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法律中「協議無效」的關鍵概念,包括契約如何成立、哪些情況可能導致協議無效或可撤銷,並透過生活化案例與實用指引,幫助您判斷手中的協議是否有效,以及如何保障自身權益。了解這些法律知識,讓您在面對合約糾紛時更有底氣。
協議破局別慌!損害賠償與違約金,您不可不知的法律權益
當協議遇到糾紛,您是否感到無所適從?這篇文章將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民法》中關於協議違反、債務不履行與損害賠償的關鍵概念,透過實際案例,教您如何理解您的權利、評估損失,並掌握維護自身權益的實務技巧,讓您在面對協議糾紛時更有底氣。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