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家長們,您是否也曾為了孩子的扶養費而煩惱?看著孩子一天天長大,教育、生活開銷樣樣不能少,但另一方卻遲遲不給付約定好的扶養費,讓您感到無助又心力交瘁?別擔心,這篇文章將為您詳細說明,當扶養費遲遲拿不到時,如何透過法律途徑,為您的孩子爭取應有的生活保障。我們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您了解扶養費強制執行的眉眉角角,讓您不再害怕面對法律程序!
扶養費強制執行是什麼?
簡單來說,「扶養費強制執行」就是當對方不願意或不按時給付孩子扶養費時,透過法院的力量,強制對方履行義務。這不僅是為了保障孩子的成長所需,也是法律賦予您的權利。要啟動這個程序,您需要一份「執行名義」的文件。
啟動強制執行的第一步:需要哪些文件?
要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扶養費,您必須先有證明對方欠您錢的法律文件,這在法律上稱為「執行名義」。最常見的執行名義有以下幾種:
- 法院的確定判決: 也就是法院判決對方要付扶養費,而且這個判決已經不能再上訴了。
- 在法院成立的和解或調解筆錄: 您和對方在法院透過和解或調解,約定好扶養費的金額和給付方式,並記錄下來的文件。
- 經過公證的扶養費協議書: 您和對方私下簽訂的扶養費協議,但必須有經過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並且約定好如果對方不付錢,可以直接強制執行。
為什麼這些文件很重要? 因為法院會根據這些文件來執行,所以它們必須是「確定有效」的。例如,如果是判決書,您還需要向法院申請一份「判決確定證明書」,證明判決已經生效不能再改了。
《強制執行法》第4條:「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一、確定之終局判決。…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這條法規告訴我們,要強制執行,就必須有這些法律認可的文件作為依據,否則法院無法受理您的聲請。
扶養費執行的「特別」規定!
扶養費關係到孩子的成長,所以法律對它的強制執行有特別的保護,讓您可以更快速、更有效率地討回。
就算對方只欠一期,也能一次討回!
這是扶養費執行最特別的地方。一般欠款,要等每一期都到期才能討。但扶養費不同,只要對方有一期沒有完全給付,就算未來的扶養費還沒到給付期限,您也可以向法院聲請一次性強制執行全部的扶養費!
《家事事件法》第190條:「債務人依執行名義應定期或分期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有一期未完全履行者,雖其餘履行期限尚未屆至,債權人亦得聲請執行。前項債權之執行,僅得扣押其履行期限屆至後債務人已屆清償期之薪資債權或其他繼續給付之債權。」
白話解釋: 假設對方每個月要給5000元扶養費,他這個月沒給,您就可以聲請把未來好幾年的扶養費都一次討回來!不過要注意的是,對於還沒到期的扶養費,法院通常只能扣押對方「已經到期」的薪水或其他定期收入。
讓法院幫你「催」對方付款!
如果對方還是不肯付錢,法院還可以祭出一個「強制金」的手段。這是法院會下一個命令,要求對方限期付款,如果逾期不付,就要罰他一筆錢給您。這筆錢不是扶養費本身,而是額外的罰款,目的是給對方壓力,讓他趕快把扶養費付清。
《家事事件法》第191條:「債務人依執行名義應定期或分期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有一期未完全履行者,雖其餘履行期限尚未屆至,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以裁定命債務人應遵期履行,並命其於未遵期履行時,給付強制金予債權人。…」
白話解釋: 法院在決定要不要罰、罰多少時,會考慮您因為對方不付錢受到的影響、對方的經濟狀況,以及他過去付款的紀錄。
扶養費優先拿,但也要留口飯給對方?
法律特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債權,讓它有「高度優先性」。意思是,就算對方經濟困難,扶養費的執行也不會像其他債務一樣,受到「不能扣押維持基本生活費用」的限制。但法院在執行時,還是會稍微考量對方自己和如果他還有扶養其他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所需,酌情留下一些錢給他。
《家事事件法》第193條:「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債權之執行,不受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受其扶養之其他未成年子女生活所需。」
白話解釋: 您的孩子扶養費會優先被執行,但法院會確保對方不至於因為被扣光而無法生活。這是一個平衡考量,既保障孩子,也避免對方完全陷入困境。
這些狀況你可能遇到!實際案例告訴你怎麼做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我們來看看實際生活中,大家是怎麼處理扶養費問題的:
案例一:文件不齊全,法院不受理!
小美拿著一份法院判決書,高高興興地去聲請強制執行。結果法院的承辦人員告訴她,這份判決還沒「確定」,因為對方還在上訴,所以不能聲請強制執行。小美必須等到判決完全定案,並且拿到一份「判決確定證明書」後,才能再次聲請。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 聲請強制執行時,務必確認您手上的判決、和解或調解文件已經「確定生效」,並且備齊所有相關證明文件,才不會白跑一趟。
案例二:對方薪水很高,但只扣一部分?
阿華發現前妻欠了孩子好幾個月的扶養費,他知道前妻在一家大公司上班。他立刻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一次把未來幾年的扶養費都討回來,並要求扣押前妻全部的薪水。法院雖然同意可以一次性執行,但只扣了前妻一部分的薪水,因為法院認為扣押的金額已經足夠清償欠款,而且也要讓前妻有錢可以生活。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 雖然法律允許扶養費可以一次性提前執行,但法院在扣押對方財產時,會考量「夠用就好」,避免過度扣押,也會兼顧對方基本生活所需。
孩子成年了,扶養費怎麼辦?
隨著法律規定,成年年齡從20歲下修到18歲。那麼,如果您的孩子已經滿18歲了,對方還需要付扶養費嗎?
《民法》第12條:「滿十八歲為成年。」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1條第2項、第3項:「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前滿十八歲而於同日未滿二十歲者,自同日起為成年。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未滿二十歲者,於同日前依法令、行政處分、法院裁判或契約已得享有至二十歲或成年之權利或利益,自同日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得繼續享有該權利或利益至二十歲。」
白話解釋: 簡單來說,如果您的孩子是在2023年1月1日(民法修正成年年齡生效日)之前,依據法院判決或您們的協議,原本就約定好扶養到20歲,那麼這個權利是不會受影響的,對方還是要繼續付到孩子滿20歲。但如果孩子已經成年,而且對方是直接把錢給孩子,那麼您可能就不能再用以前的執行名義去向對方要錢了,因為孩子已經可以直接向對方請求了。孩子的扶養費,最終的權利人是孩子本人喔!
如果您是付錢的一方,該怎麼辦?
如果您是需要支付扶養費的一方,但您認為對方聲請強制執行有問題(例如您已經付清了、對方算錯了金額,或是您有其他理由可以不用付),您可以向法院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這個訴訟的目的,就是請法院重新審查,看看對方是否真的還有權利向您要這筆錢。提出訴訟後,您也可以向法院聲請提供一筆擔保金,暫時停止強制執行程序。
結論:為孩子,勇敢站出來!
扶養費是孩子成長的重要支柱,當對方不履行義務時,您不必獨自面對。法律提供了明確的途徑來保障您的權益。記住以下幾點:
- 備齊文件是關鍵: 判決、和解、調解筆錄或公證書,務必確認其確定有效。
- 善用提前執行: 只要對方遲付一期,您就有機會一次性討回全部扶養費。
- 了解強制金: 法院可以透過罰款來督促對方履行義務。
- 扶養費有優先性: 法律對孩子的扶養費有特別保護,但也會兼顧對方的基本生活。
- 成年年齡變更: 孩子成年後,扶養費權利歸屬可能會有變化,要特別留意。
為孩子爭取權益的路上,您並不孤單。希望這篇文章能給您帶來力量和方向,讓您更有信心去面對挑戰,為孩子撐起一片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沒有判決書,只有私下協議書,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嗎?
A: 如果您的私下協議書沒有經過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並且約定好可以直接強制執行,那麼這份協議書本身不能直接拿去聲請強制執行。您需要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對方給付扶養費,等拿到法院的確定判決書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
Q: 對方欠了扶養費,我可以直接去扣他的薪水嗎?
A: 不行。您不能自己直接去扣對方的薪水。您必須先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會根據您提供的執行名義(例如判決書、和解筆錄等),發出命令給對方的公司或銀行,才能合法扣押對方的薪水或存款。
Q: 法院裁定要給扶養費,但對方說他沒錢,法院會怎麼辦?
A: 如果對方聲稱沒錢,法院會根據您提供的線索(例如對方的公司、銀行帳戶、不動產等)去調查對方的財產狀況。如果確實查不到對方的財產,法院可能暫時無法執行。但您可以聲請法院核發「債權憑證」,這樣在未來對方有錢時,您還可以繼續聲請執行。此外,如果對方持續不付,您可以聲請法院裁定「強制金」,給予對方心理壓力,促使其履行。
Q: 孩子滿18歲了,對方還需要付扶養費嗎?
A: 這要看您們當初約定或法院判決的內容。如果是在2023年1月1日民法成年年齡下修前,就已經約定或判決扶養到20歲,那麼對方原則上仍需付到孩子滿20歲。但如果孩子已經成年,而且對方是直接把扶養費給孩子本人,那麼您可能就不能再持原執行名義向對方要錢了,因為孩子已經可以自己向對方請求。
Q: 對方不付扶養費,我怎麼知道他有沒有財產可以強制執行?
A: 您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後,同時聲請法院調查對方的財產。法院會發函給稅捐機關、監理站、銀行等單位,查詢對方的所得、存款、不動產、車輛等財產資料。這樣您就能知道對方有哪些財產可以被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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