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費遲遲未到?別擔心,法律是您的後盾!
您是否正為扶養費的拖欠而煩惱,卻不知該如何循法律途徑追討?許多家長在離婚或分居後,常面臨對方未依約給付扶養費的窘境,這不僅影響子女的生活品質,也讓自己承受巨大的壓力。
別擔心,「律點通」理解您的困境。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扶養費強制執行的關鍵法律概念、實務操作流程,並透過生活化的案例,讓您一次搞懂如何保障自己和孩子的權益,不再讓扶養費成為心中永遠的痛。
一、啟動強制執行:您必須擁有的「執行名義」
要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扶養費,首先您必須具備一份合法的「執行名義」。這份文件就像是法院認證的「欠款證明」,證明對方確實有給付扶養費的義務。常見的執行名義包括:
- 法院的確定終局判決:經過法院審理後,判決對方應給付扶養費。
- 法院的調解或和解筆錄:在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後,製作的筆錄。
- 經公證的公證書:雙方簽訂扶養協議後,到公證人處辦理公證,並約定若不履行可逕受強制執行。
這些執行名義都具備法律效力,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86條第1項規定,可以直接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執行法院只會審查這份文件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而不會再重新審查扶養費的實體內容。
二、扶養費的「加速條款」:未到期也能先聲請!
扶養費的強制執行,有一個非常特別且對債權人有利的設計,那就是「加速條款」。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90條第1項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190條第1項:「債務人有支付定期金或分期給付之扶養費、贍養費、其他費用或財產者,有一期未完全履行,其餘履行期限雖未屆至,債權人仍得聲請執行。」
這表示,只要對方有一期扶養費沒有完全給付,即使後續的扶養費還沒到期,您就可以一次性聲請執行全部的扶養費!這大大簡化了每次都要聲請執行的麻煩。
然而,這裡有一個重要的限制,同條第2項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190條第2項:「前項債權之執行,僅得扣押其履行期限屆至後債務人已屆清償期之薪資債權或其他繼續給付之債權。」
雖然您可以一次性聲請執行全部扶養費(例如預備扣押),但實際能扣到的錢,還是必須等到各期扶養費到期後,才能從對方的薪資或其他持續性收入中扣除。這是一種平衡,既保障了債權人的權益,也避免過度侵害債務人的期限利益。
三、特殊保護: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的執行優勢
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債權,在法律上享有特別的保護。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93條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193條:「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債權之執行,不受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受其扶養之其他未成年子女生活所需。」
這意味著,相較於一般債務,扶養費債權在執行時,可以扣押的範圍更廣。即使是對方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薪資部分,在扣除債務人本人及其他受扶養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所需後,仍可能被執行。這彰顯了法律對未成年子女受扶養權利的高度重視。
四、間接強制手段:「強制金」的運用
如果對方有能力支付卻故意不付,除了直接扣押財產外,您還可以考慮聲請法院核發「強制金」。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91條第1項規定,法院可以裁定命債務人按期給付扶養費,並命令其在未遵期履行時,每次給付一定金額的強制金給您。這是一種間接的強制執行方法,透過施加財務壓力,促使對方主動履行義務。法院在核發強制金時,會考量對方的資力、過往履行狀況以及您所受的影響等因素。
五、實務案例解析:讓法律不再遙遠
案例一:扶養費加速條款的實際運作
小陳媽媽發現前夫王先生已連續兩個月未給付扶養費,她心急如焚,擔心未來款項也會落空。於是,她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主張依據「加速條款」,要求王先生一次性給付所有未來的扶養費,並希望能立即扣押王先生的薪資和房產。
法院審理後指出,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90條第1項,小陳媽媽確實可以一次性聲請執行全部未來的扶養費。然而,同條第2項也明確限制,實際扣押薪資時,仍需等到各期扶養費到期後才能執行。因此,法院同意預備扣押王先生的薪資,但對於房產的執行,則認為不符合該條文的規定。同時,由於王先生後來已補繳欠款,且薪資足以支應,法院認為暫無核發強制金的必要。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扶養費的「加速條款」雖然能讓您一次聲請執行,但實際扣押仍需按期進行,且扣押標的有限制。法院也會審酌個案情況,決定是否核發強制金。
案例二:對方說已付清?您該怎麼辦?
李太太收到法院的強制執行命令,要求她給付前夫為孩子聲請的扶養費。李太太非常訝異,因為她記得自己已經和前夫另外簽訂了協議,用一筆錢和孩子學費抵銷了原先的扶養費。她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認為自己已經沒有欠款了。
然而,法院駁回了李太太的異議。法院解釋,執行法院的職責是「形式審查」,也就是只看執行名義(例如判決書或調解筆錄)有沒有問題。至於李太太主張她和前夫有新的協議,扶養費已經抵銷或不存在,這屬於「實體爭議」。如果李太太要主張這些,必須另外向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4條),而不是在執行程序中聲明異議。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 如果您是扶養義務人,對執行名義所載的債務有實體上的爭議(例如已清償、債權已消滅或有抵銷事由),務必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來解決,而不是只聲明異議。
六、扶養費的「時效」問題:別讓權益睡著了!
雖然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本身不會因為時間而消滅,但對於「已經到期卻沒有請求的各期扶養費」,則可能適用《民法》第126條的5年短期時效。
《民法》第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這意味著,如果您拖延太久才聲請執行,過去已到期超過5年的扶養費,對方可能會主張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因此,務必及時聲請執行,以免您的權益受損。
七、成年年齡下修:扶養費給付到幾歲?
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民法成年年齡從20歲下修至18歲。這對扶養費的給付期限產生了影響嗎?
依據《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1條第3項規定,在112年1月1日前未滿20歲者,如果依法院裁判或契約已約定享有至20歲或成年之權利或利益,自該日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可繼續享有該權利或利益至20歲。這表示,一般情況下,如果您的扶養費是修法前約定或判決「給付至成年」,通常仍應給付至子女滿20歲。 但若原協議或裁判中明確寫明「依給付當月之當時施行之成年年齡法令規定」,則可能依新法規定至18歲即終止。
八、給扶養費糾紛者的實用建議
給扶養費債權人(受扶養權利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建議:
- 確認執行名義: 確保您手中有法院判決、調解/和解筆錄或經公證的公證書。這是聲請執行的基礎。
- 善用加速條款: 一旦對方有遲延給付,立即聲請執行全部扶養費,即使實際扣押需按期進行,也能保障未來權益。
- 優先扣押薪資: 薪資是穩定的收入來源,通常是扶養費執行的首選標的。您可以聲請預備扣押。
- 考慮強制金: 若對方有能力卻故意不付,聲請法院核發強制金,對其施加壓力。
- 注意時效: 定期檢視扶養費給付狀況,避免已到期的款項因超過5年時效而無法追討。
給扶養費債務人(扶養義務人)的建議:
- 按時履行義務: 這是避免糾紛的最佳方式,也能避免被聲請核發強制金或啟動加速條款。
- 保留清償證明: 每次給付扶養費時,務必保留匯款單、轉帳證明、收據等,並清楚註明款項性質,以證明您已履行義務。
- 了解酌留規定: 若您的薪資或其他財產被強制執行,可向法院主張依《家事事件法》第193條酌留維持您本人及其他受扶養未成年子女生活所需之費用。
- 適時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如果您認為執行名義所載的債務已經不存在(例如已清償、已抵銷或有其他抗辯事由),應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這是解決實體爭議的正確途徑。
結論:積極面對,守護權益
扶養費糾紛不僅是法律問題,更牽涉到子女的成長與家庭的穩定。了解相關法律規定,積極採取行動,是保障您和子女權益的關鍵。無論您是扶養費的債權人還是債務人,掌握這些法律知識和實務操作指引,都能讓您在面對糾紛時,更有底氣、更知道如何應對。記住,法律是為保障您的權益而存在,請勇敢地運用它,為自己和孩子爭取一個更穩定的未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沒有法院判決或調解筆錄,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扶養費嗎?
A: 不行。強制執行必須有合法的「執行名義」作為依據,例如法院的確定判決、調解或和解筆錄,或是經過公證且載明可逕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書。如果沒有這些文件,您需要先透過訴訟、調解或公證程序取得執行名義。
Q: 對方遲繳扶養費,我可以一次性向法院聲請追討未來好幾年的扶養費嗎?
A: 是的,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90條第1項的「加速條款」,只要對方有一期未完全履行,您就可以一次性聲請執行全部未來的扶養費。但請注意,實際能從對方薪資或其他繼續性收入中扣到的款項,仍需等到各期扶養費到期後才能執行。
Q: 如果對方主張他已經把扶養費付清了,但法院還是要強制執行,我該怎麼辦?
A: 執行法院只會審查執行名義的形式是否合法,不會審查您是否已實際付清。如果您認為債務已不存在或有其他抗辯事由,這屬於「實體爭議」,您必須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才能主張您的權利並停止執行。
Q: 扶養費有追溯期或時效限制嗎?如果對方欠了很多年,我還能討回來嗎?
A: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本身不會因時效而消滅。然而,對於「已到期且未請求的各期扶養費」,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可能適用5年的短期時效。這表示,如果您拖延太久才聲請執行,過去已到期超過5年的扶養費,對方可能會主張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建議您盡早聲請執行,避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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