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扶養費強制執行指南:義務人權益保障與風險預防

扶養費強制執行指南:義務人權益保障與風險預防

律點通
2025-07-10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扶養義務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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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費強制執行:義務人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識與自保之道

身為扶養義務人,您是否曾為了扶養費的給付而感到困擾?收到法院的強制執行通知,更是讓人心急如焚。別擔心!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扶養費強制執行的相關規定,幫助您釐清責任、保障權益,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讓您不再對法律程序感到茫然。

執行名義:強制執行的法律基礎

任何強制執行都必須有合法的「執行名義」作為依據。對於扶養費來說,常見的執行名義包括:

  • 法院的確定判決:經過上訴程序或未經上訴而確定的法院判決。
  • 法院和解或調解筆錄:經法院作成並具確定判決效力的和解或調解紀錄。
  • 公證書:經公證人公證,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約款的文件。

這些文件明確記載了您應給付扶養費的金額、期間和方式,是對方聲請強制執行的前提。

《強制執行法》第4條:「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一、確定之終局判決。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這條法規說明了,沒有這些文件,對方就無法合法地對您進行強制執行。

扶養費遲延:一期未付可能引發的「加速條款」

扶養費通常是定期或分期給付的,一旦您有任何一期未完全履行,即使其餘的扶養費尚未到期,對方也可能聲請強制執行。

《家事事件法》第190條:「債務人依執行名義應定期或分期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有一期未完全履行者,雖其餘履行期限尚未屆至,債權人亦得聲請執行。前項債權之執行,僅得扣押其履行期限屆至後債務人已屆清償期之薪資債權或其他繼續給付之債權。」

這就是俗稱的「過怠條款」或「加速條款」。它允許債權人(通常是扶養權利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您僅遲延一期扶養費時,即可聲請對「全部未到期」的扶養費進行「預備查封」。

然而,這裡有一個重要的限制:實際扣押的標的物,僅限於「履行期限屆至後您已屆清償期的薪資債權或其他繼續給付的債權」。這意味著,即使對方可以對未來的扶養費進行預備查封,但不能立即扣押您的不動產或其他非繼續性給付的財產來清償尚未到期的扶養費,這旨在保障您的期限利益。

實務案例解析:遲延多久才算「一期」?

小陳與前妻約定每月給付子女扶養費,協議中載明「若遲誤一期未按時給付,視為全部到期」。某個月,小陳因為一時疏忽,遲了5天才將扶養費匯出。前妻隨即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要求拍賣小陳的房子,主張所有扶養費都已到期。

法院審理後認為,協議中的「一期」應解釋為一個完整的給付週期,例如一個月,而非僅遲延數日。由於小陳只遲延了5天,並未達到「遲誤一期(30日)」的要件,因此「過怠條款」尚未成就,前妻不得就未到期之扶養費聲請強制執行拍賣房地。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執行名義中對於「一期」的定義非常重要。如果沒有明確約定,法院會傾向於解釋為一個完整的給付週期,而非短暫的遲延。

收到強制執行通知怎麼辦?您的權益與自保之道

  1. 檢視執行名義與繳費證明
  • 確認對方聲請執行的依據是否為有效的執行名義(判決、和解/調解筆錄、公證書)。
  • 立即核對您所有的付款證明(如銀行轉帳紀錄、匯款單、收據等),確認是否有已繳納但對方未認列的款項,或是否有遲延狀況。
  1. 了解「債務人異議之訴」
  • 如果您認為執行名義所載的債權已經不存在,或有其他妨礙執行的事由(例如您已清償、已抵銷、或債權已超過5年時效),且這些事由是在執行名義成立後才發生的,您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 法院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原則上只會進行「形式審查」,也就是檢查執行名義是否合法有效。對於實體上的爭議,例如扶養費是否已付清、金額是否應調整等,執行法院無權審理,必須透過「債務人異議之訴」來解決。
  1. 注意扶養費的時效
  • 扶養費屬於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五年。《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若對方聲請執行的是超過五年的扶養費,您可以主張時效抗辯。但請注意,如果您曾對部分扶養費進行清償,這可能被視為對債務的承認,導致時效中斷,並重新起算。
  1. 強制金的應對
  • 《家事事件法》第191條規定,如果對方聲請,法院可以裁定命您限期履行扶養費,若您不履行,法院會命您給付「強制金」給對方。這是為了施加壓力,促使您自動履行。
  • 如果您確實是因為無資力清償清償債務將導致生活顯著窘迫,可以依《家事事件法》第191條第5項向執行法院聲請撤銷強制金的裁定,但需要提出相關證明。

結論:主動了解與及早應對是關鍵

作為扶養義務人,了解這些法律規定至關重要。務必按時、足額履行扶養費義務,並妥善保留所有支付證明。若有任何給付上的困難或爭議,應主動與對方溝通,或循合法途徑聲請法院改定扶養費金額,而非直接停止給付。當收到法院的強制執行通知時,切勿慌張,應仔細檢視文件,並在法定期限內採取正確的應對措施,才能有效保障您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扶養費沒按時繳納,會立刻被強制執行嗎?

A: 不一定會立刻被執行,但只要您有一期扶養費未完全履行,對方就可以依《家事事件法》第190條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會先進行預備查封,但實際扣押的標的物僅限於您已屆清償期的薪資債權或其他繼續性給付的債權。因此,建議您務必按時繳納,避免觸發強制執行程序。

Q: 我已經付了扶養費,但對方還是聲請強制執行,我該怎麼辦?

A: 如果您有明確的支付證明(如銀行轉帳紀錄、匯款單、收據等),且這些支付行為發生在執行名義成立之後,您可以向執行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您已清償債務,請求法院撤銷強制執行。請務必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並提供相關證據。

Q: 如果我經濟狀況變差,無法負擔原定的扶養費金額,可以直接少付或不付嗎?

A: 不可以。如果您因經濟狀況變差而無法負擔原定的扶養費,應主動向法院聲請「改定扶養費數額」。在法院裁定變更前,您仍有義務按照原定金額給付。自行減少或停止給付,將可能導致對方聲請強制執行。

Q: 扶養費債權是否有時效限制?如果對方拖很久才來請求,我還需要付嗎?

A: 扶養費屬於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五年。這表示,如果對方超過五年沒有行使權利,您就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支付超過時效的扶養費。但要注意,如果您在五年內有部分清償行為,這可能會導致時效中斷,時效會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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