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扶養費不夠用?解析情事變更原則與扶養費調整之路

扶養費不夠用?解析情事變更原則與扶養費調整之路

律點通
2025-07-10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家事法律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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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單親家庭父母們,您是否曾因為孩子成長、物價上漲,或是自身經濟狀況的變化,而覺得每月收到的扶養費已經不敷使用了呢?又或者,您是給付扶養費的一方,卻因突發狀況導致經濟困難,希望能調整金額?在台灣,扶養費的金額並非一成不變,當「情事變更」時,您可以依法向法院聲請調整。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扶養費調整的法律依據、實務認定標準,以及您該如何爭取孩子的最佳利益。

孩子長大了,開銷自然會增加,從學費、才藝班到醫療保健,每一筆都是父母甜蜜的負擔。當原先約定或法院判決的扶養費,已經無法符合孩子實際需求,或雙方經濟能力發生重大變化時,法律是允許調整的。這背後的核心精神,就是所謂的「情事變更原則」。

法律依據:扶養費調整的基石

扶養費的調整,主要依據《民法》和《家事事件法》的相關規定。這些法條賦予了我們在特定情況下,請求變更扶養費的權利。

  • 《民法》第1121條

「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 這條法規是扶養費調整的核心,它明確指出,當扶養的狀況或方式因「情事變更」而顯得不公平時,當事人有權利要求法院進行調整。

  • 《家事事件法》第99條

「就第九十九條所定各項費用命為給付之確定裁判或成立之和解,如其內容尚未實現,因情事變更,依原裁判或和解內容顯失公平者,法院得依聲請人或相對人聲請變更原確定裁判或和解之內容。」 這條則更具體地規範了家事案件中,如何變更已經確定的扶養費判決或和解內容。它再次強調了「情事變更」是變更的必要條件,且變更後原內容必須是「顯失公平」的。

此外,《民法》第1116條之2確立了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民法》第1119條則說明扶養費金額應綜合考量孩子的需求與扶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及身分。

「情事變更」的認定:法院的嚴格標準

要成功申請扶養費調整,「情事變更」的認定是關鍵中的關鍵。法院對於「情事變更」的判斷,實務上採取較為嚴格的態度,必須符合以下幾個要件:

  • 情事發生「遽變」 :指扶養權利人(孩子)的需求有明顯增減,或扶養義務人(您或前配偶)的經濟能力、身分發生了實質且重大的變動。
  • 「非當時所得預料」 :這是最重要的判斷標準。如果該變化在原協議或判決成立時,是雙方可以預見或合理預估的,通常就不會被認定為情事變更。例如,孩子隨著年齡增長開銷增加、一般性的通貨膨脹,通常不被視為不可預料之情事。
  • 導致「顯失公平」 :因情事變更導致原約定或判決的扶養費,已經與實際情況嚴重脫節,造成明顯的不公平。

律點通提醒: 實務上普遍認為,因個人自主選擇(例如自願辭職、高額借貸、購買高價房產導致房貸壓力)而導致的經濟能力下降,通常難以構成情事變更的理由。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中看懂法律

為了讓您更具體了解「情事變更」的認定,我們來看兩個實際案例改編的故事:

案例一:罕見疾病的突襲,扶養費如何調整?

小雅離婚後獨力扶養兩個孩子。原先與前夫約定好每月固定扶養費。然而,幾年後,兩個孩子相繼被診斷出罹患罕見疾病,需要長期且高額的醫療費用、特殊照護及復健。為了照顧孩子,小雅辭去工作,導致經濟能力大幅下降,甚至因此罹患了重度憂鬱症。面對龐大的開銷和自身困境,小雅向前夫請求增加扶養費。

法院怎麼看? 這個案例中,法院認為孩子罹患罕見疾病,以及小雅因照顧孩子而無法工作、罹患重病,這些都是在原協議時「非當時所得預料」且「情節重大」的客觀情事遽變。這導致原扶養費顯然不足以應付孩子所需,也讓小雅的經濟負擔顯失公平。因此,法院支持了小雅的扶養費調整請求,並發回更審,要求重新審酌扶養費金額。

案例二:物價上漲與個人選擇,能否調整扶養費?

單親媽媽阿美發現,近年來物價持續上漲,孩子也逐漸長大,原先的扶養費已經不夠用了。她自己也為了讓孩子有更好的居住環境,貸款買了房子,房貸壓力不小。她聽說前夫的薪水也有所增加,於是向法院聲請增加扶養費。

法院怎麼看? 法院審理後認為,物價緩步上漲屬於正常的通貨膨脹,孩子成長開銷增加也是可預見的自然現象,這些都難以構成「非當時所得預料」的「情事遽變」。至於阿美自行購買房屋並申辦貸款所增加的房貸支出,這是她的個人選擇,不屬於不可預料之情事變更。雖然前夫薪資有增加,但阿美自身的薪資也有增長,且整體社會經濟狀況並無重大變動,因此法院駁回了阿美的聲請。

這些案例告訴我們,法院在審理扶養費調整時,會非常仔細地檢視變化的「不可預見性」和「重大性」。

實務操作指引:如何準備與聲請?

如果您認為自己的情況符合「情事變更」的要件,可以考慮向法院聲請調整扶養費。

  1. 評估與證據蒐集
  • 釐清變更原因:是孩子的需求增加了?還是對方或自己的經濟能力有重大變化?
  • 蒐集有力證據
  • 孩子需求增加:醫療診斷證明、醫療收據、特殊教育或輔導費用證明、老師或社工評估報告等。
  • 經濟能力變動:薪資證明、所得稅單、財產清單、銀行存摺、失業證明、診斷證明(若因病無法工作)等。
  1. 提出聲請
  • 撰寫聲請狀:載明您的請求(增加或減少扶養費)、請求的金額、理由,並詳述您與前配偶目前的收入、財產狀況。
  • 向家事法院提出:將聲請狀及相關證據影本,提交給有管轄權的家事法院。
  • 法院職權調查:家事法院會綜合考量所有情況,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核心進行判斷。

結論:為孩子爭取更好的未來

扶養費調整是一項重要的法律權利,旨在確保孩子在成長過程中,能獲得足夠且合理的扶養。雖然「情事變更」的認定標準較為嚴格,但只要您的情況確實符合「非當時所得預料」且「顯失公平」的重大變故,並能充分準備證據,您就有機會為孩子爭取到更適切的扶養費。

這條路可能充滿挑戰,但為了孩子的未來,每一步都值得。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了解扶養費調整的法律眉角,讓您在維護孩子權益的道路上,更有方向與力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情事變更」原則?它對扶養費調整有什麼影響?

A: 「情事變更」原則是指,當扶養協議或法院判決成立後,發生了當時無法預料的客觀重大變化,導致依原內容履行會顯失公平時,允許當事人向法院聲請變更扶養費。這是扶養費調整的核心依據,沒有符合「情事變更」的要件,法院通常不會准許調整。

Q: 孩子隨著年齡增長,開銷自然會增加,這算是「情事變更」嗎?

A: 通常情況下,孩子因年齡增長而增加的學費、生活費等「自然開銷」,以及一般性的物價上漲(通貨膨脹),實務上大多不被認定為「非當時所得預料」的「情事變更」。法院會認為這是可預見的變化,除非有非常特殊的、非預期的重大支出(例如罹患罕見疾病)。

Q: 如果我的前配偶薪水大幅增加,我可以要求增加扶養費嗎?

A: 前配偶的經濟能力顯著提升,確實是法院在審酌扶養費時會考量的因素之一,因為《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程度應按「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來定。但法院會綜合評估雙方目前的經濟狀況,如果您的經濟狀況也有改善,或該增加不構成「顯失公平」,則不一定會完全按照比例增加。

Q: 我需要準備哪些證據來證明「情事變更」?

A: 您需要蒐集能證明「情事變更」的具體證據。例如:孩子醫療診斷證明、高額醫療收據、特殊教育或照護費用證明、您的薪資單、所得稅單、財產清單、銀行存款證明、失業證明、或因病無法工作的診斷證明等。證據越具體、越能證明變化是「不可預料」且「重大」,越有利於您的聲請。

Q: 我如果因為個人投資失利導致經濟困難,可以申請減少扶養費嗎?

A: 實務上普遍認為,因當事人自身選擇(如自願辭職、高額借貸、高額消費、或個人投資失利)導致的經濟能力下降,通常難以構成「情事變更」的理由。法院會審查該經濟變化是否為當事人所能控制或預料,非自願性的重大變故才較可能被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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