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非婚生子女親權行使與姓氏變更:完整指南

非婚生子女親權行使與姓氏變更:完整指南

律點通
2025-07-17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親子法律家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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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許多家庭型態已不再侷限於傳統的婚姻關係。當孩子在非婚姻關係下出生,作為父母的您,或許會對孩子的法律地位、親權行使、扶養義務,甚至姓氏問題感到迷惘。別擔心!律點通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法律對於「非婚生子女」的相關規定,幫助您釐清權利義務,為孩子爭取最佳利益。

一、確認親子關係,是保障孩子權益的第一步!

非婚生子女與生母的關係,在法律上是自動成立的,無須特別認領。但若要與生父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則需要透過「認領」或「視為認領」的方式。

1. 什麼是「認領」與「視為認領」?

  • 認領:這是指生父主動承認孩子是自己子女的行為。一旦生父認領,孩子在法律上就取得了與婚生子女相同的地位。
  • 視為認領:如果生父對孩子有實際的「撫育事實」,例如提供生活照顧、教育費用等,即使沒有明確表示認領,法律也會「視為」他已經認領了孩子。

《民法》第1065條第1項:「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2. 如果生父不願認領,該怎麼辦?

若生父不願主動認領,非婚生子女本人或其生母,可以向法院提起「認領之訴」,請求法院強制確認親子關係。在訴訟過程中,法院通常會要求雙方進行DNA鑑定,以確認血緣關係。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拒絕鑑定,法院可能會做出對拒絕方不利的判斷。

二、親權行使與負擔:誰來照顧孩子最重要?

「親權」在法律上指的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所享有的保護、教養、扶養、代理等權利與義務,一般民眾常稱之為「監護權」。

1. 親權的決定原則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其親權的行使與負擔,會準用夫妻離婚後親權酌定的相關規定。這表示,父母可以自行協議親權由一方或雙方共同行使。如果無法達成協議,任何一方或主管機關、社福機構等,都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

法院在酌定親權時,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綜合考量所有情況:

《民法》第1055條之1:「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法院特別會注意以下原則:

  • 主要照顧者原則:通常會傾向讓長期實際照顧孩子的一方繼續行使親權,以維持孩子生活的穩定性。
  • 友善父母原則:法院會評估父母雙方是否願意促進孩子與他方維持良好關係,不阻礙探視。

2.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看懂法律

案例一:爸爸爭取親權與改姓的成功之路

小華的媽媽(李小姐)與爸爸(陳先生)未婚生下小華。小華出生後,陳先生雖然有撫育事實,但因當時戶籍登記問題,小華的戶籍上無法登記爸爸。後來,李小姐因個人因素無法妥善照顧小華,導致小華被社福機構安置。陳先生得知後,積極探視小華,並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希望由他單獨行使小華的親權,並將小華的姓氏改為父姓「陳」。

法院經過DNA鑑定,確認陳先生是小華的生父,且陳先生確實有撫育小華的事實,因此法律上「視為認領」。

在親權部分,法院審酌社工訪視報告,發現李小姐的經濟狀況不穩定,且有不良紀錄,難以妥善照顧小華。反觀陳先生有穩定收入與居住環境,親職能力良好,且有高度意願照顧小華。更重要的是,小華也表達了希望與爸爸一起生活的意願。基於「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法院最終判決小華的親權由陳先生單獨行使。

至於姓氏變更,法院認為李小姐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且小華將由陳先生單獨照顧,姓氏不同可能會造成小華在社會人格辨識上的困擾,影響其人格發展與自我認同。因此,法院也准許將小華的姓氏變更為父姓「陳」。

案例二:生父拒絕認領,法院強制認定

小美(李小姐)與王先生曾有交往關係,並生下小華。然而,王先生否認小華是他的孩子,不願認領,也拒絕配合DNA鑑定。李小姐為了小華的權益,向法院提起「認領之訴」,同時請求單獨行使親權並要求王先生支付扶養費。

法院審理後,考量李小姐與王先生的交往事實、受胎期間,以及王先生無正當理由拒絕DNA鑑定的行為,最終認定小華確實是王先生的孩子,並判決強制王先生認領。

在親權酌定方面,法院審酌家事調查官的訪視報告,認定李小姐具備穩定工作和良好居住環境,且對小華有高度照顧動機,是實際的主要照顧者。而王先生不僅否認親子關係,也完全沒有保護教養小華的想法。基於「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法院最終判決親權由李小姐單獨行使。

三、孩子姓氏怎麼辦?可以改姓嗎?

非婚生子女在認領後,姓氏是否可以變更,是許多父母關心的問題。過去曾有爭議,但隨著法律的修正,現在有了更明確的依據。

《民法》第1059條之1第2項:「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三、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從上述條文可知,若您的孩子符合以下情況,您可以向法院聲請變更姓氏:

  1. 孩子姓氏與實際行使親權的父或母不同:例如,孩子隨母姓,但親權已改由生父單獨行使,為避免困擾,可聲請改為父姓。
  2. 父母一方顯然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例如,一方長期不聞不問、失聯或有其他不適任親職的行為。

法院在判斷時,同樣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考量變更姓氏是否會對孩子的自我認同、家庭連結造成困擾,並有助於其健全發展。

四、給子女扶養關係人的實用建議

  1. 確認親子關係是基礎:若生父願意,可直接辦理戶籍登記。若不願,則應積極提起認領之訴,並配合或聲請DNA鑑定。
  2. 爭取親權需準備充分:向法院聲請酌定親權時,務必準備好證明自己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證據,例如:穩定的經濟收入、良好的居住環境、積極的照顧意願與態度、與孩子的良好互動、對孩子教育的規劃等。
  3. 蒐集他方不利證據:若對方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不利孩子的情事,應蒐集相關證據,例如社福機構的安置紀錄、刑事判決、醫療證明等。
  4. 姓氏變更考量孩子:若符合《民法》第1059條之1第2項的條件,且變更姓氏對孩子有益,可向法院聲請。記得說明變更姓氏對孩子自我認同、家庭歸屬感的重要性。
  5. 保持「友善父母」態度:即使與對方關係不睦,仍應盡量展現願意促進孩子與他方維持良好關係的態度,避免阻礙他方探視,以免被法院認定為不適任親權人。

結語

非婚生子女的權益保障,是法律重視的議題。透過本文,希望能讓您對相關法律規定有更清晰的認識。記住,所有關於孩子的決定,都應以其「最佳利益」為核心考量。積極了解並運用法律工具,您就能為孩子爭取到最完善的保障與照顧。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如何才能取得法律上的親權?

A: 首先,生父需先「認領」子女,可以是主動認領或被法院「視為認領」(有撫育事實)。一旦認領關係確立,非婚生子女就視為婚生子女。接著,父母雙方可協議親權由誰行使或共同行使。若無法協議,則可向法院聲請酌定,法院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原則,綜合考量父母的照顧能力、意願、經濟狀況、子女意願等因素來判決。

Q: 如果生父不願意認領孩子,我該怎麼辦?

A: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可以向法院提起「認領之訴」。在訴訟過程中,您可以聲請法院命令生父進行DNA親子鑑定。如果生父無正當理由拒絕鑑定,法院可能會根據其他證據(如交往事實、通訊紀錄等)直接認定親子關係存在,並判決強制認領。

Q: 法院在決定親權歸屬時,主要會考量哪些因素?

A: 法院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審酌所有情況,特別注意以下幾點: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意願;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經濟能力及照顧意願;父母與子女間的感情狀況;父母是否有妨礙他方行使親權的行為(友善父母原則);以及社工或家事調查官的訪視報告等。

Q: 我的孩子是非婚生子女,現在由我單獨照顧,我可以幫孩子改姓氏嗎?

A: 可以。如果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其姓氏與實際行使親權的父或母不一致,或父母一方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的情形,您可以依《民法》第1059條之1第2項的規定,向法院聲請變更子女的姓氏。法院會考量變更姓氏是否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例如是否有助於子女的自我認同、家庭歸屬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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