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兒少親權停止:保護孩子,讓愛不再受傷

兒少親權停止:保護孩子,讓愛不再受傷

律點通
2025-07-10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兒少保護親權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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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親權停止:保護孩子,讓愛不再受傷

身為兒少保護通報人,當您看見孩子身處困境,父母似乎無法提供妥善的照顧與保護時,心中肯定充滿不捨與擔憂。此時,您可能會想:「難道沒有其他方式可以幫助孩子嗎?」答案是肯定的。台灣法律設有「停止親權」的機制,旨在當父母嚴重失職,危及孩子身心發展時,能透過法律途徑介入,為孩子尋求最佳的保護。

這篇文章將深入淺出地為您解析,在台灣法律中,哪些情況下可以聲請停止父母的親權或監護權,其構成要件為何,以及身為通報人,您可以如何理解並協助這項重要的保護程序。

了解親權與監護權:法律保護的基石

在探討「停止親權」前,我們需要先釐清兩個重要概念:

  • 親權 (Parental Rights): 指父母基於血緣或收養關係,對未成年子女所享有的權利與應負擔的義務。這包含了保護、教養、扶養孩子,以及代理孩子處理法律事務等,是父母對子女最基本且全面的責任。

  • 監護權 (Guardianship): 當父母無法行使親權(例如死亡、受停止親權宣告、失蹤等)時,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權益,法律會規定或由法院選定適當的人來擔任監護人,代為行使與負擔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簡單來說,停止親權後,通常會伴隨著監護人的重新選定或改定。

停止親權的法律依據:保護孩子的兩大支柱

台灣法律對於停止親權的規定,主要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與《民法》:

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專為兒少保護而設

這條法規是專為兒童及少年保護而設計,明確列出停止親權的具體事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請求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白話解釋: 這條法規指出,如果父母或監護人對孩子疏於保護、照顧,且情節嚴重,或是對孩子有虐待、不當對待(例如《兒少權法》第49條、第56條第1項所列的行為),甚至沒有阻止孩子接觸毒品,那麼孩子本人、祖父母等親屬、政府主管機關(如社會局)、兒少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向法院聲請停止父母的全部或部分親權。即使是父母其中一方,也能聲請停止另一方的親權,這是為了孩子的最大利益。

2. 《民法》第1090條:濫用親權的法律制裁

《民法》的規定則更廣泛地涵蓋了父母「濫用」親權的情況:

《民法》第1090條:「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白話解釋: 這條法規說明,如果父母其中一方濫用對孩子的權利,不論是積極地傷害孩子身體、財產,或是消極地不盡保護、教養責任,法院都可以依據另一方父母、孩子本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聲請,甚至法院主動介入,為了孩子的利益,宣告停止其全部或部分的親權。

此外,《民法》第1094條也規定了當父母親權被停止後,監護人選定的順序,法院會優先考量與孩子同住的祖父母、兄姊等,若無適任者,則會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選定監護人。

實務認定標準:「情節嚴重」與「濫用親權」的具體表現

法院在判斷是否停止親權時,會非常審慎,因為這是一項重大決定。以下是實務上常見的判斷標準:

  • 惡意遺棄或長期失聯: 父母長時間離家出走,對孩子的生活不聞不問,惡意不履行照顧義務。
  • 未提供基本生活所需: 包含經濟扶養、安全的居住環境、必要的醫療照顧等。例如長期不支付扶養費、不關心孩子生活起居。
  • 親職能力嚴重欠缺: 父母因自身問題(如精神疾病、毒癮、酒癮、長期失業、入監服刑等),導致無法提供孩子穩定、安全的照顧,且難以改善。
  • 對子女身心健康造成危害: 孩子遭受虐待、毆打、有不明傷痕、生病未獲妥善治療,或長期生活在極度髒亂、不安全的環境中。
  • 不配合社工處遇: 經政府主管機關或社工介入後,父母仍持續失聯、拒絕配合照顧計畫或親情維繫。

無論是哪種情況,法院最終都會以 「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為最高指導原則,綜合評估孩子的年齡、意願、身心狀況、父母的親職能力、家庭支持系統等因素,做出最有利於孩子成長發展的決定。

生活化案例解析:看見法律如何保護孩子

以下透過兩個實際情境故事,讓您更了解停止親權的實務運作:

案例一:長期失聯與安置困境

小華的媽媽在他很小的時候就離家出走,十多年來音訊全無,完全沒有照顧或關心過小華。小華的阿姨和外祖母都有精神疾病,外祖父也不願擔任監護人,家裡的居住環境和生活品質都非常糟糕,顯然不利於小華的成長。社會局介入後,為了小華的未來,向法院聲請停止小華媽媽的親權,並請求法院指定社會局為小華的監護人。

法院怎麼判? 法院認為小華媽媽的行為已構成「惡意遺棄」,嚴重疏於保護照顧,且考量小華的親屬確實無法提供妥善照顧,為了小華的最佳利益,最終判決停止小華媽媽的親權,並指定社會局擔任小華的監護人,確保小華能獲得穩定且安全的成長環境。

案例二:雙親失職與祖母的愛

小安的父母離婚後,小安跟著媽媽和祖母同住。媽媽再婚後,曾未經祖母同意擅自帶走小安,後來小安身上出現不明傷痕,經社工訪視發現,小安疑似遭到媽媽及其配偶的虐待。此外,媽媽常酗酒,明顯缺乏保護小安的能力。而小安的爸爸自從離婚後,就與小安完全斷了聯繫,從未探視或支付任何扶養費。小安的祖母心疼孫子,決定向法院聲請停止小安父母雙方的親權。

法院怎麼判? 法院審理後認定,小安媽媽對孩子有不當管教和家庭暴力行為,且因酗酒而無力保護孩子,已達「濫用親權」的程度。而小安爸爸則長期對孩子疏於保護教養,情節嚴重。因此,法院判決停止小安父母雙方的親權。由於小安的祖母是與小安同住的最近尊親屬,依法是第一順位的法定監護人,法院最終將小安的監護權判給了祖母,讓小安能在熟悉且充滿愛的環境中繼續成長。

通報人的實務指引:您能做什麼?

身為兒少保護通報人,您的觀察與行動至關重要。以下是您在協助聲請停止親權時,需要了解的實務資訊:

1. 誰可以聲請?在哪裡聲請?

  • 聲請人: 除了孩子本人、其祖父母等親屬、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社會局)、兒少福利機構外,其他利害關係人也可以聲請。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父母其中一方,也可以向法院聲請停止另一方的親權。
  • 管轄法院: 應向孩子住所或居所地的地方法院聲請。

2. 程序類型:這是「訴訟」而非「聲請」!

雖然法律條文中有「聲請」二字,但在實務上,停止親權事件被視為剝奪父母重要身分權利的重大決定,因此,它屬於訴訟程序,而非一般的非訟事件。這意味著程序會更為嚴謹,當事人有更充分的機會提出證據與主張。

3. 關鍵證據怎麼準備?

充分且具體的證據是成功聲請停止親權的關鍵。您可以協助收集或提供以下資訊:

  • 社工訪視報告: 政府主管機關或福利機構的訪視紀錄、評估報告通常是法院的重要依據。
  • 學校紀錄: 孩子的出缺席狀況、學習表現、老師訪談紀錄等,反映孩子在校的適應與生活狀況。
  • 醫療紀錄: 孩子受傷、生病未獲妥善治療的紀錄,或父母精神狀況、藥物濫用等相關醫療證明。
  • 警方紀錄: 家庭暴力報案、遺棄、失蹤通報等紀錄。
  • 證人證詞: 了解家庭狀況的親友、鄰居、老師等,他們的證詞能提供第一手觀察。
  • 照片、錄音、錄影: 能直接證明孩子生活環境不佳、受虐等情況的視覺或聽覺證據。
  • 戶籍資料: 證明親屬關係、父母失聯等事實。

4. 子女意願與最佳利益

法院在做決定前,會考量孩子的年齡與識別能力,以適當方式讓孩子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的機會。所有判斷的核心,都是以「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

5. 監護人選定

親權停止後,法院會依《民法》規定的順序為孩子選定新的監護人。若法定順序的親屬不適任,法院可為孩子的最佳利益,選定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等適當人選擔任監護人。

結語:您的行動,是孩子未來的希望

停止親權是一個嚴肅且複雜的法律程序,但它卻是當孩子面臨嚴重危險時,法律為其提供的最後一道防線。身為兒少保護通報人,您的細心觀察、及時通報與協助提供相關資訊,是啟動這道防線的關鍵。您的每一步行動,都可能為一個孩子帶來轉變的契機,讓他們能脫離困境,在一個安全且充滿愛的環境中健康成長。讓我們共同努力,成為孩子生命中的光,為他們守護一個更好的未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停止親權的「情節嚴重」具體指什麼?

A: 「情節嚴重」不僅指父母積極的虐待行為,也包括消極不履行保護、教養義務的情況。例如:長期不提供孩子基本生活所需(如食物、住宿、醫療)、惡意遺棄或失聯、父母因吸毒、酗酒、精神疾病或長期入監服刑而無法照顧孩子、或對孩子身心健康造成顯著危害(如未治療疾病、讓孩子生活在極度危險環境)等,且經社工介入仍不配合改善。

Q: 除了主管機關,一般民眾或親屬可以聲請停止親權嗎?

A: 是的,除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如社會局)和兒少福利機構外,兒童及少年本人、其最近尊親屬(例如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向法院聲請停止親權。即使是父母其中一方,若發現另一方嚴重失職,也可以向法院聲請停止對方的親權。

Q: 停止親權後,孩子會被送到哪裡?監護人會是誰?

A: 停止親權後,法院會依《民法》第1094條的順序,優先考量與孩子同住的祖父母、兄姊等親屬擔任監護人。若無適任親屬,法院會為孩子的最佳利益,選定主管機關(如社會局)或社會福利機構,甚至其他適當的人擔任監護人。在此期間,孩子可能會先被緊急安置於寄養家庭或安置機構,直到法院選定新的監護人並安排妥善照顧。

Q: 聲請停止親權需要準備哪些證據?

A: 準備充分的證據是關鍵。常見的證據包括:社工訪視報告、學校的出缺席紀錄或老師訪談紀錄、孩子的醫療紀錄(特別是受傷或疾病未獲治療的證明)、警方處理家庭暴力或遺棄事件的紀錄、了解家庭狀況的親友或鄰居的證詞、以及能證明孩子生活環境不佳或受虐的照片、錄音、錄影等。這些證據能幫助法院更全面地了解情況。

Q: 如果只有父母其中一方有問題,可以只停止他的親權嗎?

A: 可以的。法律允許聲請停止親權的全部或一部。如果只有父母其中一方有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濫用親權的行為,法院可以只宣告停止該方的親權。此時,另一方父母若有能力且適任,則仍可繼續行使對孩子的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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