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守護孩子:兒少保護通報,你我都是關鍵力量

守護孩子:兒少保護通報,你我都是關鍵力量

律點通
2025-07-10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兒少福利法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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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疑似狀況?兒少保護通報,你我都能成為關鍵力量

在台灣社會的每一個角落,都可能潛藏著需要幫助的孩子。當您看到兒童或少年疑似遭受不當對待、疏忽照顧,或處於危險邊緣時,心中或許會浮現疑問:「我該通報嗎?」「通報了有用嗎?」「會不會多管閒事?」

別懷疑!您的警覺與行動,正是守護孩子未來的關鍵。身為「律點通」,我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兒少保護通報的法律規範,讓您安心、勇敢地成為孩子們的保護者。

誰有通報義務?您可能是其中之一!

台灣的法律對兒少保護通報有明確規範,主要分為兩大類通報人:

1. 責任通報人:法律強制您通報!

如果您是以下這些專業人員,當您在執行業務時「知悉」兒少有受害或危險情事,法律強制您必須立即通報,最遲不能超過 24小時

  • 醫事人員(如醫師、護理師)
  • 社會工作人員
  • 教育人員(如老師、校護)
  • 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如幼兒園老師、托嬰中心人員)
  • 警察、司法人員
  • 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
  • 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

這項義務載明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簡稱「兒少權法」)第53條第1項: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1項:「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三、遭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知悉」的認定: 這裡的「知悉」不單指您親耳聽到或親眼看到,更包含了「應當知道」的情況。即使您沒有明確承認,但如果客觀證據顯示您在職責範圍內應當察覺,仍可能被認定為知悉。這對所有責任通報人來說,是提高警覺的重要提醒。

此外,兒少權法第54條第1項也擴大了責任通報人的範圍,將村(里)長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納入,當他們知悉6歲以下兒童未辦理出生登記、預防接種,或兒少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不利處境,導致兒少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時,也應通報。這是為了能更早介入,預防潛在的風險。

2. 一般民眾:您的通報是孩子最後的希望!

即使您不屬於上述的專業人員,作為一般民眾,當您知悉兒少有上述第53條第1項所列的受害情事時,依據兒少權法第53條第2項,您可以向主管機關通報。這不是強制義務,但您的通報,往往是幫助孩子脫離困境的關鍵第一步!

什麼情況需要通報?「不正當行為」的廣泛認定

除了明顯的身體傷害,許多看似輕微,卻對孩子身心發展有負面影響的行為,都可能構成通報要件。兒少權法第53條第1項列出了六種應通報情境,其中最廣泛的,就是「遭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以及「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特別要注意的是兒少權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不正當行為」的認定: 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概括性條款。它的範圍非常廣泛,只要是足以「妨害或影響兒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康或身心健全發展之行為」,都算在內。這不限於身體暴力,還包括:

  • 精神暴力: 如長期言語貶低、恐嚇威脅、惡意嘲弄、情感忽視等。
  • 不當限制: 如長時間限制孩子活動、阻斷其人際互動機會。
  • 不當管教: 超出合理範圍,對孩子造成身心傷害的管教方式。
  • 其他: 任何可能讓孩子身心受創、發展受阻的行為,即使沒有明顯外傷,也可能構成。判斷標準會以「兒童最佳利益」為核心。

通報時限與方式:掌握時效,即刻救援!

無論您是責任通報人還是一般民眾,當您決定通報時,務必把握時效:

  • 時限: 責任通報人必須在「知悉」後24小時內完成通報。一般民眾雖無強制時限,但越早通報,孩子越能及早獲得幫助。
  • 方式:
  • 最快速: 撥打全國統一的「113婦幼保護專線」。這是最直接、最即時的方式,24小時都有專人接聽。
  • 書面通報: 透過網際網路(如社會安全網通報系統)、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通報表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社會局)。
  • 緊急情況: 情況緊急時,可以先以言詞或電話通報113或社會局,但責任通報人仍需在知悉起24小時內補送書面通報表。

重要提醒: 法律規定通報人的身分資料應予保密,以保護通報人免受報復,請您安心通報。

實務案例分享:別讓「不知道」成為藉口

想像一下,在某個托嬰中心裡,小晴(化名)才一歲多,卻經常被托育人員長時間固定在餵食椅上,動彈不得,甚至連哭鬧或打瞌睡時,還會被惡意捉弄。另一位幼童小軒(化名)在餵食時,被托育人員粗暴地掐住雙頰、抬高脖子,造成他可能頸椎受傷或嗆食的危險。

托嬰中心的主任,每天都會到教室巡視。她多次親眼看到小晴被長時間限制在餵食椅上,卻從未阻止或糾正。直到家長發現異狀並向社會局反映後,事件才曝光。主任雖然事後通報了,但已經遠遠超過了法律規定的24小時通報時限。

這個案例給我們的啟示是:

  • 「不正當行為」的定義很廣: 即使沒有明顯外傷,長時間限制孩子的自由、精神上的惡意對待、或可能造成危險的粗暴行為,都屬於法律禁止的「不正當行為」。
  • 「知悉」不等於「承認」: 即使主任否認自己「知道」有不當對待,但法院透過監視器畫面等客觀證據,認定她有多次親見的機會,因此推斷她已經「知悉」了,卻未及時通報。
  • 機構有監督責任: 托嬰中心作為雇主,如果未能善盡監督管理責任,導致員工的不當行為,機構本身也會受到處罰。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作為通報人,特別是責任通報人,不僅要敏銳察覺,更要理解法律對「知悉」和「不正當行為」的廣泛認定,並嚴格遵守通報時限。

保護兒少,你可以這樣做!

  1. 提升敏感度: 留意孩子身心、行為上的異常,即使是間接資訊或疑似情況,也應審慎評估。
  2. 立即行動: 一旦確認有應通報情事,務必在24小時內(責任通報人)或盡快(一般民眾)撥打113專線或向社會局通報。
  3. 理解廣泛定義: 不要只看見身體傷害,精神暴力、情感忽視、不當限制等對孩子身心發展有負面影響的行為,都可能是需要通報的「不正當行為」。
  4. 提供詳細資訊: 通報時盡可能提供客觀、詳細的事實,例如孩子的基本資料、受害情形、行為人資訊、您是如何知悉的等,這有助於主管機關評估與處理。

結語

守護孩子是我們社會共同的責任。您的每一次通報,都是為孩子點亮一盞希望的燈。請相信,您的行動不僅能改變一個孩子的命運,更能讓台灣的兒少保護網絡更加堅實。讓我們一起努力,為所有孩子營造一個安全、健康的成長環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只是個一般民眾,看到疑似狀況,需要通報嗎?

A: 是的,雖然《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2項沒有強制一般民眾通報,但您的通報是孩子獲得幫助的重要管道。當您知悉兒少有遭受虐待、疏忽、剝削或任何其他傷害時,強烈建議您立即撥打113婦幼保護專線或向當地社會局通報。您的身份會受到保密,請安心。

Q: 通報後我的身份會被知道嗎?會不會有危險?

A: 請放心,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2項規定,通報人的身份資料應予保密。主管機關會採取必要措施保護您的身份,避免您因通報而遭受報復。您的安全是重要的,請不要因此而卻步。

Q: 我不確定是不是真的虐待,只是覺得怪怪的,可以通報嗎?

A: 可以!兒少保護通報鼓勵「疑似」即可通報。法律上的「不正當行為」定義非常廣泛,不限於明顯的身體傷害。只要您覺得孩子的身心健康或發展可能受到影響,即使只是直覺或觀察到一些異常現象,都建議您撥打113專線諮詢或直接通報。讓專業人員去評估和調查,才是最妥善的做法。

Q: 如果我通報了,但後來發現是誤會,會不會有法律責任?

A: 只要您是基於善意、合理懷疑而通報,即使事後發現是誤會,也不會因此負擔法律責任。法律鼓勵民眾積極參與兒少保護,並保障善意通報人的權益。重點是您觀察到的事實,而不是您對事件的最終判斷。

Q: 通報後,主管機關會怎麼處理?

A: 主管機關(通常是地方政府社會局)接獲通報後,會指派社工人員進行調查評估。社工會訪視孩子和家庭,了解實際狀況,並評估風險。根據評估結果,可能會提供家庭支持服務、親職教育、安置保護,或啟動司法程序等,目的是確保孩子的安全與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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