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保護未成年子女:親權監護權停止的法律途徑

保護未成年子女:親權監護權停止的法律途徑

律點通
2025-07-13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兒少保護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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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受苦了,法律能幫什麼忙?認識親權與監護權的停止

當我們談到家庭,最核心的就是孩子的成長與福祉。然而,有時父母或監護人可能因各種原因,無法或不願善盡保護、照顧的責任,導致孩子身心受創。這時候,法律會如何介入,來保護這些無辜的孩子呢?

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說明,在台灣,什麼是「親權」與「監護權」,以及在哪些情況下,法院會依法宣告停止父母或監護人的權利,並為孩子找到新的監護人,確保他們能健康、安全地長大。

親權與監護權,傻傻分不清楚?

在法律上,親權(正式名稱為「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是父母基於血緣或收養關係,對未成年子女所享有的法定權利與義務。這包含了照顧、教養、保護孩子人身安全,以及管理孩子財產等。簡單來說,親權就是父母對孩子最基本、也最重要的責任與權利。

監護權,則是在父母無法行使親權時,依法定順序或經法院選定,代替父母來行使、負擔這些權利義務的人。例如,當父母雙亡、失蹤,或親權被停止時,就需要有監護人來照顧孩子。

什麼情況下,親權或監護權會被停止?

法律對於停止親權或監護權有嚴格的規定,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孩子的最佳利益。以下是幾種常見的法定事由:

1. 嚴重疏忽照顧或不當行為

這是最常見也最廣泛的停止事由,主要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請求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這條法規的意思是,如果父母或監護人對孩子疏於保護、照顧,而且情況非常嚴重,例如:

  • 長期不聞不問、不提供基本生活所需,甚至棄養。
  • 對孩子施以身心虐待、遺棄、身心暴力等不當行為(如同法第49條所列)。
  • 未禁止孩子施用毒品或管制藥品
  • 因犯罪入獄或長期失聯,導致事實上無法照顧孩子。

在這些情況下,孩子本人、祖父母等最近尊親屬、社會局或兒少福利機構等,都可以向法院聲請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

2. 濫用親權

除了疏於照顧,如果父母濫用親權,也會被法律介入。這主要依據 《民法》第1090條

《民法》第1090條:「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所謂「濫用親權」,不只指積極地虐待孩子,也包含消極地不盡父母義務,例如不保護、不教養而放任孩子,或是不管理孩子的財產,導致孩子權益受損。

3. 性剝削相關罪行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8條特別規定,如果父母或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犯有性剝削相關的罪行,被害人、檢察官、社會局等,也可以向法院聲請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這是一種更為嚴重的停止事由。

法院怎麼看?真實案例告訴您

當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時,最重要的考量原則就是「兒童最佳利益原則」。法院會綜合審酌孩子的年齡、性別、意願、人格發展需求、父母的品行、健康、經濟能力、照顧意願及態度、親子感情狀況等所有情況,來做出對孩子最有利的決定。

讓我們看看兩個實際的案例:

案例一:小華的故事——當不當管教與疏忽讓孩子受苦

想像一下,一個年僅5歲的孩子小華,他的媽媽(也就是他的親權人)因為工作不穩定、經濟困難,不僅無法好好照顧他,甚至會用關燈把他關在房間或廁所裡,還對他說出「你去死」這樣的話。後來,媽媽更是直接離家,從此音訊全無,也沒給過小華任何生活費。小華的祖母看著孫子這樣受苦,決定向法院聲請,希望停止小華媽媽的親權,並由她來擔任監護人。

法院怎麼判? 法院認為,媽媽對小華的不當管教、經濟不穩且長期未盡扶養義務,已經構成 「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 。考量小華的意願和他祖母的穩定照顧能力,法院最終裁定停止媽媽的全部親權,並指定祖母為小華的監護人。這個案例告訴我們,不當管教、經濟困難卻不積極改善、甚至棄養,都是法律會介入停止親權的嚴重事由。

案例二:阿美與阿明的困境——父母失聯或入獄,誰來照顧孩子?

再舉一個例子,小姊弟阿美和阿明,他們的爸爸因為犯罪正在服刑,媽媽則長期失聯,根本找不到人。這對孩子們長期以來都由姑姑照顧。姑姑擔心孩子們的未來,便向法院聲請,希望停止父母的親權,並由她來擔任監護人。

法院怎麼判? 法院發現,阿美和阿明的父母確實長期對孩子疏於關懷和聯繫,爸爸在服刑、媽媽又失聯,實際上根本無法履行父母的責任。法院認定這已經構成 「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 。為了孩子們的最佳利益,法院裁定停止父母的全部親權,並選定長期實際照顧他們的姑姑為監護人。這個案例說明,即使父母是因犯罪入獄或長期失聯,導致無法照顧孩子,法律也會介入保護孩子,確保他們能有穩定的生活環境。

我該怎麼做?聲請停止親權的實務指引

如果您身邊有孩子面臨類似困境,或您是孩子的最近尊親屬,希望為孩子爭取更好的照顧,您可以考慮向法院聲請停止親權或監護權。

1. 誰可以聲請?

  • 兒童及少年本人(如果他們有表達能力)
  • 他們的最近尊親屬(例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姊等)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也就是社會局或社會福利單位)
  •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 其他利害關係人(例如長期照顧孩子的親友、學校老師等)

2. 向哪裡聲請?

您需要向子女住所或居所地的「家事法庭」 提出聲請。

3. 聲請程序與證據準備

這類案件屬於「家事非訟事件」,您需要向法院提出「聲請書」,法院會以「裁定」的方式來決定。在聲請時,最重要的是要準備充分的證據,證明父母或監護人確實有法定停止事由,例如:

  • 社工訪視報告、家事調查官報告:這些是法院最常採納的客觀評估報告。
  • 醫療紀錄、警政紀錄、學校紀錄:證明孩子受虐、受傷或長期缺課等情況。
  • 相關證人證詞、書面資料:例如證明父母失業、債務纏身、不支付扶養費等。
  • 未成年子女的陳述意見:法院會考量孩子的年齡和理解能力,聽取他們的想法。

法律保護兒童,保障他們的未來

親權或監護權的停止,是法律為了保護未成年子女所做的重大干預。它不是為了懲罰父母,而是為了確保孩子能在一個安全、穩定且有愛的環境中成長。如果您或您身邊的孩子正遭受不當對待或疏忽照顧,請務必了解這些法律權益,並勇敢地為孩子發聲,尋求社會福利機構的協助。法律是保護弱勢的工具,特別是未成年子女,他們的最佳利益始終是我們最優先的考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親權和監護權有什麼不同?

A: 親權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天生就有的權利和義務,包含照顧、教養、保護人身和管理財產。監護權則是在父母無法行使親權時,由法律指定或法院選定的人,代替父母來行使這些權利義務。

Q: 哪些情況下,父母或監護人的親權會被停止?

A: 親權被停止的主要情況包括: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如長期不聞不問、棄養、因入獄或失聯無法照顧);對孩子施以身心虐待、遺棄、身心暴力等不當行為;未禁止孩子施用毒品;或父母濫用親權,對孩子權益造成嚴重損害。

Q: 如果我想聲請停止親權,需要準備什麼資料?

A: 您需要準備充分的證據來證明父母或監護人有法定停止事由。常見的資料包括:社工訪視報告、家事調查官報告、醫療紀錄、警政紀錄、學校出缺席紀錄、相關證人證詞,以及證明父母經濟狀況不佳、債務纏身或長期失聯的書面資料等。法院也會視情況聽取未成年子女的意見。

Q: 親權被停止後,孩子會由誰來照顧?

A: 親權停止後,法院會根據《民法》規定的順序,或依據孩子的最佳利益原則,選定新的監護人。常見的監護人順序包括與未成年人同居的祖父母、兄姊等。如果這些順序都無法適用,法院會為孩子選定最適合的監護人,通常會考量長期實際照顧者(如姑姑、阿姨等)的意願和能力。

Q: 被停止的親權,未來還有機會恢復嗎?

A: 是的,如果導致親權停止的原因已經消失,例如父母改善了照顧狀況、與子女修復了關係,並且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父母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停止親權的宣告,有機會恢復其親權行使。這體現了法律給予父母改過自新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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