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兒少緊急安置:守護孩子生命安全的法律行動指南

兒少緊急安置:守護孩子生命安全的法律行動指南

律點通
2025-07-10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兒少保護法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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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緊急安置:守護孩子生命安全的法律行動指南

親愛的兒少權益倡議者,您是否曾遇過孩子身處危險,急需立即協助卻不知如何是好的情況?在台灣,當兒童及少年面臨生命、身體或自由的立即危險時,法律賦予了主管機關「緊急安置」的權力,這是一個保護孩子的重要安全網。了解這項機制,能讓您在關鍵時刻,為孩子挺身而出。

什麼是緊急安置?

「緊急安置」是一種立即性、暫時性的保護或限制措施,目的在於避免個人因自身或他人行為而遭受立即的生命、身體或自由上的危險。它的核心特徵是時間的急迫性介入的強制性,通常伴隨著對人身自由的暫時限制。在台灣,這主要適用於兒童及少年,以及部分情況下的嚴重精神疾病病人。

兒少緊急安置的法律依據與條件

針對兒童及少年的緊急安置,主要依據的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簡稱《兒少福利法》)。

1. 法源依據: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白話解釋: 當孩子沒有得到適當照顧、生病卻沒就醫、遭受遺棄或虐待,或有其他急迫危險時,地方政府的社會局/處就有責任介入,必要時可以啟動緊急安置。這條文的核心精神是,只要孩子的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危險之虞,主管機關就必須採取行動。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繼續安置之聲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

白話解釋: 這條規定了緊急安置的期限程序。緊急安置最長只能72小時(三天)。如果三天內問題無法解決,且孩子仍需要保護,主管機關就必須立刻向法院聲請「繼續安置」,由法官來決定是否延長,每次最長三個月。這確保了對孩子人身自由的限制,必須經過司法機關的審查,符合正當程序。

2. 緊急安置的構成要件:

實務上,判斷是否需要緊急安置,社工會綜合考量多方因素:

  • 未受適當養育或照顧: 例如,孩子生活環境極度髒亂、基本需求(食、衣、住、行、醫療、教育)長期未被滿足,或父母親職功能嚴重失常。
  • 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 指孩子有明顯疾病或傷勢,若不立即處理將導致嚴重後果,但照顧者卻未帶其就醫。
  • 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等: 這是最直接的緊急安置事由,可能包括身體傷害、精神創傷、性侵害等。
  • 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 這是最關鍵的判斷標準,強調急迫性潛在風險。例如,照顧者有自殺傾向並威脅帶孩子一起輕生,或家庭暴力頻繁且有升級趨勢。

實務案例:當家庭失能,法院如何守護孩子?

讓我們透過一個真實的案例,來理解緊急安置在實務上的運作。

小安的故事:急需援手的小小生命

小安(化名)是一個未滿七歲的孩子,他的生活環境長期髒亂,蚊蟲滋生,衛生狀況極差。更令人擔憂的是,小安的父母婚姻衝突不斷,家庭暴力頻繁發生,小安也曾遭受虐待。最讓人心驚的是,父親多次以「要帶小安一起自殺」來威脅母親。在這樣危急的情況下,宜蘭縣政府緊急將小安安置。

然而,緊急安置72小時後,小安的家庭狀況並未改善。父母搬了家,經濟能力依然不穩定,親職功能也沒有提升。更雪上加霜的是,小安被診斷出有多面向發展遲緩的問題,急需早期療育課程。雖然父母口頭上說暫時無法照顧,卻不願配合政府提出的委託安置計畫。面對這樣的困境,宜蘭縣政府再次對小安進行緊急安置,並向地方法院聲請「繼續安置」。

法院的裁定與理由:

地方法院在審理此案時,考量到小安未滿七歲,沒有能力表達意見,因此依職權為他選任了「程序監理人」,以確保小安的最佳利益在司法程序中得到充分保障。法院審核了所有文件,並聽取了程序監理人的陳述後,裁定准予小安繼續安置三個月。

法院的理由是:小安的父母長期有家庭暴力問題,經濟和家庭支持系統不佳,無法提供孩子妥善的照顧。小安本身有發展遲緩問題,需要長期療癒。在現階段,沒有其他親友能提供妥善照顧。因此,法院基於 「維護小安基本權益」「最佳利益」 原則,認為小安無法獲得適當的養育和保護,若不繼續安置,將缺乏穩定安全的成長環境,也難以有效提升父母的親職能力並穩定婚姻關係。

案例啟示:

這個案例清楚地展現了:

  • 「兒童最佳利益」是法院裁定的核心: 即使父母不願配合,只要客觀環境對孩子不利,法院仍會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 緊急安置與繼續安置的銜接: 緊急安置是暫時的,如果情況未改善,主管機關必須向法院聲請繼續安置,並由法院進行審查,確保對人身自由限制的合法性與必要性。
  • 司法審查的重要性: 即使是主管機關的緊急安置,也必須在期限內報請法院裁定,由司法機關進行監督與審查,以保障被安置孩子的權益。

兒少權益倡議者能怎麼做?實務操作指引

作為兒少權益倡議者,您的警覺和行動至關重要:

  1. 提高警覺,識別危險信號: 留意孩子是否有《兒少福利法》第56條所列的危險情境,例如:長期未就學、身上有不明傷痕、情緒異常低落或焦慮、居住環境惡劣等。
  2. 立即通報: 當您發現孩子有立即危險或危險之虞時,請務必撥打113保護專線或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社會局/處)或其委託的兒少保護中心進行通報。您的通報可能就是拯救一個生命的關鍵。
  3. 配合評估: 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會指派社工進行訪視評估。如果您是通報者,請盡可能提供詳細的資訊,協助社工了解狀況。
  4. 了解程序,持續關注: 緊急安置後,請了解其72小時的期限,以及後續聲請繼續安置的司法程序。持續關注案件進展,與負責社工保持聯繫,必要時提供協助。
  5. 認識「程序監理人」: 在安置事件中,若孩子沒有意思能力(如嬰幼兒),法院會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程序監理人代表孩子的最佳利益參與訴訟,確保孩子的聲音被聽見,權益得到保障。

重要提醒: 緊急安置是一個高度時效性的保護措施。在整個過程中,相關單位會詳實記錄個案狀況、評估結果及所採取的措施,以備後續司法審查。所有措施都應符合「比例原則」,即選擇對當事人權益侵害最小、最能達成保護目的的方式。

相關概念: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的緊急安置

雖然本文主要聚焦於兒少,但「緊急安置」的概念也適用於其他需要即時保護的群體,例如《精神衛生法》所規範的嚴重精神病人。

根據2024年12月14日施行的《精神衛生法》新規定,當嚴重精神病人有傷害自己或他人之虞,且拒絕就醫時,經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的專科醫師診斷後,地方主管機關可予以緊急安置。此類安置最長不得逾五日(部分最新草案為七日)。若需進一步強制住院,則必須向 「法院」 聲請裁定,由司法機關進行審查,這與兒少緊急安置的司法審查原則是一致的,都強調對人身自由的審慎限制。

結語:共同為孩子編織安全網

緊急安置是社會為最脆弱的兒童及少年所建立的一道防線。作為兒少權益倡議者,您的知識、警覺和行動,是這道防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掌握這些法律知識,不僅能讓您在關鍵時刻做出正確判斷,更能賦予您力量,與社會各界共同努力,為每一個孩子編織一個更安全、更健康的成長環境。

讓我們一起,成為孩子們最堅實的後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何判斷孩子是否需要緊急安置?

A: 根據《兒少福利法》第56條,若孩子有未受適當養育、急需醫療未就醫、遭受虐待遺棄、或其他立即危險或危險之虞,就可能符合緊急安置的條件。實務上,社工會評估孩子的身心狀況、家庭環境、照顧者能力等,判斷是否有立即危險或潛在風險。若您不確定,仍建議撥打113保護專線諮詢或通報,讓專業人員介入判斷。

Q: 緊急安置後,孩子會被安置多久?

A: 緊急安置最長不得超過72小時(三天)。如果72小時後,主管機關評估孩子仍有保護必要,且狀況未改善,就必須向地方法院聲請「繼續安置」。法院裁定准許後,每次繼續安置的期限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主管機關可再聲請法院裁定延長,每次也是三個月。

Q: 我可以為被緊急安置的孩子做些什麼?

A: 您可以持續關注案件進展,與負責的社工保持聯繫,提供您所知的相關資訊,例如孩子的喜好、習慣、特殊需求等,以利社工為孩子安排適當的照顧。如果孩子沒有意思能力(如嬰幼兒),法院會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來代表其最佳利益,您可以了解程序監理人的角色並與其溝通,表達您對孩子的關心和建議。

Q: 如果我通報了,會不會反而讓孩子情況更糟?

A: 通報是為了保護孩子的安全,是啟動保護機制的必要步驟。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會進行專業評估,並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緊急安置是最後的保護手段,社工也會努力協助家庭改善狀況,提供支持和資源,最終目標是讓孩子能在安全的環境中成長。您的通報行為是保護孩子的關鍵,不會讓情況更糟,反而可能及時阻止傷害發生。

Q: 緊急安置的費用由誰負擔?

A: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2條規定,兒童及少年安置期間的費用,原則上由其父母、監護人或利害關係人負擔。但若其經濟困難,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費用減免或補助。若無人負擔或無法追償,則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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