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爭取子女親權:保障孩子最佳利益的法律指南

爭取子女親權:保障孩子最佳利益的法律指南

律點通
2025-07-10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親權家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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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取子女親權:保障孩子最佳利益的法律指南

當父母面臨離婚或分居,最令人心疼與擔憂的,莫過於未成年子女的未來。究竟孩子該由誰照顧?如何確保他們的身心發展不受影響?這些都是子女權益關注者最核心的疑問。在台灣,法院在處理親權(過去稱監護權)爭奪時,一切判斷都圍繞著一個最高原則:子女最佳利益

什麼是「子女最佳利益」?法院判斷親權的核心原則

在台灣,法院在裁定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歸屬時,最關鍵的依據就是《民法》第1055條之1。這條法條明確指出,法院必須「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並列出多項應特別注意的事項。這不僅是一句口號,更是法院實質判斷的具體標準:

《民法》第1055條之1: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簡單來說,法院會全面性地評估孩子和父母的狀況,包括孩子的年齡、意願,父母的品行、經濟能力、照顧意願,以及家庭互動等。此外,法院也會參考社工或家事調查官的專業報告,這些報告在親權案件中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

除了上述核心法條,還有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同樣影響著親權的判斷:

  • 《民法》第1055條:規範夫妻離婚時親權的協議、法院酌定或改定,以及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時的改定。也包含會面交往的酌定與變更。
  • 《民法》第1089條:原則上父母共同行使親權,若對子女重大事項(如就學、醫療)意見不一,可請求法院酌定。
  • 《民法》第1090條:當父母一方「濫用親權」時,法院可宣告停止其親權的全部或一部。所謂「濫用」,不只指積極的虐待,也包含消極的疏於照顧或不當行為。
  • 《家事事件法》第106條:賦予法院職權調查權,強調社工或家事調查官報告的重要性。

親權判斷的關鍵原則解析

除了法條,實務上法院還會考量以下幾個重要原則:

1. 主要照顧者原則

這個原則強調維持子女生活環境的穩定性。法院通常會傾向由過去長期、實際照顧子女的一方擔任親權人。因為心理學研究顯示,生活環境的重大變動是壓力的來源,維持照顧的繼續性對孩子的安全依附和發展更有利。法院會審酌分居前誰是主要照顧者,以及分居後孩子與哪一方同住較久、適應狀況如何。

2. 善意父母原則

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它要求父母雙方在離婚後,應本著善意,積極合作,促成對方與子女順利會面交往,並且絕對避免在孩子面前詆毀對方,或灌輸孩子對對方的負面思想。目的是確保孩子能持續獲得雙親的關愛,不因父母離異而被迫選邊站。若有妨礙探視、搶奪子女、或對子女灌輸仇恨思想等行為,將被視為違反善意父母原則,嚴重影響親權判斷。

實務案例:法院如何判斷親權?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看看法院是如何運用這些原則來判斷親權的:

案例一:當「照顧」變成「傷害」

小晴的父母離婚後,小晴原本跟著爸爸生活。然而,爸爸長期對小晴有不當體罰、辱罵行為,甚至疏忽小晴的身體健康和學業,還經常要求小晴配合街頭表演,嚴重影響了小晴的身心發展。社工和家事調查官的報告中,都詳細記錄了這些狀況,而小晴也明確向社工表達了想和媽媽同住的意願。法院審酌後認為,雖然爸爸是主要照顧者,但其照顧方式已對小晴造成傷害,媽媽則能提供穩定且健康的成長環境。最終,法院裁定小晴的親權由媽媽單獨行使。

指導意義: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父母的品行、保護教養意願與態度,以及是否能提供穩定且有利於子女身心發展的環境,是法院判斷親權歸屬的關鍵。即使是主要照顧者,若有不當教養行為,也可能導致親權的改定。

案例二:搶奪子女,親權易位

小恩的父母雖然沒有結婚,但小恩出生後,爸爸一直很關心。後來,媽媽卻在未經爸爸同意下,謊稱小恩的護照遺失,重新申請護照後將小恩從國外帶回台灣。回到台灣後,媽媽更長期不遵守法院命其交付小恩給爸爸的裁定,導致爸爸無法順利了解小恩的生活情形,也無法探視。法院審理後認為,媽媽這種以不法手段搶奪子女、且長期不遵守法院裁定的行為,已嚴重違反「善意父母原則」,認定媽媽不適任親權人。最終,法院裁定小恩的親權由爸爸單獨行使。

指導意義: 這個案例明確指出,以不法手段搶奪子女、不遵守法院裁定、以及妨礙他方與子女聯繫和相處的行為,會被法院認定為嚴重違反「善意父母原則」,進而導致親權的改定。

爭取親權的實務操作指引

了解了法律原則和案例,那麼在實際爭取親權時,您該怎麼做呢?

1. 展現您的親職能力與意願

  • 提供穩定生活環境:證明您有穩定的居住環境、足夠的經濟能力(薪資、存款、不動產等),足以負擔孩子食衣住行育樂的開銷。
  • 積極參與教養:提供孩子日常作息、學習狀況、醫療紀錄、才藝活動等詳細紀錄,證明您是實際且用心的照顧者。老師的評語、親子互動照片或影片都是有力的證據。
  • 建立良好支持系統:說明您的親友(如父母、手足)能提供的協助,展現良好的家庭支持系統,這對孩子的成長環境非常重要。

2. 遵守「善意父母原則」

  • 積極配合會面交往:即使親權可能不歸您,也應積極配合對方與孩子的會面交往,並提供孩子健保卡等必要物品。展現您支持孩子與另一方維持關係的態度。
  • 避免負面言行:切勿在孩子面前詆毀對方,或灌輸孩子對對方的負面思想。這類行為會被法院認定為不友善父母,嚴重影響親權判斷。
  • 主動溝通協調:對於孩子的重大事項(如就學、醫療),應主動與對方溝通協調,展現您願意合作的意願。

3. 重視子女意願與配合專業調查

  • 引導真實表達:若孩子已具備表達能力(通常7歲以上會被法院考慮),應引導他們真實表達意願,而非強迫或暗示。法院會透過家事調查官或社工訪視來了解孩子的真實意願。
  • 積極配合調查:積極配合社工人員或家事調查官的訪視與調查,提供真實、完整的資訊,展現良好的親職態度。他們的報告是法院判斷的重要依據。

結語:一切為了孩子

親權爭奪的過程充滿挑戰,但請您始終記得,法院判斷的核心是「子女的最佳利益」。您的所有努力,都應圍繞著如何為孩子提供一個最穩定、最健康、最有利於其身心發展的成長環境。展現您的親職能力、意願,並成為一個「善意父母」,將是您在親權訴訟中最重要的籌碼。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了解台灣親權法律,並在為孩子爭取權益的道路上,更有方向與信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法院會如何判斷?

A: 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是法院在處理親權案件時的最高指導原則,旨在確保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全發展。法院會綜合考量多項因素,包括孩子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意願、人格發展需求;父母的品行、健康、經濟能力、保護教養意願與態度;父母與子女間的感情狀況;以及父母是否有妨礙對方探視等行為。法院也會參考社工或家事調查官的訪視報告來做出判斷。

Q: 如果孩子自己說想跟某一方住,法院會完全聽從嗎?

A: 法院會尊重子女的意願,尤其當孩子年齡較長、表達能力較強時(通常7歲以上會被考量)。但子女意願並非唯一決定因素。法院會透過家事調查官或社工訪視來評估子女意願的真實性,判斷孩子是否受到一方父母的暗示或影響,以及其心智發展是否足以理解親權的意義。最終,子女意願會作為綜合判斷的其中一個重要參考,而非單一依據。

Q: 什麼是「善意父母原則」?違反了會有什麼後果?

A: 善意父母原則要求父母雙方在離婚後,應積極合作,促成對方與子女順利會面交往,並避免在孩子面前詆毀對方或灌輸負面思想,以確保孩子能持續獲得雙親的關愛。若一方有妨礙對方探視、搶奪子女、或對子女灌輸仇恨思想等行為,將被視為違反善意父母原則,法院在酌定親權時會將此列為不利因素,嚴重者甚至可能導致親權的改定或喪失。

Q: 如果我的經濟狀況比較差,是不是就沒機會爭取到親權?

A: 經濟能力是法院考量子女最佳利益的因素之一,但它絕不是唯一的決定性因素。法院更重視的是您是否能提供孩子一個穩定、安全、有愛的成長環境,以及您對孩子的保護教養意願和態度。如果您經濟狀況較弱,可以強調其他親職優勢,例如您與孩子的情感連結、您投入的實際照顧時間、您親友能提供的家庭支持系統,以及您為孩子未來所做的教育規劃等,來彌補經濟上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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