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離婚後親權意見不合?法院這樣判,保障孩子最佳利益!

離婚後親權意見不合?法院這樣判,保障孩子最佳利益!

律點通
2025-07-10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親權爭議離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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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親權意見不合?別讓孩子成為爭執的籌碼!

許多夫妻在離婚後,雖然不再是伴侶,卻仍是孩子的父母。然而,當面對孩子的教育、醫療、居住地等「重大事項」時,雙方意見不合,甚至爭執不下,該怎麼辦?這不僅讓父母頭痛,更可能對無辜的孩子造成傷害。別擔心,律點通將為您解析台灣法律如何處理這類親權爭議,幫助您找到解決之道,讓孩子在父母的愛中健康成長。

法律怎麼說?親權行使的依據

當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行使意見不一致時,主要適用以下法律條文:

1. 親權共同行使原則與法院酌定權:《民法》第1089條

原則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應共同行使。這意味著在一般情況下,父母雙方應協商並共同決定子女的相關事務。但如果遇到重大事項意見不合呢?

《民法》第1089條第2項、第3項:「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這條文告訴我們,當父母對子女的「重大事項」無法達成共識時,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聲請,請求法院依照「子女的最佳利益」來決定。法院在做決定前,還會聽取孩子的意見(如果孩子有表達能力)、主管機關或社福機構的意見。

2. 離婚後親權歸屬與酌定:《民法》第1055條

這條主要規範離婚後的親權歸屬,但其「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酌定」的精神,與處理父母意見不合的法院介入原則相符。即使婚姻關係存續中,若父母分居且事實上無法共同行使親權,或對重大事項意見不合,法院仍可介入酌定。

3. 法院判斷親權的最高指導原則:子女最佳利益:《民法》第1055條之1

這是法院在處理所有親子關係事件時,最重要的考量原則。法院會審酌一切情狀,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民法》第1055條之1:「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簡單來說,法院會全面評估孩子的身心發展、意願,以及父母雙方的照顧能力、品行、經濟狀況、對孩子的態度,甚至是否有阻礙對方探視的行為等,一切都以孩子的福祉為核心。

4. 爭議期間的保護措施:暫時處分:《家事事件法》第85條

在親權爭議案件審理期間,如果情況緊急,例如孩子就學、醫療等問題需要立即解決,法院可以依聲請或職權做出「暫時處分」,確保孩子的權益不會因為訴訟而受損。

法律概念白話解:您必須知道的關鍵詞

  • 親權: 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所擁有的權利與應負擔的義務,包含保護、教養、扶養、代理子女為法律行為及管理子女財產等。
  • 重大事項: 對孩子成長發展、身心健康、教育、居住環境有深遠影響的事項,例如:
  • 子女住所及主要照顧者
  • 學籍與教育: 選擇學校、學區、教育方式
  • 醫療: 非緊急性之重大醫療手術、長期治療計畫
  • 出國、移民: 涉及子女居住地變更或長期離境
  • 姓氏變更、出養
  • 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處理所有親子關係事件的最高指導原則,法院判斷的核心。
  • 友善父母原則: 強調父母應合作,鼓勵並協助子女與未同住方維持正常親子關係,避免離間或阻礙對方行使親權。違反此原則可能對親權酌定不利。

實務案例解析:看看法院怎麼判

案例故事一:共同親權下的分工協調

陳先生和林小姐離婚後,法院判決他們共同行使未成年子女的親權。然而,對於孩子的日常照顧和重大決定,兩人仍有許多分歧。林小姐向法院聲請,希望釐清權利義務。法院審理後,考量到孩子的穩定生活與日常照護的效率,雖然維持共同親權,但明確指定林小姐為主要照顧者並與孩子同住。同時,法院也明確列出戶籍、學籍、一般就醫、金融帳戶等事項由林小姐單獨決定,而陳先生則保有探視會面交往的權利。這個案例顯示,即使是共同親權,法院也會依孩子最佳利益做出務實的安排,讓父母各司其職,確保孩子生活穩定。

案例故事二:從單獨親權到共同親權的轉變

王媽媽原先擁有孩子的單獨親權,但張爸爸認為王媽媽限制他與孩子會面,甚至有離間行為,因此向法院聲請改定親權。法院審理後,雖然沒有將親權完全改定給張爸爸,但考量到王媽媽已努力調整,且孩子也有與王媽媽同住的意願,同時為了彌補張爸爸過去參與不足的部分,法院將親權改為兩造共同行使。法院更細緻地劃分權責:孩子的住所、戶籍等生活事宜由王媽媽單獨決定;但非緊急性之重大醫療手術、出國留學、移民等則需雙方共同同意。這個案例說明,法院會動態調整親權,即使父母過去有衝突,若有改善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法院仍可能酌定共同親權,並細緻地劃分權利義務,以促進父母雙方共同參與,並保障孩子權益。

實務操作指引:當親權意見不合時,您可以這樣做

  1. 理性溝通與協商: 這是第一步,嘗試與對方理性對話,明確爭議點,並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出發點尋求共識。若自行溝通困難,可尋求專業的親職諮詢師或家事調解委員協助。

  2. 聲請法院酌定: 當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重大事項」權利行使意見不一致,且無法透過協商達成共識時,任何一方均可依《民法》第1089條聲請法院酌定。應向子女住所或居所地之少年及家事法院(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聲請,並盡可能提供詳細資料,例如子女的現況、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品行、保護教養意願及態度,以及任何有利於證明自己更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證據。

結語

處理親權行使意見不合的關鍵,始終在於將「子女的最佳利益」放在首位。無論是透過溝通協商,或是尋求法院的介入酌定,都應避免將孩子捲入父母的紛爭之中。請記得,友善父母原則是維護孩子身心健康的基石,尊重並鼓勵孩子與雙方父母保持良好關係,才是給孩子最好的愛與支持。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父母對子女的教育意見不合,該怎麼辦?

A: 先嘗試與對方進行理性溝通,明確爭議點。若無法達成共識,可尋求家事調解委員會或專業親職諮詢師協助。若仍無解,可依《民法》第1089條聲請法院酌定。法院會考量子女最佳利益,包括子女意願、父母教養能力與態度、經濟狀況等因素,做出最有利於孩子教育發展的決定。

Q: 什麼情況下,法院可能會改定親權?

A: 當原親權行使方式不利於子女最佳利益時,法院可依父母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依職權改定親權。常見的情況包括:一方有長期阻礙他方會面交往、對子女有不當對待或虐待、生活狀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無法妥善照顧子女、或有嚴重違反友善父母原則的行為等,都可能導致親權被改定。

Q: 如果孩子不願意與另一方探視,法院會怎麼處理?

A: 法院會聽取有識別能力子女的意願,但不會完全依照子女的單一意見。法院會透過家事調查官訪視、心理諮商等方式,審慎評估子女意願是否真實、是否受到父母離間或壓力影響,並考量其身心發展需求。最終,法院會綜合判斷何種會面交往方式最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即使孩子有不願意的表達,法院仍可能基於整體考量,酌定適當的會面交往方式。

Q: 「友善父母原則」具體是指什麼?違反會有什麼後果?

A: 友善父母原則是指父母應以合作的態度,鼓勵並協助子女與未同住方維持正常的親子關係,避免在子女面前批評對方、灌輸負面觀念或阻礙探視。若一方嚴重違反此原則,例如惡意離間子女,可能被法院認定為不適任親權人,進而影響其親權酌定或改定,甚至可能被法院限制會面交往的方式、時間或地點,或要求在第三人監督下進行會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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