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監護權爭議:如何保障子女最佳利益?

監護權爭議:如何保障子女最佳利益?

律點通
2025-07-10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監護權親權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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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取監護權:父母意見不合怎麼辦?

當婚姻走到盡頭,最讓父母牽掛的,莫過於未成年子女的未來。在台灣,爭取監護權(法律上稱為「親權」)的過程中,父母雙方意見不合是常見的挑戰。您是否正為孩子的教育、居住、醫療等重大決定與前配偶僵持不下?別擔心,身為律點通,我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法律如何處理親權爭議,提供您實用的指引,幫助您在維護子女最佳利益的同時,也能保障自身權益。

認識親權:父母對子女的權利與義務

在台灣法律中,我們常說的「監護權」,其實更精確的法律用語是 「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簡稱親權。這包含了父母對孩子生活照顧、教育安排、醫療決定、財產管理等一切與孩子成長發展息息相關的權利與義務。無論是離婚時協議親權歸屬,或離婚後因意見不合而需要調整,法院都會扮演關鍵角色。

核心原則:子女最佳利益

所有親權案件的核心,都是 「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這不是一句空話,而是法院判斷一切的最高指導原則。依據 《民法》第1055條之1,法院在判斷時會綜合考量多項因素:

《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健康情形、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求。 二、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三、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四、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五、父母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六、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七、其他與子女最佳利益有關之事項。」

簡單來說,法院會全面評估孩子現在與未來的需求,以及父母雙方誰能提供最穩定、最有利於孩子成長的環境。孩子的真實意願、主要照顧者的延續性、父母是否能友善合作,都是重要考量。

關鍵法條:了解您的權利與義務

當父母對親權行使意見不合時,主要依循以下法律規定:

  • 《民法》第1055條:親權的酌定與改定 這條文是離婚後親權歸屬的基礎。它規定夫妻離婚後,親權可以協議,若協議不成或協議不利於子女,法院可以介入酌定或改定。

《民法》第1055條第1項:「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這意味著,即使您們曾經協議過,如果情況有變,或協議內容明顯對孩子不利,法院仍有權力為了孩子的利益進行調整。

  • 《民法》第1089條:共同親權與重大事項爭議 原則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是共同行使的。但如果共同親權的父母在孩子的「重大事項」上意見不一致,例如升學、搬遷、重大手術等,任何一方都可以請求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來決定。

《民法》第1089條第3項:「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

這條文是解決共同親權父母在關鍵決策上僵局的法律依據。

友善父母原則:法院判斷的重要依據

在親權爭議中,法院非常重視 「友善父母原則」 。這表示父母雙方都應該以合作、善意的態度,鼓勵並協助孩子與未同住的另一方保持良好的親情連結。如果您有阻礙對方探視、在孩子面前說對方壞話、甚至離間孩子與對方感情的行為,這會被法院認定為違反友善父母原則,對您爭取親權或擔任主要照顧者非常不利。法院甚至可能因此裁定停止您的部分親權。

緊急狀況:暫時處分

如果親權爭議正在法院審理中,而您認為孩子有立即的危險或重大損害的可能,例如對方有不當照顧行為、或有帶孩子出國不歸的疑慮,您可以依據 《家事事件法》第85條聲請暫時處分。這是一種緊急措施,法院會在正式裁定前,先下達命令來保護孩子的安全與權益,例如暫定孩子由哪一方照顧、暫停會面交往等。但聲請時必須提出明確的「急迫性」與「必要性」證明。

實務案例:法院如何判斷?

讓我們看看兩個實際案例,了解法院在親權案件中如何考量:

案例一:改定親權門檻高,探視方式可調整

小華(化名)離婚後,孩子由前妻小芳(化名)照顧。小華認為小芳照顧不當,導致孩子身心出現狀況,且前妻常阻撓他探視孩子,因此向法院聲請改定親權,希望由自己單獨照顧孩子。

法院審理後發現,社工訪視報告顯示小芳與孩子互動良好,並未發現小華所稱的「照顧不當」情事。雖然小華與小芳在探視問題上確實有爭議,但這並未達到法律上「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子女不利」的改定親權門檻。因此,法院駁回了小華改定親權的聲請。

然而,考量到雙方信任薄弱,探視爭議不斷,法院仍積極介入,參考社工報告與孩子的意願,重新擬定了更明確、具體的會面交往方式,確保小華能穩定地與孩子保持親情連結。

給您的啟示: 想要改定親權並不容易,必須有明確的證據證明現任照顧方確實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子女不利」的情事。但若只是探視或意見不合,法院更傾向於調整會面交往方式,而非直接改定親權。

案例二:當心!「非友善父母」行為會影響判斷

阿明(化名)與前妻小美(化名)離婚後,孩子由小美單獨照顧。阿明聲請暫時處分,主張小美多次放棄會面、工作時間長、甚至曾說要將孩子出養,而且孩子明確表示不願與小美同住。阿明還提供了與孩子的對話錄音作為證據。

然而,法院審理後發現,阿明提供的錄音內容,反而顯示他未能善盡親職責任,甚至利用法院裁定為由,向孩子表達無力無助,可能間接引導孩子產生抗拒心理。法院認為,阿明有「默許孩子抗拒」及「負面解讀對方親權行使」的「非友善父母」行為。法院強調,年幼的孩子容易迎合同住方的想法,其負面情緒表達不應被驟然認定為暫時處分的必要。最終,法院駁回了阿明的暫時處分聲請。

給您的啟示: 法院非常重視父母是否遵守「友善父母原則」。即使孩子表達了強烈意願,如果法院認為這意願可能受到一方父母的不當影響,或該方父母有離間、阻礙等非友善行為,法院將不會輕易採納,這對您的訴訟將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

實用建議:爭取親權的關鍵步驟

在親權爭議中,除了了解法律,更重要的是您的應對策略:

  • 1. 優先考慮協議與調解: 透過專業調解委員協助,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協議,對孩子的傷害最小。
  • 2. 貫徹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您的所有主張和證據,都應圍繞「我的方案最有利於孩子」這個核心。
  • 3. 展現友善父母態度: 即使對前配偶不滿,也請避免在孩子面前批評對方,並積極配合孩子與對方會面交往。
  • 4. 充分準備客觀證據:
  • 配合訪視: 家事調查官或社工的訪視報告是法院重要依據,務必積極配合。
  • 生活紀錄: 記錄孩子在您照顧下的作息、學習、健康狀況,證明您能提供穩定良好的環境。
  • 溝通紀錄: 保留與前配偶關於孩子事務的溝通紀錄,證明您曾努力溝通。
  • 5. 謹慎聲請暫時處分: 除非有明確證據顯示孩子有立即危險或重大損害,否則法院可能駁回您的聲請。

結論:為孩子,理性面對親權爭議

爭取親權是一場漫長且充滿挑戰的過程,但請記住,一切努力都是為了孩子的福祉。放下個人恩怨,以合作、理性的態度,並善用法律賦予您的權利與工具,您將更有機會為孩子爭取到最適合他們的未來。願您和您的孩子都能早日迎向穩定、健康的家庭生活。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子女的真實意願在親權爭議中有多重要?

A: 子女的意願是法院審酌的重要因素之一,尤其當孩子年齡較大、心智較成熟時。但法院會審慎判斷其意願是否真實、自主,而非受到一方父母的誘導或離間。家事調查官會透過訪談、觀察等方式評估。

Q: 什麼是「友善父母原則」?違反了會有什麼後果?

A: 「友善父母原則」是指父母雙方應以合作、善意的態度,鼓勵並協助子女與未同住的另一方保持親情連結。若您有阻礙探視、在孩子面前批評或離間對方等行為,將被法院認定為違反此原則,這對您爭取親權或擔任主要照顧者非常不利,甚至可能導致部分親權被停止。

Q: 什麼情況下可以聲請「暫時處分」?

A: 當親權爭議正在法院審理中,且有明確證據顯示孩子有「立即危險」或「重大損害」的急迫性與必要性時,例如對方有不當照顧行為、或有帶孩子出境不歸的疑慮,您可以聲請暫時處分,讓法院先下達緊急命令來保護孩子。

Q: 如果我和前配偶是共同監護,但在孩子重大事項上意見不合怎麼辦?

A: 依《民法》第1089條第3項,若共同親權的父母在子女的「重大事項」(如升學、搬遷、重大手術等)權利行使上意見不一致,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聲請,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來酌定。法院會考量雙方意見與孩子的實際需求,做出最有利於孩子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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