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爭取子女監護權?親權改定聲請指南

爭取子女監護權?親權改定聲請指南

律點通
2025-07-10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親權家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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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聲請人,您正在為孩子的未來努力嗎?

當家庭關係產生變動,孩子的照顧安排往往成為父母最牽掛的議題。如果您正考慮聲請「親權變更」(也就是俗稱的監護權改定),您或許會感到迷茫、焦慮,不知道該從何開始,法院又會如何判斷。別擔心,身為律點通,我將為您完整解析這條路徑,讓您更清楚自己的權益與應準備的事項。

親權變更的核心,永遠是「子女的最佳利益」。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會以孩子的福祉為最高指導原則,而非單純考量父母的意願或權利。理解這一點,是您踏出第一步的關鍵。

親權改定,究竟在改什麼?

在台灣法律中,我們常說的「監護權」,其實更精確的說法是《民法》上的「親權」,也就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這包含了保護教養、指定居所、財產管理等。當父母離婚後,若原本協議或法院裁定的親權行使方式(單獨或共同)已不再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此時就可以向法院聲請「親權改定」。

那麼,什麼情況下,法院會同意改定親權呢?

法院判斷的兩大核心要件

親權改定並非隨意即可聲請,法律對此有明確的要件規定。最主要依據是《民法》第1055條第3項,以及《民法》第1055條之1,這兩條是法院判斷的基石:

1. 原監護人「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情事」

這是聲請改定的必要前提。光是您覺得自己條件比較好,或對方再婚,若沒有具體事證證明原監護人有以下情況,法院通常不會准許改定。

《民法》第1055條第3項:「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有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這代表您必須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原行使親權的一方有:

  • 疏於照顧、長期失聯、未支付扶養費。
  • 不當管教、虐待、精神暴力。
  • 染有惡習(如賭博、吸毒)且影響子女。
  • 其他任何對子女身心發展造成負面影響的具體情況。

2. 符合「子女之最佳利益」

即使滿足了上述要件,法院最終仍會回歸到「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則。這是一個綜合性的判斷,法院會考量所有對孩子有影響的因素。

《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意願、健康情形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二、父母之年齡、經濟能力、品行、健康情形、生活狀況、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三、父母對於子女之教養費用、扶養費之給付狀況。四、父母原先對子女之照顧情形及繼續性。五、子女與父母或兄弟姊妹等其他共同生活之人之感情狀況。六、父母或第三人有無為保護教養子女之準備或提出具體計畫。七、其他與子女最佳利益有關之事項。」

法院會特別注意:

  • 孩子的意願: 尤其是年滿7歲或有表達能力的孩子,其意願會被高度尊重,但法院會判斷其真實性及是否符合長遠利益。
  • 照顧現狀與最小變動原則: 孩子目前的生活環境、主要照顧者、學校適應等,盡可能維持現狀,避免頻繁變動。
  • 父母的親職能力與意願: 評估雙方提供穩定且適當照顧的能力與意願。
  • 社工訪視報告: 這是法院判斷子女最佳利益的重要依據,社工會到府訪視並評估。

真實案例:法院如何判斷「未盡保護教養義務」?

以下兩個真實案例,讓您更具體了解法院在實務上如何認定原監護人「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子女有不利情事」:

案例一:長期棄養,親權改定獲准

王先生與李太太離婚後,約定女兒由王先生監護。然而,王先生卻長期將女兒交給李太太照顧,長達六年未曾探望,也未分擔任何扶養費用,自己則另組家庭。李太太身為小學教師,經濟穩定,女兒也與她感情深厚。

法院審理後認為,王先生多年來對女兒不聞不問,顯然未盡監護、扶養照顧之責,且另組家庭後對女兒依然漠不關心,已構成「不能勝任子女監護之情事」。相較之下,李太太長期付出照顧,與女兒感情深厚,且經濟能力足以提供穩定生活。社工訪視報告也建議由李太太監護符合孩子最佳利益,女兒也明確表示願與母親同住。最終,法院裁定將女兒的親權改定由李太太單獨行使。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原監護人長期疏於照顧、未盡扶養義務,且對子女漠不關心,是構成改定親權的重大事由。孩子的實際照顧狀況、意願以及主要照顧者的親職能力和感情連結,是法院考量子女最佳利益的重要因素。

案例二:失聯失責,孩子生活困頓

陳先生與張小姐離婚後,約定由陳先生行使親權。但陳先生另組家庭後長期居住在外地,將孩子們交由屏東的親屬照顧。不幸的是,繼祖父過世後,陳先生未能妥善安排孩子們的生活,導致孩子們獨自居住,生活上仰賴鄰居、學校及社政資源接濟。陳先生不僅處理態度消極,甚至一度失聯,連孩子們的入學報到文件簽署都拖延,嚴重影響了孩子們的受教權益。

法院認定,陳先生的長期失聯、未盡父職、疏於照顧,導致孩子們生活陷入困境,已構成嚴重未盡保護教養義務。儘管張小姐(母親)與孩子們聯繫不頻繁,但她展現了協助處理事務的意願,且孩子們也已具備相當的自主能力,並無反對意見。法院綜合考量後,認為由張小姐擔任監護人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最終裁定將親權改定由張小姐行使。

這個案例強調: 原監護人長期將子女交由他人照顧,且在主要照顧者變故後未能提供妥善安排,甚至失聯,導致子女生活困頓,構成嚴重未盡保護教養義務。即使請求改定者與子女關係不甚緊密,但只要其有能力和意願提供穩定照顧,且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法院仍可能准許。

親權改定,我該怎麼做?

了解了法律要件和實務案例,接下來就是實際操作的步驟:

1. 申請主體

您可以是孩子的另一方父母、未成年子女本人(需達一定年齡且有表達能力)、主管機關(如社會局)、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2. 管轄法院

您應向未成年子女「住所」或「居所地」的法院聲請,這屬於「家事非訟事件」。

3. 聲請方式

您需要填寫一份「家事聲請狀」,清楚載明聲請人、相對人、未成年子女的基本資料,以及您聲請的事項和具體理由。務必檢附相關證據。

4. 應備文件

  • 家事聲請狀正本及繕本。
  • 戶籍謄本(含未成年子女、聲請人、相對人)。
  • 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
  • 最重要的:證明原監護人「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情事」的具體證據。 例如:
  • 未支付扶養費的銀行存摺明細。
  • 長期失聯、未探視、未關心的通聯記錄、社工訪視紀錄。
  • 不當管教、虐待、疏忽照顧的驗傷單、報案紀錄、學校或社福單位通報紀錄。
  • 原監護人健康狀況不佳、染有惡習(如賭博、吸毒)的證明。
  • 其他對子女身心發展不利的具體事證。
  • 聲請人自身親職能力、經濟能力、生活環境的證明(如在職證明、薪資證明、財產清單、房屋所有權狀或租賃契約)。

5. 法院審理流程

法院收案後,通常會:

  • 囑託社會福利機構或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調查: 這是非常關鍵的一步,他們會評估兩造的親職能力、經濟狀況、子女意願、親子互動、照顧計畫等,並提出報告供法院參考。
  • 安排親子會談: 法院可能會直接與未成年子女會談,聽取他們的真實意願,尤其對於有表達能力的孩子。
  • 綜合所有調查結果: 法院會依「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作出裁定。

重要提醒:聲請親權改定前,您必須知道的事

  • 舉證責任: 您必須提出具體且充分的證據,證明原監護人確實有未盡義務或不利情事。僅憑臆測或泛泛之詞,法院難以採信。
  • 子女意願: 孩子的意願是重要考量,但並非唯一決定因素。法院會判斷意願的真實性及是否符合其長遠利益。
  • 最小變動原則: 法院傾向維持孩子現有穩定生活環境,除非變更親權能明顯帶來更好的利益。因此,若孩子在原監護人照顧下生活穩定、適應良好,即使原監護人有輕微瑕疵,法院也可能不予改定。
  • 善意父母原則: 即使您成功改定親權,法院仍可能酌定未行使親權之一方的會面交往權。阻礙他方與子女會面交往的行為,可能被法院認定為「非善意父母」,進而影響您在其他相關案件中的判斷。

結論

親權改定是一條為了孩子未來而努力的道路,它需要您充分的準備、具體的證據和對法律的理解。請記住,法院的最終目的永遠是確保未成年子女的福祉。當您掌握了這些核心概念和實務流程,就能更有信心地為孩子爭取他們應得的、更好的成長環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情況下,我可以聲請改定親權?

A: 您必須證明原行使親權的一方有「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例如,對方長期失聯、未支付扶養費、對孩子有不當管教、虐待行為,或因染有惡習而影響孩子身心發展等具體情況。僅僅是您覺得自己條件比較好,或對方再婚,若未對孩子造成不利影響,通常不足以構成改定事由。

Q: 法院在判斷親權歸屬時,會考量哪些因素?

A: 法院會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綜合審酌多項因素,包括:孩子的年齡、性別、意願、健康狀況;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品行、健康、生活狀況及保護教養孩子的意願;父母對扶養費的給付狀況;原先對孩子的照顧情形及持續性;孩子與父母、手足的感情連結;以及父母或第三人有無具體照顧計畫等。社工訪視報告和孩子意願(尤其年滿7歲)是重要參考依據。

Q: 聲請改定親權需要準備哪些重要文件和證據?

A: 除了家事聲請狀、戶籍謄本、離婚協議書或判決書外,最關鍵的是能證明原監護人「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情事」的具體證據。這可能包括:未支付扶養費的銀行明細、長期失聯或不探視的通聯記錄、不當管教的驗傷單、報案紀錄、學校或社福單位的通報紀錄,以及聲請人自身的親職能力、經濟能力證明(如在職證明、薪資證明、財產清單等)。

Q: 聲請親權改定後,法院的審理流程大概是怎樣的?

A: 法院收案後,通常會排定調查期日,並囑託社會福利機構或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調查,評估孩子的最佳利益。他們會到府訪視、評估父母雙方狀況,並撰寫訪視報告。法院也可能安排親子會談,直接聽取孩子的意願。最終,法院會綜合所有調查結果,依「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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