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親權改定怎麼辦?掌握子女最佳利益,成功爭取扶養權

親權改定怎麼辦?掌握子女最佳利益,成功爭取扶養權

律點通
2025-07-10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親權糾紛家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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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權改定,為孩子爭取更好的未來

您是否正為孩子的親權問題感到焦慮?離婚後,原先約定或法院裁定的親權(也就是俗稱的「監護權」)並非一成不變。當現行的親權行使狀況對孩子不利時,法律賦予我們聲請「親權改定」的權利,目的就是為了確保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這篇文章將由律點通為您深入解析台灣親權改定的法律基礎、法院的判斷標準,並透過實際案例,讓您更清楚如何為孩子爭取應有的權利。

了解親權改定的法律基礎

親權改定主要依據《民法》及《家事事件法》等相關規定。其中,以下兩條法規是您必須了解的核心:

《民法》第1055條:親權改定的主要依據

這條法規明確指出,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聲請改定親權:

《民法》第1055條第3項:「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這代表,親權改定並不是單純比較父母誰條件比較好,而是必須證明原親權人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情事」的具體事實。例如:

  • 未盡保護教養義務: 指原親權人沒有好好照顧、扶養或教育孩子,像是長期不探視、不給扶養費、將孩子丟著不管、疏於管教導致孩子行為偏差等。
  • 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情事: 指原親權人的行為或狀況對孩子的身心發展造成負面影響,例如對孩子施暴、精神狀況不穩定、有不良嗜好(如吸毒、賭博)、故意阻礙您與孩子會面交往等。

《民法》第1055條之1:法院判斷「子女最佳利益」的標準

當法院要裁定或改定親權時,會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並綜合考量以下七大因素:

《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白話來說,法院會全面評估孩子本身的狀況、父母雙方的條件、親子關係、家庭環境,甚至會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的調查報告,來做出最有利於孩子的決定。

實務案例解析:親權改定成功與否的關鍵

透過實際案例,更能理解法院如何運用上述原則來判斷親權改定。

案例一:長期疏於照顧,親權成功改定

小雅(化名)與前夫離婚後,雖然約定女兒由前夫監護,但實際上,前夫卻長期將女兒交由小雅照顧,自己很少探望,也幾乎沒有支付扶養費用。女兒從小到大都跟著小雅生活,母女感情深厚,小雅也有穩定的教師工作,能夠提供女兒良好的生活環境。小雅認為前夫已形同「棄養」,遂向法院聲請改定親權。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後認為,小雅的前夫多年來對女兒不聞不問,沒有盡到一個監護人應有的照顧與扶養責任,對女兒的教養漠不關心,確實已構成「不能勝任監護」的情事。考量女兒長期由小雅實際照顧,且女兒的意願也傾向與母親同住,最終法院判決將女兒的親權改定由小雅單獨行使。這個案例說明,如果原親權人長期未盡照顧義務,法院會為孩子的最佳利益而改定親權。

案例二:證據不足,親權改定未獲准

阿明(化名)與前妻離婚時,約定兩個孩子由前妻單獨監護。後來阿明發現前妻感情生活不穩定,常帶著孩子住在男友家,有時孩子身上有不明傷痕,甚至前妻還會經常臨時要求阿明去接送或照顧孩子,讓阿明覺得前妻不適任親權人,因此聲請改定親權。前妻則反駁阿明也有遲延支付扶養費、吸菸等問題。

法院判決: 法院駁回了阿明的聲請。法院指出,親權改定必須證明原親權人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不利」的具體情事,而不是單純比較誰照顧能力較優。經社工訪視及家事調查,法院認為前妻仍是孩子的主要照顧者,且具備親職能力與意願,親子互動良好。雖然前妻與男友偶有爭吵,但並未達到嚴重影響孩子照顧權益的程度。阿明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前妻有嚴重疏於教養或對孩子不利的情事。法院考量「最小變動原則」(盡量維持孩子現有穩定生活環境),認為維持原協議對孩子身心發展較為安定。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親權改定的門檻較高,僅有偶發事件或輕微瑕疵,若未達到嚴重程度,法院不會輕易改定。充分且具體的證據是成功的關鍵。

親權改定的實務操作指引

  1. 仔細評估改定要件: 在聲請前,務必確認對方是否真的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不利」的具體事實,而不是單純比較優劣。
  2. 全面蒐集證據: 這是最重要的環節。證據應具體、客觀,例如:
  • 未盡扶養義務: 銀行轉帳紀錄、對話紀錄(證明催討扶養費未果)、學校繳費單等。
  • 疏於照顧: 孩子的學校成績、出缺席紀錄、老師或社工的證詞、孩子受傷照片、醫療紀錄、鄰居或親友的證詞。
  • 對子女不利情事: 精神科診斷證明、家庭暴力保護令、警方報案紀錄、孩子受驚嚇或情緒不穩的紀錄、不良嗜好(如吸毒、賭博)的證據。
  • 阻礙會面交往: 通聯紀錄、訊息截圖(證明對方拒絕或刁難會面)、會面交往紀錄。
  1. 展現「善意父母」態度: 即使您在聲請改定親權,仍應展現出願意配合對方探視、不離間孩子與對方感情的態度。這對法院判斷您的親職能力非常重要。
  2. 積極配合社工訪視: 法院通常會囑託社工或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評估父母的親職能力、孩子的意願及生活狀況。您的積極配合將有助於獲得有利的報告。

結論:為孩子的穩定與幸福努力

親權改定是一項嚴肅的法律程序,其核心始終是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法院會綜合考量各種因素,並要求聲請人提出具體且充分的證據,證明原親權人確實有不適任之處,才會准許改定。這不僅是法律賦予您的權利,更是您為孩子爭取穩定、健康成長環境的責任。

記住,每一次的努力,都是為了孩子更好的未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情況下可以聲請改定親權?

A: 您必須證明原親權人有「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的具體事實。例如,對方長期不照顧、不支付扶養費、對孩子施暴、精神狀況不穩定、有不良嗜好,或惡意阻礙您與孩子會面等。

Q: 法院會怎麼判斷親權歸屬?

A: 法院會以「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為核心,綜合考量孩子的年齡、意願、身心健康、父母雙方的品行、經濟能力、照顧意願、親子感情,以及是否有妨礙另一方與孩子會面交往的行為等。社工或家事調查官的訪視報告,在實務上扮演非常關鍵的角色。

Q: 我需要準備什麼證據來聲請改定親權?

A: 證據是成功的關鍵。您應蒐集能證明對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子女不利」的具體資料,例如:未支付扶養費的銀行紀錄、催討對話紀錄、孩子在校表現或出缺席異常、孩子受傷照片或醫療證明、保護令、警方報案紀錄、證明對方不良嗜好的文件,以及證明對方阻礙會面交往的通聯或訊息紀錄等。

Q: 孩子自己的意願在親權改定中重要嗎?

A: 孩子的意願是法院會考量的因素之一,特別是當孩子已具備一定識別能力時(通常約7歲以上)。法院會以適當方式詢問孩子的意願,但這並非唯一考量,法院仍會綜合其他因素,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最終判斷標準。

Q: 如果對方惡意阻礙我與孩子會面交往,這會影響親權改定嗎?

A: 是的,這會是法院審酌的重要因素之一。《民法》第1055條之1第六款明確指出,法院會注意「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若對方有惡意阻撓您與孩子會面,甚至離間親子感情的行為,法院可能會認為其不具備「善意父母」的態度,進而影響其維持親權的機會,甚至可能成為您聲請改定親權的有利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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