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關係,真的不能終止嗎?
收養,是許多家庭迎接新生命、擴展愛的選擇,它不僅是法律上的連結,更是情感上的深厚羈絆。然而,就像所有關係一樣,收養關係也可能面臨挑戰。當收養關係出現嚴重裂痕,甚至難以維繫時,法律上是否提供了終止的途徑呢?
答案是肯定的。在台灣,收養關係的終止並非不可能,但它受到嚴格的法律規範。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民法》中關於收養關係終止的規定,以及法院在判斷時的關鍵考量,幫助您對收養這條路有更全面的認識。
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的四大要件
當收養關係無法透過雙方合意終止時(例如一方不同意),法律賦予法院介入的權力。依據《民法》第1081條,法院可以在特定情況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這條法規列舉了四種主要事由,讓我們一一來了解:
《民法》第1081條: 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 二、遺棄他方。 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1. 對方有「虐待」或「重大侮辱」行為
- 白話解釋:這指的是一方對另一方施加身體或精神上的嚴重傷害,或是進行了極度貶低人格的侮辱行為。這些行為必須嚴重到足以破壞養親與養子女之間應有的倫常與尊重。
- 舉例:例如,養子長期對養父母惡言相向、辱罵,甚至動手毆打,或是迫使養母下跪等,都可能構成此款事由。
2. 對方「遺棄」另一方
- 白話解釋:當一方對另一方負有扶養義務,卻惡意不履行,或是在生活上完全不聞不問,導致對方生活陷入困境,就可能構成遺棄。
- 舉例:有扶養能力的養子女,卻長期斷絕與養父母的聯繫,不提供任何經濟或生活上的照顧,讓養父母生活陷入困境。
3. 對方因「故意犯罪」被判重刑且未獲緩刑
- 白話解釋:如果養父母或養子女其中一方,因為故意犯罪,被法院判處兩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而且這個判決已經確定,也沒有獲得緩刑,那麼對方就可以請求終止收養關係。
- 目的:這主要是為了維護家庭倫理和社會秩序,避免一方的嚴重犯罪行為對收養關係造成不可承受的負面影響。
4. 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 白話解釋:這是最常見也最具彈性的條款。它涵蓋了前三款以外,但同樣嚴重到讓收養關係無法繼續維持的情況。法院會綜合考量「社會一般觀念」、「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實際關係」以及「其他相關情事」來判斷。
- 關鍵判斷標準:核心在於「養親子間的感情或信賴已經產生破綻,而且達到不能回復原有狀態的程度,導致難以期待收養關係繼續維持」。簡單來說,就是雖然有收養的形式,但實質上的親情連結已經蕩然無存,收養的目的也無法達成。
實務上常見的「重大事由」包括:
- 長期缺乏互動與聯繫:養父母與養子女長期沒有共同生活、見面或聯絡,導致感情疏離,形同陌路。
- 養子女不孝、不服管教、甚至犯罪:例如養子女長期不服管教、離家、反覆犯罪(即使未達兩年有期徒刑)、吸食毒品,甚至假冒養父母簽名借款,導致養父母蒙受經濟損失等。
- 收養動機消失:例如因再婚而收養,離婚後收養動機消失,且雙方長期無互動。
實務案例解析:法院如何判斷?
為了讓您更具體了解這些法律條款在現實生活中的應用,我們將透過兩個匿名化的實務案例來分析:
案例一:數十年未聯繫,親情名存實亡
故事背景:在台灣南部,一位年邁的王媽媽在民國53年收養了阿明。王媽媽獨自將阿明撫養長大,直到他專科畢業。然而,阿明畢業後工作不穩定,不斷向王媽媽及其娘家親戚索取金錢。民國78年王媽媽再婚後,阿明就與王媽媽斷了聯繫,長達36年未曾互動或見面。王媽媽心力交瘁,覺得與阿明之間已無實質親情,感情和信任都已破裂,於是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關係。
法院怎麼說:法院審理後,考量到王媽媽與阿明雖然有收養關係的形式,但兩造已長年未共同生活,也未建立實質的親情連結,超過36年未見面、未聯絡。法院認為,這足以證明兩人的感情和信任已經破裂,與當初收養的目的完全相悖,難以期待關係回復,因此准許了王媽媽終止收養的聲請。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養父母曾經盡心扶養,但若養子女成年後長期不履行孝道,持續索取金錢,且雙方長期斷絕聯繫,導致實質親情關係蕩然無存,法院會認定為「其他重大事由」而准予終止。
案例二:養子女偽造簽名,造成養父沉重債務
故事背景:在台灣中部,李伯伯與太太在民國67年共同收養了小玲。然而,小玲成年後非但沒有感念養育之恩,反而假冒李伯伯的簽名到處借款,導致李伯伯多次收到法院的強制執行命令,生活陷入困境。李伯伯認為小玲不僅沒有親情互動,還造成他巨大的經濟負擔,決定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關係。
法院怎麼說:法院經過調查,確認小玲確實有假冒李伯伯簽名借款的事實,而且小玲長期不與李伯伯聯繫,不處理自己的債務,讓李伯伯身心俱疲。法院認為,這種行為嚴重破壞了養親子之間的信任基礎,導致實質親情已無法維繫,收養目的無法達成,因此認定構成「其他重大事由」,准許了李伯伯終止收養的聲請。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養子女對養父母的財產侵害行為,特別是涉及偽造文書、導致養父母蒙受經濟損失的行為,足以嚴重破壞養親子間的信賴基礎,構成「其他重大事由」。
給準養父母的實用提醒
收養是一項重大且深遠的決定,它不僅僅是法律文件的簽署,更是情感與責任的承諾。在您考慮收養時,理解收養關係的穩定性與終止的條件至關重要。以下是幾點實用建議:
- 收養前審慎評估:在決定收養前,務必充分了解被收養人的背景、個性,並審視自己與家庭是否有足夠的準備和能力來迎接這個新成員。良好的開始是成功的一半。
- 建立與維繫實質親情:法律雖然提供了終止收養的途徑,但其門檻很高。法院在判斷時,最核心的考量是「實質親情」是否存在。因此,在收養後,投入時間與心力建立真摯的親子關係,遠比任何法律條文更有意義。
- 了解終止的難度: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對於終止收養關係的認定非常嚴格,並非單純感情不睦或主觀意願即可。必須有客觀且重大的事由,足以證明關係已嚴重破裂且無法回復。
- 若遇困境,尋求專業協助:若收養關係真的遇到難以解決的困境,甚至達到法律規定的終止要件,請務必保留相關證據(如通聯記錄、事件紀錄、醫療證明、債務證明等),這些都將是未來法院判斷的重要依據。
結語
收養關係的建立,是愛與希望的開始;而其終止,則是萬不得已的選擇。透過今天的解析,希望您能對台灣收養關係的法律穩定性有更清晰的認識。這份了解不僅能幫助您在收養前做出更明智的決定,也能讓您在收養後,更懂得如何用心經營這份得來不易的親情。畢竟,一個穩定且充滿愛的家庭,才是收養關係最美好的歸宿。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收養關係一旦建立,是不是就不能終止了?
A: 不是的。收養關係在特定法律條件下是可以終止的。終止方式主要分為兩種:一是養父母與養子女雙方合意終止(需成年養子女同意或未成年養子女經法院認可),二是當一方有《民法》第1081條所列的重大事由時,可向法院聲請宣告終止。但法院對於宣告終止的審核非常嚴格,並非輕易准許。
Q: 法院會因為養父母與養子女感情不睦就判決終止收養嗎?
A: 單純的感情不睦通常不足以構成終止收養的理由。法院會要求必須有客觀且重大的事由,例如虐待、遺棄、嚴重犯罪,或是其他足以導致養親子間的感情與信賴嚴重破綻,且達到無法回復其應有狀態的程度,才會准許終止。法院不會僅因一方主觀上不願維持收養關係而率予終止。
Q: 如果養子女成年後完全不聯絡,也不履行扶養義務,可以終止收養嗎?
A: 這可能符合《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的範疇。實務上,若養子女成年後長期不與養父母互動、聯繫,導致感情疏離,形同陌路,且未盡應有的扶養或關懷義務,法院可能會認定為重大事由而准許終止。關鍵在於是否達到感情與信賴已生破綻且無法回復的程度。
Q: 收養未成年子女,終止時有什麼特別考量?
A: 根據《民法》第1081條,若養子女為未成年人,法院在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必須以「養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這意味著法院會優先考量終止收養是否對孩子的成長、發展、身心健康等方面有利,而非僅考量養父母或養子女的意願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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