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收養關係終止:法律解析與實務指引

收養關係終止:法律解析與實務指引

律點通
2025-07-10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收養法律家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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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是愛與承諾的延伸,為孩子開啟一個新的人生篇章,也為家庭注入新的活力。然而,現實生活複雜多變,有時收養關係也可能面臨終止的挑戰。作為第一線的收養仲介服務者,您不僅是促成美滿收養的推手,更是協助家庭面對潛在法律議題的重要諮詢對象。深入了解收養關係的終止法律,將使您能更專業、更全面地引導與支持收養家庭,確保所有程序的合法性與孩子的最佳利益。

本文將為您詳盡解析台灣《民法》中關於收養關係終止的關鍵法條、核心概念,並透過實務案例,幫助您掌握這些複雜的法律知識。

收養關係終止的兩大途徑:合意與宣告

在台灣,收養關係的終止主要可分為兩大類:「合意終止」與「宣告終止」。這兩種方式各有其適用情境與法律要求。

1. 合意終止收養關係:雙方共識下的法律程序

當養父母與養子女雙方都同意結束收養關係時,可以選擇合意終止。這體現了私法自治的精神,但為了保護未成年養子女的權益,法律仍設有嚴格的把關機制。

《民法》第1080條: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為之。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單獨終止:一、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二、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三、夫妻離婚。夫妻之一方依前項但書規定單獨終止收養者,其效力不及於他方。

白話解釋

  • 同意與書面:養父母和養子女必須都同意,並且要簽署書面文件。
  • 未成年子女需法院認可:如果養子女是未成年人,光有書面同意還不夠,必須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會特別審查這項終止是否符合「養子女的最佳利益」。
  • 意思表示能力:未滿七歲的孩子,由終止收養後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表示意願;滿七歲但未成年的孩子,則需要終止收養後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夫妻共同收養:原則上夫妻應共同終止。但如果其中一方失蹤、死亡或離婚,另一方可以單獨終止,且終止效力只影響單獨終止的那一方。

2. 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法院介入的強制終止

當收養關係出現嚴重破裂,且一方有特定法定事由時,無法透過合意終止,則可請求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這通常涉及更複雜的法律程序。

《民法》第1081條: 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二、遺棄他方。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白話解釋

  • 請求權人:養父母、養子女、主管機關(如社會局)或利害關係人(如生父母)都可以向法院聲請。
  • 法定事由:必須符合條文列出的特定情形,例如:
  • 虐待或重大侮辱:對對方身心造成嚴重傷害或尊嚴上的打擊。
  • 遺棄: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再照顧或扶養對方。
  • 重罪:因故意犯罪被判兩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未獲緩刑。
  • 其他重大事由:這是一個彈性條款,指養親子間的感情或信賴關係已嚴重破裂到無法維持的程度。這也是實務上最常爭議的點。
  • 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即使是強制終止,若養子女是未成年人,法院仍會以「孩子的最佳利益」作為判斷的最高原則。

3. 養父母死亡後的特殊終止:民法第1080-1條

除了上述兩種主要方式,若養父母皆已過世,養子女若想終止收養關係,可依 《民法》第1080-1條向法院聲請許可。法院會審酌終止是否「顯失公平」。未成年養子女的聲請方式與合意終止類似,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或同意。

實務案例解析:當「其他重大事由」遇上真實人生

「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是《民法》第1081條中最具彈性的條款,也是實務判斷的重點。法院如何認定這些「重大事由」呢?我們透過兩個匿名化案例來理解。

案例一:成年養子的疏離與財產糾紛

老王(化名)多年前收養了小陳(化名)。小陳成年後,不僅對老王不聞不問,甚至在老王晚年時,還擅自處理老王的財產,並屢次發生激烈爭吵。老王心灰意冷,向法院聲請終止與小陳的收養關係。

法院怎麼看? 初審法院認為,小陳的行為雖然讓老王感到難過,但沒有達到法律上「虐待」或「遺棄」的程度,因此駁回了老王的聲請。然而,最高法院指出,對於成年養子女,判斷「其他重大事由」不能只看是否有具體惡行,更要深入檢視養親子之間是否還有應有的經濟扶養互助親子間的互動往來精神上的相互扶持。如果這些實質關係已經破裂到無法回復,就可能構成「重大事由」。這個案例提醒我們,收養關係不僅是法律上的連結,更是情感與實質生活上的依賴。

案例二:離婚後未成年養子的長期疏離

張先生(化名)多年前收養了太太與前夫所生的孩子小美(化名)。後來張先生與太太離婚,小美跟著媽媽生活,從此與張先生幾乎沒有聯繫與互動。張先生認為,這段收養關係徒有形式,早已沒有實質親情,因此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

法院怎麼看? 法院審理後認為,張先生與小美的生母離婚後,小美隨生母生活,雙方確實少有相處機會,親子關係已形同陌路,僅存收養的形式,這與收養關係旨在擬制親子關係的立法目的相違背。考量小美雖然是未成年人,但長期缺乏與養父的實質互動,此情況下終止收養,反而是符合小美「最佳利益」的。這個案例顯示,即使是未成年養子女的終止收養,如果關係已然完全疏離,法院仍會從孩子的長遠福祉考量,做出裁決。

實務操作指引:給收養仲介服務者的建議

作為收養仲介服務者,您在協助家庭面對收養終止議題時,可以注意以下幾點:

  • 提早介入,釐清意願:若發現收養家庭有終止收養的傾向,應盡早與當事人溝通,釐清其真實意願,並評估是否能透過溝通修復關係。
  • 區分「合意」與「宣告」 :協助當事人理解合意終止與宣告終止的法律要件與程序差異。若能合意,程序相對簡單;若無法合意,則需準備充足證據面對宣告終止的挑戰。
  • 強調「養子女最佳利益」 :尤其在涉及未成年養子女的案件中,務必向當事人強調「養子女最佳利益」是法院考量的核心。任何決定都應以孩子的福祉為優先,並建議家庭配合社工訪視與評估。
  • 證據準備的重要性
  • 書面證據:如收養契約、戶籍謄本、通訊紀錄、財產往來證明、醫療診斷書、警局報案紀錄等。
  • 人證:可證明養親子關係現況的親友、鄰居、老師、社工等。
  • 其他佐證:如錄音、錄影、照片等,以證明關係破裂的程度。
  • 程序性質理解:根據最高法院最新見解,無論養子女成年與否,收養關係終止事件均屬「家事非訟事件」。這表示法院有較高的職權調查權,當事人應積極配合法院的調查與安排。

結論:專業知識,助力家庭

收養關係的終止,無論對養父母或養子女,都是一個艱難的決定。作為收養仲介服務者,您的專業知識與同理心,將是這些家庭最堅實的後盾。透過對《民法》相關條文的深入理解,掌握「合意終止」與「宣告終止」的要件,並特別關注「養子女最佳利益」原則與「其他重大事由」的實務認定,您將能更有效地引導家庭,確保所有程序合法合規,並最大程度地保障孩子的權益。

這份專業,不僅是法律條文的熟稔,更是對每個生命故事的深刻理解與尊重。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情況下可以「合意終止」收養關係?

A: 合意終止收養關係,必須由養父母與養子女雙方共同達成書面同意。如果養子女是未成年人,除了書面同意,還需要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會以「養子女最佳利益」作為是否認可的判斷依據。未滿七歲的養子女,意思表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滿七歲以上未成年者,則需法定代理人同意。夫妻共同收養者,原則上應共同終止,但若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死亡或離婚,另一方可單獨終止,且效力不及於他方。

Q: 「宣告終止」收養關係的條件是什麼?

A: 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是指當收養關係無法透過合意終止,且一方有《民法》第1081條所列的特定事由時,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可向法院請求終止。這些事由包括:對他方有虐待或重大侮辱、遺棄他方、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且未緩刑宣告,或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法院在判斷時,若涉及未成年養子女,仍會以其最佳利益為依歸。

Q: 「養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在終止收養中扮演什麼角色?

A: 「養子女最佳利益」是貫穿所有涉及未成年養子女收養終止案件的核心原則。無論是合意終止的法院認可,還是宣告終止的裁量,法院都必須將未成年養子女的身心發展、生活環境、教育需求、與生父母及養父母的關係等福祉置於首位,確保終止收養的決定對孩子是最好的。

Q: 如果養父母已過世,養子女想終止收養該怎麼辦?

A: 若養父母皆已過世,養子女可以依《民法》第1080-1條向法院聲請許可終止收養。法院會審酌終止是否「顯失公平」。若養子女為未成年人,其聲請方式與合意終止類似,由收養終止後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聲請許可,或滿七歲以上者需得其同意。

Q: 作為仲介,如何協助家庭面對「其他重大事由」的舉證?

A: 當家庭需以「其他重大事由」聲請宣告終止時,作為仲介,您可以建議他們收集以下證據: 1. 書面證據:如通訊紀錄(訊息、郵件)、財產往來證明、醫療證明(若有身心受創)、警局報案紀錄等,證明關係破裂或衝突。 2. 人證:可證明養親子間長期疏離、缺乏互動、或有嚴重衝突的親友、鄰居、老師、社工等。 3. 其他佐證:如錄音、錄影、照片等,具體呈現關係現況。 重點在於證明養親子間的感情或信賴關係已發生破裂,達到無法回復且難以期待繼續維持的程度,而非僅是偶發的感情不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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