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收養關係終止:民法規範與實務案例解析

收養關係終止:民法規範與實務案例解析

律點通
2025-07-10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收養法律親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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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收養關係的終止:您不可不知的法律保障

決定收養,是許多夫妻深思熟慮後,為家庭帶來新生命的喜悅選擇。這份愛與責任的結合,構築了新的家庭連結。然而,人生充滿變數,有時收養關係可能面臨無法預期的挑戰,甚至走到需要終止的地步。了解收養關係如何終止,不僅是法律知識,更是為自己與孩子預備一份保障。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民法關於收養終止的規範,並透過實際案例,幫助您釐清常見的疑問。

收養關係終止的兩種主要方式

收養關係的終止,主要依據我國《民法》親屬編的相關規定,可以分為兩種主要方式:

1. 雙方合意終止:和平分手的路徑

《民法》第1080條規範了收養關係可以透過養父母與養子女雙方合意來終止。這就像是親人之間和平協商,共同決定結束這段法律上的親子關係。但這並非口頭約定就好,法律要求必須以書面為之,確保雙方意願明確。

《民法》第1080條: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特別提醒,如果養子女是未成年人,這份合意終止協議還需要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在審核時,會將「養子女的最佳利益」放在首位考量,確保終止收養不會對孩子造成不利影響。法院會評估終止後孩子的生活、教育、身心發展等是否能得到妥善安排。

此外,若夫妻共同收養子女,原則上終止收養也應共同為之。但若有特殊情況,例如其中一方無法表達意願、生死不明已逾三年、一方在收養後過世,或夫妻離婚,則另一方可單獨聲請終止。

2. 法院宣告終止:當關係難以維繫時

相較於合意終止,當收養關係出現嚴重問題,無法透過雙方協商解決時,《民法》第1081條提供了另一條路徑:由法院宣告終止。這通常發生在一方的行為已嚴重破壞收養關係,讓另一方難以繼續維持。

《民法》第1081條: 「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二、遺棄他方。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這條法律賦予法院彈性,處理各種難以預料的狀況。同樣地,如果養子女是未成年人,法院在宣告終止時,仍會以「養子女最佳利益」作為最重要的判斷依據。

什麼是「難以維持收養關係的重大事由」?法官怎麼看?

在《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中,這是實務上最常被討論的條款。它並非指所有不愉快都能構成終止事由,而是必須達到「感情或信賴已生破綻,且不能回復其應有狀態」的嚴重程度。法院會綜合考量各種情況,並非單憑一方主觀意願就能決定。

以下透過兩個生活化情境故事,帶您了解法院如何判斷:

故事一:當親情連結名存實亡

小美(化名)在很小的時候被一位阿姨收養,但阿姨後來改嫁,小美也跟著改姓,從此與養母的聯繫中斷。數十年過去,兩人從未見面,也幾乎沒有任何聯絡。對養母而言,這段收養關係徒具形式,早已沒有實質的親情維繫。當養母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時,法院審酌兩造長達三十餘年沒有任何互動,認定這段關係已名存實亡,難以期待回復,因此准許了終止收養的請求。這顯示,即使沒有具體的傷害行為,長期缺乏互動導致的親情破裂,且無法回復,也可能構成重大事由。

故事二:當期待與現實產生巨大落差

陳媽媽(化名)收養了一位孩子,但在孩子長大後,卻發現孩子不聽管教,甚至會因為索取金錢未果而大聲吼叫、破壞家中物品,還在外積欠債務,讓陳媽媽心力交瘁。陳媽媽因此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然而,法院在審理後,認為陳媽媽提出的證據,多半是她單方面的陳述,雖然孩子的行為確實讓她感到困擾,但尚未達到與虐待、遺棄等同等嚴重的程度,也無法證明這段養親子關係已經完全破裂到無法修復。因此,法院駁回了陳媽媽的聲請。這個案例提醒我們,並非所有讓養父母不滿的行為,都能構成法律上終止收養的「重大事由」,法院會嚴格審核其嚴重性與影響。

這兩個故事都強調了法院在判斷「重大事由」時的嚴謹,以及對關係破裂程度的重視。而無論是哪種終止方式,如果涉及未成年養子女,法院始終會將「養子女最佳利益」作為核心考量,確保終止收養後,孩子的生活與未來能得到妥善的安排與保障。

終止收養的實務考量與建議

若您正在考慮終止收養關係,以下是一些實務上的建議:

  • 合意終止:請務必簽署書面協議。若養子女未成年,務必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會進行訪視調查,評估是否符合「養子女最佳利益」。
  • 宣告終止:這條路徑需要您準備充分的證據,證明存在《民法》第1081條所列的法定事由。例如,若長期失聯,可提供戶籍謄本證明分居、通聯記錄等;若有不當行為,則需提供報案記錄、判決書、醫療證明、錄音錄影或證人證詞等具體事證。避免僅憑單方主觀陳述,客觀證據是關鍵。

結論:為愛而行,為保障而備

收養是愛與責任的結合,而收養關係的終止,無論是基於合意或不得已的宣告,都是一個複雜且影響深遠的決定。了解相關的法律規範,特別是《民法》第1080條和第1081條的規定,以及法院在判斷「重大事由」和「養子女最佳利益」時的考量,能幫助您更理性地評估與面對。為愛而行,也為未來做好最周全的準備,是每對父母在親職路上的重要課題。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收養後若養子女出現嚴重行為問題,是否就能終止收養?

A: 不一定。依據《民法》第1081條,養子女的行為必須達到「虐待或重大侮辱」、「遺棄」,或是「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的程度,且足以證明親子間感情與信賴已破裂到無法回復。法院會嚴格審核,並非所有不當行為都足以構成終止事由,例如一般的不聽管教、索取金錢等,若未達嚴重程度,可能不會被法院認定為重大事由。

Q: 如果我們夫妻都同意終止收養,是不是就一定能成功終止?

A: 若養子女已成年,夫妻雙方合意並簽署書面協議即可。但若養子女是未成年人,即使養父母與養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雙方都同意,仍必須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會審核該終止是否符合「養子女的最佳利益」,例如是否已妥善安排孩子未來的照顧、教育、經濟扶養等,若不符合,法院仍可能不予認可。

Q: 終止收養關係對養子女會有什麼法律上的影響?

A: 收養關係終止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例如扶養、繼承等)會消滅。同時,養子女會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就如同未曾被收養過一樣。如果養子女是未成年人,法院會特別考量終止收養後對其身心發展、生活穩定性等層面的影響。

Q: 我們與養子女已經多年沒有聯繫,這樣可以聲請終止收養嗎?

A: 長期缺乏互動與聯繫,導致親情關係名存實亡,確實可能被法院認定為《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所稱的「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實務上有多起案例,因兩造長達數十年未曾見面、聯絡,互不聞問,被法院認定為關係已無從回復而准許終止。但法院仍會審酌具體情況,並非單純失聯就一定能終止,特別是對於成年養子女,法院可能還會考量是否有經濟扶養互助或精神扶持關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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