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段收養關係走到盡頭,無論是基於什麼原因,這都可能是一段充滿挑戰與不確定的歷程。您或許正考慮終止收養,卻對複雜的法律程序感到迷茫,不知道該從何開始?別擔心,身為律點通,我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中收養關係終止的相關規定,包括兩種主要的終止方式、法院的考量重點,以及在調解程序中如何保障您的權益,幫助您更清晰地掌握方向。
收養關係終止的兩種途徑
在台灣,收養關係的終止主要分為兩種:「合意終止」與「裁判終止」。了解這兩者的差異,是您踏出第一步的關鍵。
1. 合意終止收養:雙方同意,法院認可
這是指養父母與養子女雙方都同意終止收養關係。雖然聽起來比較簡單,但仍有其法律要求。
《民法》第1080條:「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為之。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單獨終止:一、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二、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三、夫妻離婚。夫妻之一方依前項但書規定單獨終止收養者,其效力不及於他方。」
白話解釋:
- 雙方同意:養父母和養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必須都同意。
- 書面契約:必須簽署一份書面文件來表達終止的意願。
- 法院認可:如果養子女是未成年人,光有書面同意還不夠,必須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會仔細審查,並以 「養子女的最佳利益」 為主要考量。
- 未成年子女的意願:未滿七歲的子女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表示意願;滿七歲以上但未成年的子女,則需徵得其終止收養後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2. 裁判終止收養:一方不同意,由法院判決
當養父母或養子女其中一方不願意終止,或有特定法律規定的事由時,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聲請,由法院來判決是否終止。
《民法》第1081條:「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二、遺棄他方。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白話解釋:
- 單方請求:只要一方具備上述條文中的任一事由,另一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請求。
- 法定事由:包括虐待、重大侮辱、遺棄、特定重罪,以及一個重要的概括條款—— 「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這表示只要關係嚴重破裂,無法再維持親子狀態,法院就有可能判決終止。
- 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同樣地,如果養子女是未成年人,法院在判決時,仍會將他們的最佳利益放在首位。
為了讓您更清楚,這裡簡單比較一下兩種終止方式:
特性 | 合意終止收養 | 裁判終止收養 |
---|---|---|
前提 | 養父母與養子女雙方同意 | 養父母或養子女一方有法定事由,另一方請求 |
形式 | 書面契約 | 訴訟或非訟程序 |
法院介入 | 未成年子女需法院認可 | 由法院判決或裁定宣告終止 |
核心考量 | 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 法定事由與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
「養子女最佳利益」與「重大事由」是什麼?
無論是哪種終止方式,尤其是當養子女是未成年人時, 「養子女最佳利益」 都是法院審理的最高指導原則。法院會全面評估養子女的身心狀況、意願、與養父母的互動、未來生活安排、教育及經濟扶養等因素,確保終止收養後,孩子的福祉能獲得最大保障。
而《民法》第1081條提到的 「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則是一個彈性條款。實務上,法院會考量收養的初衷,並根據一般社會常識來判斷。如果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感情和信任已經徹底破裂,關係形同虛設,無法再回到親子狀態,那麼即使沒有具體的虐待或遺棄行為,也可能被認定為符合此重大事由。
真實案例分享:法院如何判斷收養終止?
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看看法院在實務上是如何判斷收養關係是否應終止的。
案例一:長期失聯與未盡扶養義務
小華的養父與生母離婚後,便與小華斷了聯繫。多年來,養父從未探望過小華,也未曾支付任何扶養費用。小華的監護人認為,這段收養關係早已名存實亡,對小華來說已無任何實質意義。於是,他們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關係。
法院怎麼說? 法院審理後認為,養父與小華之間長期缺乏互動與關懷,親情關係極為疏遠,已達到難以維持收養關係的重大事由。加上養父也同意終止,法院最終裁定終止了這段收養關係。這個案例顯示,即使沒有明顯的衝突,但長期不履行扶養義務、親情疏離,也足以構成終止收養的理由。
案例二:養子女行為問題導致家庭關係破裂
張太太收養了小傑,但小傑患有過動症,情緒常不穩定,經常在家裡破壞物品,甚至會與同學打架,有時還會對張太太出言不遜或威脅。張太太心力交瘁,覺得已無法再與小傑共同生活,於是決定聲請終止收養。
法院怎麼說? 法院發現,小傑不僅有逃家紀錄,還曾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即便經過安置輔導,行為仍未改善,且長期不歸。法院認為,小傑的行為已嚴重影響家庭和諧,導致張太太與小傑之間的親情關係徹底疏離,無法再維持。考量到這對未成年小傑的未來發展也並非最佳選擇,法院最終裁定終止了這段收養關係。這個案例提醒我們,當養子女的行為問題嚴重到影響家庭生活,導致親情破裂,且已無修復可能時,法院也可能判決終止收養。
調解程序在收養終止中的關鍵角色
您可能會問,終止收養是否一定要打官司?不一定。在台灣,家事案件通常會先經過「強制調解」程序。
《家事事件法》第33條:「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前二項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二章第三節關於訴訟參加之規定。」
白話解釋:
- 先調解:原則上,所有家事訴訟事件(包括終止收養)在正式進入訴訟前,都必須先經過法院的調解程序。
- 調解的突破:雖然終止收養這種「身份關係」的案件,不能像一般金錢糾紛那樣,光靠調解筆錄就直接產生法律效力。但《家事事件法》第33條提供了一個彈性作法:如果雙方在調解過程中,對於終止收養的意願已經很接近,或是對終止的原因事實沒有爭議,就可以「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
- 法院裁定:這個裁定不是調解筆錄本身,而是法院在聽取調解委員意見、參考家事調查官報告,並職權調查後所做出的決定。一旦法院做出裁定,就具有終止收養的法律效力。這讓調解在終止收養程序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促成」角色。
準備終止收養,您需要知道的實用建議
如果您正在考慮終止收養關係,以下是一些實用的建議,幫助您做好準備:
- 釐清終止方式:首先判斷您是屬於「合意終止」還是「裁判終止」的情形。這將決定您後續的程序方向。
- 收集證據:
- 如果您想裁判終止:您需要準備充足的證據來證明存在《民法》第1081條所列的法定事由。例如,若對方未盡扶養義務,可提供匯款紀錄、通聯紀錄、社工訪視報告等;若涉及虐待或侮辱,則需驗傷單、報案紀錄、證人證詞等。
- 證明親情疏離:家事調查官的報告會是關鍵。他們會訪視並評估養父母與養子女的互動狀況,這對法院判斷「難以維持收養關係」至關重要,請務必配合。
- 考量未成年子女:如果養子女是未成年人,請務必將其「最佳利益」放在首位。思考終止後對他們生活、教育、身心發展的具體安排,並在程序中向法院說明。
結論:為新的開始做好準備
收養關係的終止,從來都不是一個輕易的決定。它涉及到複雜的情感糾葛和嚴謹的法律程序。透過這篇文章,希望您能對台灣收養關係終止的法律框架、實務運作和調解程序有更清晰的認識。無論您的情況屬於哪一種,理解這些資訊都能幫助您更有信心地應對,並為您和相關的養子女開啟新的生活篇章做好準備。請記住,法律的設計是為了保障每個人的權益,尤其是在家庭關係的變動中,確保未成年子女的福祉是首要考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合意終止和裁判終止收養有什麼主要差別?
A: 合意終止需要養父母與養子女雙方都同意,並以書面方式提出,若養子女未成年則需法院認可。裁判終止則是在一方有虐待、遺棄、特定犯罪或「難以維持收養關係」等重大事由時,由另一方單獨向法院聲請判決終止。
Q: 法院在審理終止收養案件時,最重視什麼?
A: 法院最重視的是「養子女的最佳利益」,尤其是當養子女是未成年人時。法院會全面考量孩子的身心狀況、意願、與雙方的互動、未來的照顧安排、教育及經濟扶養等,確保終止收養後,孩子的福祉能獲得最大保障。
Q: 如果對方不同意終止收養,我該怎麼辦?
A: 如果對方不同意,您就無法走「合意終止」的路徑。此時,您需要檢視對方是否有《民法》第1081條所列的法定事由(如虐待、遺棄、重大侮辱或「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若有,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裁判終止收養」的訴訟。
Q: 我需要準備哪些證據來證明收養關係難以維持?
A: 證明「難以維持收養關係」的證據包括:長期未履行扶養義務的證明(如匯款紀錄、通聯紀錄、社工訪視報告)、親情疏離的證據(如家事調查官報告、雙方互動紀錄、證人證詞)、或對方有不當行為(如虐待、侮辱)的證明(如驗傷單、報案紀錄、通訊內容、錄音錄影)。重要的是,要能證明雙方感情與信賴已破裂到無法回復親子狀態。
Q: 調解程序真的能終止收養嗎?
A: 終止收養是身份關係的變更,不能僅憑調解筆錄直接生效。但《家事事件法》第33條提供了一個特殊途徑:如果雙方在調解中對於終止意願很接近或對原因事實無爭議,可以合意聲請法院依該條文為「裁定」。這個裁定是法院在職權調查後所為,具有法律效力,能有效終止收養關係。所以,調解是促成法院做出裁定的一個重要且有效率的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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