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跨國收養外籍子女:台灣法律全攻略

跨國收養外籍子女:台灣法律全攻略

律點通
2025-07-1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收養法律家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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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收養外籍子女:台灣法律全攻略

對於身處跨國婚姻的家庭來說,若想將外籍子女收養到自己的名下,這不僅是愛與承諾的延伸,更是一段涉及兩國法律的複雜旅程。您是否曾感到困惑,不知從何開始?別擔心,律點通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人收養外國兒童的法律流程與關鍵要點,助您在收養的路上走得更穩健。

法律基礎:哪些法條與您息息相關?

台灣人收養外國兒童,主要會依據我國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以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了解這些法條,是您順利完成收養的第一步。

首先,最核心的法條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它明確了跨國收養的「準據法」原則: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收養及其終止之效力,依收養者之本國法。」

這代表什麼呢?簡單來說,收養關係的「成立」(例如年齡差距、是否需要父母同意)必須同時符合您(收養人)的本國法(台灣法)以及被收養兒童的本國法。但收養關係「生效後」的法律效力(例如養子女的權利義務),則完全依據您(收養人)的本國法,也就是台灣的法律來決定。

此外,我國《民法》也對收養有基本要求:

《民法》第1079條:「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這表示無論是收養本國或外國兒童,都必須簽訂書面收養契約,並經台灣法院裁定認可後才算正式生效。法院會審查收養是否符合各項法定要件。

而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收養,最重要的原則是《民法》第1079條之1:

《民法》第1079條之1:「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這就是著名的「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它是我國法院審理所有收養案件的核心考量。法院會綜合評估收養人的經濟能力、身心健康、家庭狀況、親職能力,以及被收養兒童的意願(若其已具備表達能力)等,確保收養能為兒童帶來最有利的成長環境。

其他相關的《民法》規定還包括:

  • 《民法》第1074條:夫妻收養子女原則上應共同為之,除非是繼親收養等特定例外情況。
  • 《民法》第1076條之1:被收養子女若有父母,原則上需取得其父母的同意。
  • 《民法》第1076條之2:未成年人被收養時,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或同意。

您可能也會聽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關於「收出養媒合服務」和「評估報告」的要求。然而,對於台灣人收養外國兒童,實務上已有明確見解:原則上無須委託我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收養人,也無須檢附我國《兒少法》規定的收出養評估報告。這是因為該法主要旨在保障我國被出養兒童的權益,而非本國籍兒童的出養,應依其本國法規定辦理。但法院仍會依職權進行訪視調查,以確保收養符合兒童最佳利益。

實務案例:讓法律不再遙遠

透過實際案例,您會更清楚這些法條如何在現實中被應用:

案例一:評估報告的迷思

住在台灣的王先生和他的外籍太太,計畫收養太太祖國的一位孤兒。他們在外國已經依照當地法律完成了所有收養程序,取得了當地政府核發的收養證明。然而,當他們回到台灣向法院聲請認可時,卻被問到是否能提出台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要求的「收出養評估報告」。他們感到很困惑,因為在外國並沒有這樣的制度。

法院怎麼說?

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在一次法律座談會中,明確指出:對於台灣人收養外國兒童,如果收養程序已經在外國依當地法律完成,那麼台灣法院不能僅以未檢附我國《兒少法》規定的收出養評估報告為由,就駁回收養聲請。法院認為,我國《兒少法》的立法意旨是保障台灣兒童的權益,外國兒童的出養應依其本國法辦理。因此,王先生和太太的情況,只要符合外國法律規定,且不違反台灣法律的其他要件,法院就應予認可。

給您的啟示:這意味著,如果您在國外已經合法完成了收養程序,回到台灣聲請認可時,不用過度擔心台灣《兒少法》中關於媒合服務和評估報告的規定。但法院仍會依職權進行訪視調查,確保收養符合兒童最佳利益。

案例二:跨國繼親收養的成功

陳小姐與她的越南籍先生結婚後,先生希望收養他與前妻所生的越南籍女兒。被收養女孩的生父已經過世,生母也明確表示同意收養。他們向台灣法院提出了收養聲請,並提供了越南司法部的相關函件、生父死亡證明、收養契約書等文件,這些文件都經過了台灣駐越南辦事處的驗證。

法院怎麼說?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在審理此案後,最終認可了這項收養。法院的理由是:本件收養的成立,必須同時適用台灣法和越南法。法院確認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有明確的收養合意,且被收養人已年滿14歲,也明確表達了同意收養的意願。法院還囑託訪視單位進行評估,報告顯示陳小姐夫婦健康狀況和經濟條件良好,有能力且願意共同教養被收養人,完全符合「兒童最佳利益原則」。

給您的啟示:這個案例是跨國繼親收養的成功範例,它強調了在跨國收養中,法院會同時審查兩國法律的適用性,並特別重視被收養兒童的意願(若其已具備表達能力)以及收養是否真正符合兒童的最佳利益。充分準備文件並配合法院訪視,是成功的關鍵。

實務操作指引:收養流程一把抓

本國人收養外國兒童的流程,通常會包含以下幾個主要步驟:

  1. 確認外國法律與程序
  • 首先,您需要徹底了解被收養兒童本國的收養法律規定,包括其收養要件、程序、是否需要當地媒合機構、是否需經該國法院或行政機關批准等。
  • 若該外國法要求收養行為須先於該國完成,您就應先依照該國法律規定完成收養程序,並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1. 文件準備與驗證
  • 準備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的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如護照、出生證明、戶籍謄本等)。
  • 準備收養人的財力證明、健康檢查報告、無犯罪紀錄證明、職業證明等。
  • 若收養已在外國完成,務必取得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的收養證明文件及其完整的中文譯本。
  • 若被收養人有生父母,需取得其生父母的書面同意書,並經公證或驗證。若有免除同意之情形,需提供相關證明。
  1. 向台灣法院聲請認可
  • 備妥上述所有文件後,向收養人住所地(或被收養人住所地/所在地)的台灣法院聲請收養認可。
  • 聲請書應詳細載明收養人、被收養人、收養動機、收養契約內容等資訊。
  1. 法院審理與訪視
  • 法院會要求收養人到庭陳述,確認收養的真實意願。
  • 法院會命主管機關或相關機構進行訪視調查,評估收養人是否適任,並提出訪視報告,以確保收養符合兒童最佳利益。
  • 重要提醒:雖然通常無須檢附我國《兒少法》規定的收出養評估報告,但法院仍會依職權進行訪視調查,這是確保兒童福祉的必要環節。
  1. 裁定與後續程序
  • 法院審理後,若認為符合兩國法律規定且符合兒童最佳利益,將會裁定認可收養。
  • 裁定確定後,您應持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
  • 被收養人可依我國《國籍法》規定,申請歸化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結論:愛無國界,法律為愛鋪路

跨國收養是一段充滿挑戰但也充滿希望的旅程。理解台灣與外國的法律規定,細心準備所需文件,並耐心配合法院的審理,是您成功的關鍵。請記住,無論過程多麼繁瑣,「兒童最佳利益原則」永遠是法院審理的核心。只要您的愛與承諾真誠且堅定,法律將為您和您的新家庭鋪設一條通往幸福的道路。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收養外國兒童是否一定要透過台灣的收出養機構?

A: 不一定。根據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的法律座談會意見及衛生福利部函釋,台灣人收養外國兒童,若收養程序已依該外國法完成,原則上無須委託我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收養人,也無須檢附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的收出養評估報告。但您仍需依照被收養兒童的本國法規定辦理,並向台灣法院聲請認可。

Q: 如果被收養的兒童在國外,我需要親自去國外辦理手續嗎?

A: 這取決於被收養兒童本國的法律規定。有些國家可能要求收養人親自到場完成收養程序,有些則可能允許透過代理人。您需要事先確認該國的法律要求。但無論如何,所有在外國取得的文件都必須經過我國駐外館處的驗證,並附上中文譯本,才能在台灣法院使用。

Q: 收養成功後,我的外籍養子女可以取得台灣國籍嗎?

A: 是的,收養成功後,您的外籍養子女可以依據我國《國籍法》的相關規定,申請歸化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這通常需要向內政部申請,並符合一定的條件,例如在台灣合法居住一段時間等。

Q: 法院審理跨國收養案件時,會特別看重哪些條件?

A: 法院審理的核心是「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因此,法院會綜合考量收養人的經濟能力、身心健康狀況、家庭環境、親職能力、收養動機是否純正,以及被收養兒童的意願(若其已具備表達能力)、身心發展需求、與收養人的互動關係等。法院會透過訪視調查來全面評估這些條件。

Q: 如果收養人是單身,可以收養外國兒童嗎?

A: 我國《民法》並未禁止單身者收養子女。因此,單身者原則上可以收養外國兒童。然而,法院在審理時仍會以「兒童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審慎評估單身收養人是否能提供穩定、健全的成長環境給被收養兒童,包括其經濟能力、照護能力、社會支持系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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