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收養家庭必讀:未成年子女出養同意與法律眉角

收養家庭必讀:未成年子女出養同意與法律眉角

律點通
2025-07-1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收養法律親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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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接新生命:收養,從理解「同意」開始

準備迎接新家庭成員的您,是否對收養程序中的法律環節感到既期待又有些緊張呢?特別是關於「未成年子女的收養同意」,這不僅是法律條文,更是確保孩子權益的關鍵一步。律點通今天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收養法律中,關於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核心規範,讓您對收養之路更有信心!

收養在法律上被視為一種身分契約,其成立需要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的合意。但這份合意並非簽約就生效,依據《民法》規定,收養必須經過法院的認可裁定確定後,才正式生效。

《民法》第1079條第1項:「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法院在審核收養案件時,會以 「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作為最高指導原則。這意味著法院會綜合考量所有對孩子有利的因素,確保收養決定是為了孩子的福祉。

《民法》第1079條之1:「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孩子的「同意」怎麼算?依年齡而異的法律規定

未成年子女的收養同意,會因為孩子的年齡而有不同的法律規定,這點非常重要!

《民法》第1076條之2:「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簡單來說,我們可以這樣理解:

被收養人年齡意思表示方式說明
未滿七歲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孩子尚無行為能力,由其法定代理人(通常是親生父母)直接代表孩子表達收養意願,並代為簽署收養契約。這是一種「代理簽約」的概念。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同意孩子已有一定理解能力,可以自行表達被收養的意願,但其法律行為仍需法定代理人(通常是親生父母)的「同意」才生效。這是一種「同意簽約」的概念。

而這裡所稱的「法定代理人」,通常就是指未成年子女的親生父母。《民法》第1076條之1也明確規定,子女被收養時,原則上應得到其父母的書面同意,且此同意應經公證。但若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則可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

法律情境劇:收養路上可能遇到的挑戰

理解了基本概念,讓我們透過幾個生活化的情境故事,看看實際案例中「同意權」的運用:

情境一:小安的故事—生父認領後,收養還需他同意嗎?

小安是個可愛的非婚生子女,在您準備收養他之前,小安的生父丁先生已依法認領了小安。現在您與丁先生、小安的生母甲小姐都談妥了收養事宜,但小安還未滿七歲,且丁先生在簽署收養契約時,卻突然表示反對。這讓您感到非常困惑:既然生母甲小姐同意了,生父的意見還重要嗎?

律點通解析: 根據《民法》規定,非婚生子女一旦經生父認領後,法律上就視為婚生子女。這表示,小安的法定代理人就變成了生父丁先生和生母甲小姐「兩人」。由於小安未滿七歲,依前述規定,收養契約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共同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因此,即使生母甲小姐同意,若生父丁先生明確反對,這份收養契約就無法成立,法院也將不予認可。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對於經認領的非婚生子女,雙方生父母的同意都不可或缺。

情境二:小華的故事—親生父母未盡責,收養還有希望嗎?

小華從小就被安置在您家中,與您建立了深厚的親子情感。然而,小華的親生父母由於長期未盡保護教養義務,甚至親權已被法院裁定停止。現在您希望正式收養小華,但小華的生母卻遲遲不願簽署收養同意書,甚至避不見面。這讓您非常焦慮,是不是就沒辦法收養小華了?

律點通解析: 這種情況下,您仍有機會!《民法》第1076條之1但書規定,如果親生父母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甚至「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時,法院可以免除其同意。在這個案例中,由於小華的親生父母親權已被停止,法院會更傾向於考量小華的「最佳利益」 。法院會綜合社工訪視報告等資料,評估您家庭的狀況是否適合小華成長,如果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即使生母未同意,法院仍可能裁定認可收養。

收養家庭實務操作指引:讓您的收養之路更順暢

  1. 確認被收養人年齡: 這是決定「同意」方式的關鍵。未滿七歲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七歲以上未成年人則需法定代理人「同意」。
  2. 取得父母同意書: 原則上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若已向法院聲請認可,亦可於法院言詞表示並記明筆錄。
  3. 理解父母同意的例外: 若親生父母一方或雙方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拒絕同意顯然不利子女、或事實上無法表示意願等情況,法院可能依《民法》第1076條之1但書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8條免除其同意。
  4. 積極配合社工訪視: 法院通常會要求主管機關或福利機構進行訪視並提出評估報告,這份報告對法院的裁定影響重大。請務必真誠、積極配合。
  5. 子女最佳利益優先: 記住,法院審查的核心始終是「子女的最佳利益」。所有文件準備和陳述都應圍繞此原則。
  6. 善用收出養媒合服務: 除特定親屬間收養或繼親收養外,原則上應委託政府許可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收養人,以確保程序合法且符合孩子權益。

結語:為孩子打造一個充滿愛的家

收養是一段充滿愛與責任的旅程,其中涉及的法律程序雖然看似繁瑣,但每一步都是為了確保孩子的權益與福祉。理解「法定代理人同意」的規範,並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您將能更從容地面對收養過程中的挑戰。願您與孩子都能順利迎接嶄新的家庭生活,共同書寫幸福的篇章!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收養未滿七歲的孩子,在法律程序上與收養七歲以上的孩子有什麼不同?

A: 根據《民法》第1076條之2,若被收養人未滿七歲,因其無行為能力,法律規定應由其法定代理人(通常是親生父母)「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直接代表孩子簽署收養契約。而若被收養人已滿七歲但未成年,他們雖已有部分意思能力,可表達意願,但其收養行為仍需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才生效。簡單來說,前者是「代理簽約」,後者是「同意簽約」。

Q: 如果孩子的親生父母之一方不同意收養,是不是就無法收養了?

A: 不一定。依《民法》第1076條之1但書,若親生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或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時,法院在考量「子女最佳利益」後,仍可能免除其同意,裁定認可收養。此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8條也規定,若父母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另一方仍可向法院聲請認可。

Q: 法院在審查收養申請時,最重視哪些因素?

A: 法院審查的核心原則是「子女最佳利益」。這是一個綜合性的判斷,會考量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健康、經濟能力、人格特質、收養動機,以及被收養人的意願(若有表達能力)、身心發展狀況、情感依附關係。此外,主管機關或福利機構提出的訪視報告及建議,對於法院的裁定具有非常重要的影響力。

Q: 收養程序中,社工訪視報告的重要性在哪裡?我們該如何配合?

A: 社工訪視報告是法院評估收養家庭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重要依據。社工會透過訪談、家庭訪視等方式,評估收養人的親職能力、家庭環境、經濟狀況、收養動機,以及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的互動與連結。建議您在訪視過程中,保持真誠、開放的態度,積極配合社工的提問與評估,展現您對孩子的愛與照顧能力,這將有助於報告的正面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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