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收養:讓愛超越血緣,法律為您見證
家庭的連結,不只有血緣一種。在台灣,除了傳統的未成年人收養,法律也賦予了「成年人收養」的可能性,讓那些因長期共同生活、相互扶持而建立起深厚情感的成年人,也能透過法律程序,正式成為一家人。這不僅是情感的昇華,更是法律對這份特殊親情的認可。然而,成年收養與一般收養在法律上存在顯著差異,法院的審查也更為嚴謹。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成年收養的法律眉角,助您順利完成這份愛的約定。
成年收養,與一般收養有何不同?
收養制度的核心,在於透過法律創設非血緣的親子關係。無論是未成年或成年收養,都必須符合《民法》及《家事事件法》的相關規定,並經法院認可才能生效。但兩者在精神與審查重點上卻大相徑庭。
共同的法律基礎:收養的要件
首先,所有收養都必須遵守以下基本原則:
- 書面契約與法院認可:
《民法》第1079條:「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這表示收養必須以書面契約形式訂立,並經由法院審查核准後才具法律效力,確保收養過程的嚴謹性與合法性。
-
年齡差限制:收養人原則上需比被收養人年長20歲以上。夫妻共同收養時,一方長20歲以上,另一方長16歲以上即可。
-
夫妻共同收養原則:若夫妻欲收養子女,原則上應共同為之,除非有特殊例外情形。
-
本生父母同意權:被收養人若為未成年,需取得其本生父母的書面同意,除非本生父母未盡扶養義務或無法表達意願。
-
法律地位等同婚生子女:
《民法》第1077條:「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這條文明確指出,一旦收養關係成立,養子女在法律上與養父母的親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權利義務,例如扶養、繼承等。同時,養子女與本生父母的權利義務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會停止(繼親收養除外)。
未成年人收養:以「最佳利益」為核心
對於未成年人收養,法院審查的最高指導原則是「養子女的最佳利益」。
《民法》第1079條之1:「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這意味著法院會全面考量收養人的經濟能力、品行、健康狀況、家庭環境、收養動機,以及被收養人的意願與適應情況,確保收養能為未成年人提供最穩定、有利的成長環境。法院甚至可能要求收養人與未成年人先行共同生活一段時間,以利評估。
成年人收養:強調「真意」與「目的正當性」
相較於未成年收養,成年收養的重點不在於提供成長環境,而在於「事後承認」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因長期相互扶持、照顧所形成的深厚親情連結,使事實上的親子關係取得法律上的正式效力。因此,法院審查的關鍵在於收養的「真意」與「目的正當性」。
《民法》第1079條之2明確列舉了法院應不予認可成年收養的三種情形:
《民法》第1079條之2:「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一、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二、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
白話來說,法院會嚴格審查,避免收養制度被濫用。例如:
- 規避扶養義務:被收養人想透過收養,來免除對本生父母的扶養責任。
- 不利本生父母:若本生父母年邁、孤苦無依或身患重病,子女被收養會讓他們失去扶養來源或精神寄託。
- 違反收養目的:這是最常見的駁回理由。例如,收養只是為了繼承財產、規避遺產特留分、延續香火,而非真正想建立如同親生父母子女般的關係。法院會判斷雙方是否有創設真實親子關係的真意,而非僅為其他目的而假藉收養形式。
此外,實務上會要求成年被收養人提供本生父母「無須由其照顧、扶養」的證明文件,以確認收養不會造成本生家庭的困境。
實務案例解析:法官如何判斷「真意」?
法院在審理成年收養案件時,會仔細探究當事人的動機與目的。以下兩個實際案例,能幫助您更了解法院的判斷標準:
案例一:為繼承而收養,法院駁回
情境故事:張先生膝下無子女,年事漸高,希望將來財產能由他長期關照的兩位成年姪子繼承,也希望他們能依其遺願處理身後事。因此,張先生向法院聲請收養這兩位姪子。然而,在法院詢問時,張先生與姪子們都坦承,收養後彼此的稱謂不會改變,也不會同住,姪子們仍會繼續照顧自己的親生父母。他們的主要動機確實是為了處理繼承問題,避免將來兄弟姊妹間的爭產。
法院判斷:法院認為,張先生與姪子們雖然有書面收養契約,但缺乏建立「真正親子關係」的真意。他們之間仍維持著叔姪關係,沒有長期同住或像父母子女般相互照顧的實質連結,收養的目的僅為處理財產,這屬於《民法》第1079條之2第三款「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的情形,因此駁回了張先生的聲請。
啟示:這個案例提醒我們,成年收養絕非僅為財產或其他非親子目的的「權變手段」。即使形式要件符合,若無實質的親子情感連結和共同生活意願,法院仍會駁回。
案例二:有繼承考量但具真意,法院認可
情境故事:李阿姨沒有子女,她與成年姪女王小姐從小感情深厚,王小姐也經常關心照顧李阿姨。李阿姨希望收養王小姐為養女,除了有將來財產繼承的考量,更重要的是希望王小姐能承接香火,並在法律上正式成為她的女兒,彼此能更緊密地相互扶持。王小姐也表示,她願意在收養後改稱李阿姨為「媽媽」,並會實質地關懷照顧李阿姨。王小姐的本生父母也同意這份收養,且他們還有其他子女可以盡扶養義務,不致因王小姐被收養而受影響。
法院判斷:雖然原審法院曾因缺乏「長年共同生活」而駁回,但經抗告後,二審法院撤銷原裁定並認可了這份收養。二審法院指出,收養動機若未違反公序良俗,不應成為不予認可的理由。實務上不以親子實際共同生活為必要,只要當事人間有設定作為親子之精神上相互依存關係,即可認有收養之意思。本案中,李阿姨無子嗣,王小姐作為成年人有自主意識,理解法律效果,並表示願改稱謂、維持收養關係及祭祀,其動機正當且無脫法目的,也沒有不利本生父母的情形。法院認為,原審過度僵化地創設了要件。
啟示:此案例顯示,法院對於成年收養的「真意」認定,並非絕對要求收養前必須有長期共同生活或已形成如同親生般的「事實上親子關係」。只要收養動機正當(如延續香火、建立家庭連結),且當事人有建立法律上親子關係的真意,並理解其權利義務,即使有財產繼承的考量,亦不必然構成「違反收養目的」。
成年收養的實務操作指引
如果您正考慮成年收養,以下是一些實務上的建議,幫助您更順利地完成程序:
-
強調「真意」與「目的正當性」 :
-
避免純粹財產目的:在向法院陳述時,應強調您與被收養人之間建立真實親子關係的意願,而非僅為繼承財產、規避特留分等目的。
-
證明情感連結:雖然不必然要求收養前長期同住,但若能證明您與被收養人之間存在長期關懷、照顧、扶持的深厚情感連結,或已形成精神上的相互依存關係,將有助於法院認定您的真意。例如,提供共同生活、相互照顧的證據,或親友的證明。
-
本生父母同意與影響評估:
-
取得證明文件:成年人被收養時,應盡可能取得本生父母出具「無須由其照顧、扶養」的書面證明文件。若無法取得,則需向法院詳細說明原因。
-
評估不利影響:若本生父母年邁、病弱或孤苦無依,被收養將導致其生活困難,法院可能不予認可。應確保收養不會對本生父母造成顯著不利影響。
-
明確權利義務變動: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均應清楚了解收養成立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將停止,並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產生新的權利義務關係(如扶養、繼承、姓氏等)。這些都需在向法院聲請時,明確表達您已理解並接受。
結論:讓愛與法律同行
成年收養是一項深具意義的法律行為,它不僅能為您與被收養人建立穩固的法律連結,更能讓一份超越血緣的真摯情感,獲得法律的正式承認與保障。理解其與未成年收養的差異,特別是法院對於「收養真意」與「目的正當性」的嚴格審查,是成功聲請的關鍵。只要您與被收養人真心相待,並能向法院清楚表達建立真實親子關係的意願與目的,法律將會成為您家庭連結的最佳見證。
記住,收養的本質是為了愛與家庭的完整,而非規避法律或圖謀不當利益。願每份愛都能在法律的保護下,綻放光芒。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成年收養是否一定要有長期共同生活的經驗,法院才會認可?
A: 不一定。雖然過去部分法院會傾向要求有長期共同生活經驗,以證明雙方有實質的親子情感連結,但近期實務見解已趨於彈性。法院更看重的是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是否有建立法律上親子關係的「真意」,以及其動機是否正當。即使沒有長期同住,只要能證明雙方有精神上的相互依存關係,並理解收養後的權利義務,仍有可能獲得認可。
Q: 如果我收養了成年子女,他對親生父母的扶養義務會停止嗎?
A: 是的,根據《民法》第1077條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這意味著被收養的成年子女,將不再對其本生父母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轉而由養父母及其親屬間產生新的扶養關係。但請注意,若本生父母年邁、病弱或孤苦無依,法院仍可能因此認定收養不利於本生父母而駁回,因此聲請時需特別留意此點。
Q: 我純粹為了將來財產繼承而收養成年人,法院會認可嗎?
A: 法院極可能不會認可。根據《民法》第1079條之2,若收養的目的是「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法院應不予認可。純粹以繼承財產為目的,而非建立真實親子關係的收養,通常會被法院認定為違反收養目的。您必須證明您有建立實質親子關係的真意,而非僅為財產規劃。
Q: 成年收養後,被收養人可以改姓嗎?
A: 可以。根據《民法》第1077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這表示養子女在法律上與養父母的親生子女地位相同,因此被收養的成年人可以選擇從養父母的姓氏,或維持原姓。這部分可在收養契約中約定,並在聲請法院認可時一併提出。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協議不履行怎麼辦?強制執行程序與自保指南
簽了協議,對方卻不履行?這篇文章將詳細解析台灣協議糾紛的強制執行程序,包括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後的特別保障、金錢與非金錢義務的追討方式。透過實用案例與操作指引,協助您了解如何運用法律保障自身權益,讓協議不再是一紙空文。
協議破局權益受損?違約金與損害賠償法律解析
協議簽訂後,若對方未能履行,您的權益該如何保障?本文將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法律中關於協議違約的損害賠償、違約金性質認定、損害數額舉證等關鍵概念。透過實務案例與操作建議,協助您在面對協議爭議時,更清楚掌握自身權利,有效爭取應得的賠償。
協議破局別慌!強制執行與同時履行抗辯全攻略
協議損害關係人必看!當協議無法履行,如何透過強制執行維護權益?本文詳解民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仲裁法等相關法條,搭配生活化案例,讓您了解執行名義、同時履行抗辯,以及分期付款條款的法律效力,助您掌握實務操作要點,不再受損害。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