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跨國收養在台灣:國際申請人必知的法律指南

跨國收養在台灣:國際申請人必知的法律指南

律點通
2025-07-17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收養法律涉外民事
LINE

懷抱新生命:國際收養在台灣,您不可不知的法律指南

踏上國際收養的旅程,是許多家庭迎接新成員、擴展愛的重要一步。然而,跨越國界的收養不僅涉及情感的連結,更牽動著複雜的法律規範。在台灣,國際收養的程序嚴謹,旨在確保每一位被收養兒童的最佳利益。作為律點通,我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關於國際收養的關鍵法律條文與實務操作,助您更清晰地邁向圓滿。

台灣國際收養的核心法律框架

在台灣,國際收養主要依循以下幾部重要法規:

1.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跨國收養的準據法

這部法律是處理涉外收養案件的基礎。其中最重要的條文是: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收養及其終止之效力,依收養者之本國法。」

白話解釋: 這條文確立了「分別適用」原則。簡單來說,收養關係要「成立」,必須同時符合您(收養人)的本國法,以及被收養兒童本國法的規定。例如,關於收養人的年齡、婚姻狀況,或被收養兒童的年齡限制等,都必須同時符合雙方國家的法律。但一旦收養成立,收養關係的「效力」(例如養子女的姓氏、繼承權等),則只依您(收養人)的本國法。

2. 《民法》:法院認可的必要性與「兒童最佳利益」

在台灣,無論是國內或跨國收養,都必須經過法院的認可。

《民法》第1079條:「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白話解釋: 這表示您與被收養兒童的原生家庭達成收養意願後,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並向台灣法院聲請認可。法院在審查時,除了會檢視程序是否合法、有無無效或得撤銷的事由外,最核心的考量就是「兒童的最佳利益」。法院會綜合評估您的品格、經濟能力、家庭環境、教養能力,以確保收養能為孩子提供穩定、健康的成長環境。

3.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權益的優先考量

這部法律特別針對兒童及少年的出養權益提供保障。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但下列情形之出養,不在此限:一、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二、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3項:「第一項出養,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7條第1項前段:「聲請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除有前條第1項但書規定情形者外,應檢附前條第2項之收出養評估報告。」

白話解釋: 如果您希望收養的是台灣籍兒童,原則上需要透過台灣合法的收出養媒合服務機構進行媒合,且法院會優先考慮由台灣境內的收養人收養。申請時,也需要附上媒合機構提供的「收出養評估報告」。但如果您收養的是外國籍兒童,實務上通常不強制要求您提供台灣的收出養評估報告,因為《兒少法》主要旨在保障台灣籍兒童的權益。然而,法院仍可能要求提供類似的訪視或調查資料。

4.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收養的特別規定

如果您是台灣人民,並希望收養大陸地區的兒童,則需特別注意這部條例的規定。除了《民法》的要求外,還有額外的限制,例如: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5條:「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除依民法第1079條第5項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亦應不予認可:一、巳有子女或養子女者。二、同時收養二人以上為養子女者。三、未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收養之事實者。」

白話解釋: 這意味著台灣人民收養大陸兒童,除了法院認可,還有更嚴格的門檻,例如您不能已經有親生子女或養子女,也不能一次收養多位兒童。

國際收養的實務情境:從案例看法律應用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實際案例來理解這些規定如何影響您的收養之路:

故事一:當收養條件不符被收養國法律時

陳先生和陳太太是台灣籍夫婦,他們在印尼找到一位希望能收養的未成年孩子。兩人依照程序向台灣法院聲請認可收養。然而,在審理過程中,法院發現陳先生夫婦的婚姻關係尚未滿印尼當地孩童法規定的五年期限,且未取得印尼社會部長的同意。

結果: 台灣法院駁回了陳先生夫婦的收養聲請。

律點通解析: 這個案例完美詮釋了《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分別適用」原則的重要性。儘管這對夫婦可能符合台灣的收養條件,但由於他們不符合被收養兒童本國法(印尼法)關於收養成立的要件,因此該收養在台灣法院無法獲得認可。這提醒我們,在開啟跨國收養前,務必徹底了解雙方國家的法律規定。

故事二:台灣籍兒童被瑞典家庭收養的成功案例

一對瑞典籍夫婦希望收養一位台灣籍的未成年孩子。他們透過台灣合法的收出養媒合服務機構進行媒合,並在確認孩子原生父母確實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且孩子在國內媒合無果後,向台灣法院提出了收養認可聲請。

結果: 台灣法院最終認可了這對瑞典夫婦的收養。

律點通解析: 這個案例展示了《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如何在實務中結合運用。法院在審查時,不僅確認收養符合瑞典及台灣的法律規定,更重要的是,經過媒合機構的評估,確認收養人夫婦的身心、家庭、經濟狀況都非常適合收養,且這項收養符合被收養兒童的「最佳利益」,同時也符合台灣「國內收養人優先」的原則(因為孩子已在國內媒合無果)。這說明,只要符合各方法律規定,並能證明您能為孩子提供最佳的成長環境,跨國收養是完全可行的。

實務操作指引:讓您的收養之路更順遂

  1. 徹底了解兩國法律: 在您啟動收養程序前,務必詳細了解您(收養人)及被收養兒童各自國家的收養法律規定,確保您的收養行為能同時符合雙方關於收養成立的實質要件。
  2. 台灣法院認可不可少: 即使您已在外國合法完成收養程序,若涉及台灣人民或需在台灣產生法律效力,您仍必須向台灣法院聲請認可。外國法院的判決無法直接取代台灣法院的認可裁定。
  3. 以「兒童最佳利益」為核心: 在準備所有申請文件時,請著重證明您具備穩定的經濟能力、良好的家庭環境、健全的身心狀況及適當的親職教養能力,並能提供兒童所需的關愛與支持。
  4. 文件準備與驗證: 所有外國文件(例如收養許可證明、健康證明、無犯罪紀錄等)都需要經過台灣駐外單位驗證,並附上經公證的中文譯本。這是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環。

結語

國際收養是一段充滿期待與挑戰的旅程。了解台灣的法律規定,是您成功收養的基石。雖然過程可能複雜,但只要您細心準備、耐心遵循程序,並始終將孩子的最佳利益放在首位,您就能為一個孩子開啟充滿希望的新人生。願您的收養之路,最終走向圓滿與幸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外國法院的收養判決在台灣是否直接有效?

A: 即使您已在外國法院獲得收養判決,該判決在台灣並不能直接取代台灣法院的認可裁定。您仍需依據《民法》第1079條向台灣法院聲請認可。台灣法院會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審查收養是否同時符合您與被收養兒童各自的本國法規定,並以「兒童最佳利益」為核心進行實質審查,最終做出是否認可的裁定。

Q: 如果我收養的是非台灣籍兒童,還需要台灣的收出養評估報告嗎?

A: 根據台灣實務見解,若您收養的是外國籍或大陸地區的兒童,原則上不強制要求您提供台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規定的收出養評估報告。這是因為該法主要旨在保障台灣籍兒童的權益。然而,法院在審查時,仍可能要求您提供類似的訪視調查資料或由當地主管機關出具的證明,以利法院綜合判斷收養是否符合兒童的最佳利益。

Q: 台灣籍收養人收養大陸地區人民,有什麼特別的限制嗎?

A: 是的,台灣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除了須符合《民法》規定外,還需特別遵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5條的額外限制。例如,您不能已有親生子女或養子女,也不能同時收養兩位或更多的大陸地區兒童。此外,收養事實也需要經過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Q: 跨國收養申請的程序一般會耗費多長時間?

A: 跨國收養程序通常比國內收養更為複雜,涉及不同國家的法律協調、文件往返、驗證及翻譯等環節,因此所需時間會相對較長。具體時間因個案情況、涉及國家的行政效率、文件齊備程度以及法院審理進度而異,難以給出確切數字。建議您預留充足的時間,並保持耐心。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

律點通
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