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收養法律指南:中年夫妻如何順利迎接新家人

收養法律指南:中年夫妻如何順利迎接新家人

律點通
2025-07-17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收養法律家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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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接新生命:中年夫妻收養的法律旅程

您是否正期待為家庭增添一份愛,讓家中充滿孩子的歡聲笑語?收養,不僅是擴展家庭的溫馨方式,更是一段充滿法律規範與溫情考量的旅程。對於許多步入中年的夫妻而言,收養可能是一個圓滿家庭夢想的重要選項。然而,面對複雜的法律程序,您或許會感到有些手足無措。別擔心,我是律點通,今天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收養登記的必備文件與申請流程,讓您對這條路徑更加清晰。

收養的基石:法院認可制與養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在台灣,收養並非僅是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的約定,它必須經過法院的審查與裁定認可,才能真正生效。這就是所謂的「法院認可制」。

為什麼需要法院認可?

依據《民法》第1079條規定:

《民法》第1079條:「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這表示,即使您與被收養人已簽訂收養契約,若未經法院認可,這份收養關係在法律上仍不成立。法院的介入,是為了確保收養行為符合法律規範,更重要的是,為了保障被收養人的權益。

核心考量:養子女的最佳利益

特別是針對未成年人收養,《民法》第1079條之1明確指出:

《民法》第1079條之1:「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這條文是法院審理未成年人收養事件的最高指導原則。法院會綜合考量多方因素,確保收養關係能為孩子帶來最有利的成長環境,例如:

  • 收養人的經濟能力與職業穩定性:能否提供穩定的生活保障?
  • 收養人的身心健康狀況:是否有能力長期照顧孩子?
  • 收養人的品行與有無犯罪紀錄:保障孩子的安全與成長環境。
  • 收養人的家庭環境與支持系統:家庭關係是否和睦?居住環境如何?
  • 收養動機的單純性:是否真心想照顧孩子,而非規避義務?
  • 被收養人的意願與適應能力:特別是對於有表達能力的孩子,法院會尊重其意願。
  •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的評估報告:這份報告是法院重要的參考依據。

其他重要法條:年齡與同意

  • 年齡差距:《民法》第1073條規定,收養人通常應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一方長20歲以上,另一方僅長16歲以上亦可。這讓中年夫妻有更大的彈性。
  • 配偶同意:《民法》第1076條規定,若被收養人有配偶,原則上需取得其配偶的同意,以維護婚姻關係的穩定。
  • 生父母同意:這是收養未成年子女的關鍵。依據《民法》第1076條之1:

《民法》第1076條之1:「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這條文保障了生父母對子女的親權,但也設有例外,例如生父母長期未盡扶養義務、虐待、失蹤等,法院可依個案認定免除其同意。請注意,此同意書面最好經過公證,或可於法院聲請認可時,由生父母親自到庭表示同意並記明筆錄

真實案例分享:看見收養的愛與挑戰

為了讓您更具體了解法院審理的重點,我們來看兩個實際案例:

案例一:成年人收養的真摯情誼

張先生和李太太多年來一直將年輕的鄰居小陳視如己出,小陳也對他們有著深厚的孺慕之情。隨著時間推移,彼此間的感情早已超越了鄰里關係,他們渴望能透過法律程序,讓這份親情正式昇華為親子關係。於是,張先生夫婦向法院聲請收養小陳為養子。法院在審理時,仔細考量了張先生夫婦與小陳之間的真實互動與情感連結,確認他們的收養動機單純,並非為了規避任何法定義務,也沒有對小陳的生父母造成不利影響。最終,法院認可了這份充滿愛的收養,讓這份珍貴的情誼,在法律上得到了圓滿的歸屬。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成年人收養的重點在於當事人雙方真實的收養合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如規避債務),以及不對本生父母造成不利影響。法院會尊重成年當事人的意願,並審查其收養目的之正當性。

案例二:跨國收養的圓滿故事

王先生和陳太太是一對充滿愛心的夫妻,他們透過合法的收出養媒合機構,得知一位來自異國、需要溫暖家庭的未成年小女孩。儘管文化背景和語言可能帶來挑戰,王先生夫婦仍積極參與親職準備課程,展現出穩定且能提供良好成長環境的經濟能力與身心健康。他們為小女孩規劃了完善的照顧計畫,並在媒合機構的協助下,逐步建立起親密的關係。法院在審理此案時,不僅嚴格審查了王先生夫婦是否符合我國的收養條件,更考量了小女孩本國的法律規定,並參考了媒合機構詳盡的訪視調查與評估報告。最終,法院基於「養子女最佳利益」原則,認可了這份跨越國界的愛,讓小女孩得以在新家庭中安心成長,展開全新的幸福生活。

這個案例凸顯了法院在審理跨國未成年收養時,會嚴格審查雙方本國法之符合性、媒合機構的評估報告,以及最核心的「養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收養流程大公開:按部就班,圓滿家庭夢

了解了法律基礎和法院的考量後,實際的申請流程會是您最關心的部分。以下為您整理的申請步驟與文件清單:

1. 申請主體與管轄法院

  • 聲請人:原則上由收養人及被收養人共同向法院提出聲請。若被收養人未滿七歲或無法定代理人,則僅以收養人為聲請人。
  • 管轄法院:由收養人住所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2. 必備文件與建議文件清單

準備齊全的文件是成功收養的第一步。除了法律「應附具」的文件外,實務上法院常會要求提供更多「宜附具」的文件,以利審查。

  • 應附具文件

  • 收養契約書正本:需以書面載明收養人、被收養人、被收養人的生父母、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的配偶等資訊,並註明締約日期。

  • 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請務必提供最新資料。

  • 宜附具文件 (法院實務常要求,建議一併準備)

  • 收養人健康檢查表:證明身心狀況良好,能長期照顧孩子。

  • 收養人財力證明或工作證明書:如國稅局財產清單、所得資料、在職證明、存款證明等,特別是收養未成年人時,更能展現提供穩定生活的基礎。

  • 收養人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良民證):證明素行良好。

  • 被收養人父母之同意書:若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原則上需經其生父母同意。此同意書建議經公證;若父母可到庭陳述,則可於筆錄中載明。

  • 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他方之同意書:若被收養人有配偶,需其配偶同意。

  • 收養人已參加親職準備教育課程之證明文件:部分法院會要求,展現您對親職的投入與準備。

  •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之訪視調查及收出養評估報告:特別是收養未成年人或跨國收養案件,這份報告對法院判斷「最佳利益」至關重要。

  • 收養調查表:法院可能要求填寫。

  • 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外國人時,收養符合其本國法之證明文件:這是跨國收養的必備文件。

  • 境外文件之驗證及中文譯本:所有在境外作成的文件,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驗證或證明,並附具中文譯本。

3. 申請流程

  1. 準備文件:依上述清單備齊所有文件。
  2. 撰寫聲請狀:依《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以書狀方式載明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等相關資訊。
  3. 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將聲請狀及所有文件提交至收養人住所地的地方法院。
  4. 法院審理與調查:法院會進行實質審查,可能要求補正文件、進行訪視調查(尤其未成年人收養)、訊問當事人及其他關係人,以確認收養意願、符合法定要件及最佳利益原則。
  5. 法院裁定:法院審理後會作出認可或駁回的裁定。
  6. 取得確定證明書:若法院裁定認可,您需等待裁定確定(通常為裁定送達後10日內無人抗告),並向法院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
  7. 辦理戶籍登記:持法院的「民事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至此收養關係才正式生效。

4. 常見注意事項與風險提醒

重要提醒:文件齊備與正確性是申請成功的關鍵!務必仔細核對所有文件,確保資訊正確無誤,並在法院要求補正時,務必在期限內完成,否則聲請可能被駁回。

  • 未成年人收養:法院會非常重視「最佳利益」原則,請務必展現您能提供穩定、良好成長環境的能力與意願。
  • 跨國收養:程序較為複雜,涉及兩國法律,文件準備、驗證、翻譯程序繁瑣,建議尋求專業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協助。
  • 成年人收養:法院會嚴格審查收養動機,避免規避法定義務等不正當目的。

結語

收養孩子是人生中一個重大而美好的決定。雖然法律程序看似繁瑣,但每一步都是為了確保這段新關係的穩固與孩子的福祉。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楚地了解台灣的收養法律與流程。只要您用心準備,耐心等待,相信您定能順利圓滿家庭夢,迎接新成員的到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法院認可制」?為什麼收養一定要經過法院?

A: 「法院認可制」是指收養關係的成立,除了當事人雙方合意之外,必須經過法院的審查與裁定認可才能發生法律效力。這是為了確保收養行為符合所有法律規範,更重要的是,法院會以「養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原則進行實質審查,保障被收養孩子的權益,避免不當收養或規避法律義務的情況發生。

Q: 辦理收養需要準備哪些最重要、最基本的文件?

A: 最基本且重要的文件包括:收養契約書正本、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的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或護照等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此外,若被收養人為未成年子女,其生父母的書面同意書(最好經公證)也是不可或缺的關鍵文件。

Q: 如果被收養孩子的生父母不同意,我們還有機會收養嗎?

A: 根據《民法》第1076條之1,原則上需取得生父母同意。但法律也設有例外情況,例如生父母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或者生父母「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如失蹤、重病昏迷等)。在這些特殊情況下,法院會依據事實調查,判斷是否可免除生父母的同意,以保障孩子的最佳利益。

Q: 法院在審查「養子女最佳利益」時,會考量哪些面向?

A: 法院在審查「養子女最佳利益」時,會綜合考量多種因素,包括收養人的經濟能力、身心健康狀況、品行(有無犯罪紀錄)、家庭環境與支持系統、收養動機的單純性、被收養人的意願與適應能力,以及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的情感連結。對於透過媒合機構辦理的收養,媒合服務者的訪視調查與評估報告也是重要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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