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新生命:台灣收養法律指南
親愛的伴侶們,當您們決定攜手建立家庭,收養是充滿愛的選擇。為助您們釐清台灣收養法律,律點通整理這份指南,為您們的幸福之路鋪平道路。
台灣收養法律要件速覽
所有收養都須符合《民法》規定,並經法院實質審查。
1. 法院認可與書面契約
收養必須以書面契約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才生效。若違反法律,法院將不予認可。
《民法》第1079條第1項:「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2. 年齡與親屬限制
收養人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伴侶共同收養或繼親收養,可放寬至16歲以上(《民法》第1073條)。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原則上不得收養。旁系親屬若輩分不相當,亦不得收養(《民法》第1073-1條)。
3. 生父母同意與例外
未成年子女被收養原則上需生父母書面同意。但若生父母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法院可基於子女最佳利益免除其同意(《民法》第1076-1條)。
4. 收養目的真意
收養核心是建立真實親子關係。若目的僅為繼承、規避義務等,法院可能認定違反收養目的而駁回(《民法》第1079-2條)。
實務案例點滴
案例一:親屬收養的「輩分」考驗
小明與阿華伴侶想收養姪女小芳。法院審理後,確認他們屬叔姪輩,輩分無混亂,動機單純,認可收養。 啟示: 親屬收養關鍵在於輩分明確且建立真實親子關係。
案例二:生父母缺席,法院為孩子開路
莉莉與美玲伴侶長期照顧侄子小傑。小傑生父長期失職,法院基於子女最佳利益,免除生父同意,認可收養。 啟示: 法律高度重視子女最佳利益,失職生父母的同意可被免除。
結論:為您的收養之路做足準備
理解台灣收養法律的年齡、親屬、生父母同意及收養真意等要件,是成功關鍵。法院最重視被收養人的最佳利益與健全親子連結。願這份指南助您們規劃收養之路,實現幸福家庭夢想。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為什麼收養一定要經過法院認可,不能私下約定就好嗎?
A: 不行喔!根據《民法》第1079條規定,收養是法律上的「要式行為」,必須以書面契約為之,並且一定要向法院聲請認可才能生效。法院的認可程序是為了確保收養符合所有法律規定,並保障被收養人的權益,避免未來產生爭議。
Q: 如果孩子的生父母不同意被收養,我們還有機會收養嗎?
A: 這要看具體情況。原則上收養未成年子女需要生父母同意。但如果生父母一方或雙方有《民法》第1076-1條第1項所列的例外情形,例如「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法院可以基於子女的最佳利益,免除生父母的同意而認可收養。您需要提供相關證據來證明生父母的失職情況。
Q: 我們想收養親戚的孩子,例如姪子或外甥女,法律上會有什麼特別限制嗎?
A: 收養親戚的孩子屬於「親屬收養」。除了年齡差距限制外,最重要的是《民法》第1073-1條第3款關於「輩分不相當」的限制。例如,祖父母收養孫子女會被認為輩分不相當而駁回。但如果是叔叔收養姪女、姑姑收養姪子、阿姨收養外甥女等,只要年齡符合且收養後仍維持長幼有序的倫理關係,通常會被認為輩分相當,且動機單純,法院較可能認可。
Q: 如果收養的目的是為了讓孩子繼承財產,這樣會被法院駁回嗎?
A: 是的,這很可能會被法院駁回。收養的核心目的是建立真實的親子關係,而非其他不當目的。如果法院認定收養的動機是為了規避法定義務、繼承財產,或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將會依《民法》第1079-2條駁回您的聲請。務必確保您們收養的真意是為了給孩子一個家,建立親子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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