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國際收養台灣子女:法律程序與成功關鍵詳解

國際收養台灣子女:法律程序與成功關鍵詳解

律點通
2025-07-1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收養法律家事法
LINE

國際收養台灣子女:法律程序與成功關鍵詳解

對於來自世界各地的國際收養申請人而言,收養一個台灣的孩子,不僅是家庭的擴展,更是一段充滿愛與期待的旅程。然而,這段旅程涉及複雜的跨國法律程序,需要您對台灣相關法規有深入的理解。我是律點通,將為您拆解外國人收養台灣子女的法律核心與實務要點,讓您在申請路上更有方向。

釐清國際收養的法律基礎

當外國人希望收養台灣籍兒童時,牽涉的法律不僅僅是台灣的規定,更會與您本國的法律產生交集。這其中,有幾個關鍵的法律概念是您必須掌握的:

1. 準據法:雙重法律的適用

在國際收養中,最核心的原則是「準據法」,也就是決定應適用哪個國家法律來判斷收養是否成立。依據台灣的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第1項:「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

這表示,收養的成立必須同時符合收養人本國法被收養人本國法的規定。舉例來說,若您是美國籍人士,欲收養台灣籍兒童,那麼這項收養就必須同時符合美國法(通常是您居住州的法律)與台灣《民法》的相關要求。

此外,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條的「反致」原則也值得留意。如果您的本國法規(例如美國某些州的國際私法)規定,對於收養事件應適用法院地法(即台灣法),那麼即使依台灣法律應適用您的本國法,最終仍可能適用台灣法來審理。

2. 養子女最佳利益:法院審核的核心

無論是國內或國際收養,法院在審理未成年人收養案件時,最高指導原則始終是「養子女的最佳利益」。這項原則明訂於 《民法》第1079-1條

《民法》第1079-1條:「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法院會從兩個面向來綜合判斷:

  • 收養之必要性:孩子是否真的需要被收養?原生家庭是否有能力繼續照顧?收養是否能顯著改善其生活、教育及身心發展?
  • 收養之適當性:收養人是否具備足夠的親職能力、穩定的經濟狀況、良好的品格與健康?能否為孩子提供一個安全、有愛的成長環境?

3. 國內收養人優先原則

針對台灣籍兒童的出養,台灣法律設有「國內收養人優先」的原則。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3項明確指出:「第一項出養,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這意味著,國際收養通常是在台灣國內無法成功媒合適當收養人之後,才會考慮的選項。法院在審理時,會審查是否有相關證明,確認此原則已獲遵守。

4. 收出養評估報告:不可或缺的環節

除非是繼親收養或旁系血親收養等特定例外情況,否則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7條第1項,聲請法院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時,必須檢附由台灣主管機關許可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所提供的評估報告。這份報告將詳細評估出養的必要性、收養人的適任性及試養情況,是法院判斷是否符合兒童最佳利益的重要依據。

實務案例解析:從判決看法院的考量

透過實際案例,我們能更具體地了解法院在審核國際收養申請時,會著重哪些面向:

案例一:繼親收養的考驗——不只看形式,更重實質連結

小明(化名)的媽媽與一位外籍人士再婚,小明媽媽希望新配偶能收養14歲的小明。雖然收養人與小明媽媽的婚姻穩定,形式上看似符合繼親收養的條件,但法院最終駁回了這項申請。

法院考量重點:

  • 缺乏出養必要性:小明在原生家庭(與生父及祖母)的生活穩定,並無受照顧困難。法院認為,小明同意收養主要為了與生母團聚,而非真正理解收養將切斷與生父的法律關係。若能透過依親居留等方式來台,可能更符合其最佳利益。
  • 收養適任性有疑:收養人對於小明來台後的學習與生活適應,缺乏具體規劃。此外,收養人與小明媽媽在台灣共同生育的子女,仍由海外親屬照顧,這讓法院對其親職能力產生疑慮。
  • 親子依附關係生疏:訪視報告顯示,小明稱呼收養人為「叔叔」,且與生父聯繫頻繁,與收養人之間尚未建立起穩固的親子依附關係。

案例啟示:此案強調,即使是繼親收養,法院仍會嚴格審查收養的必要性真實性。僅為方便子女來台或團聚,若無實質改善子女監護養育情形,且可能損及與原生家庭的良好連結,法院可能不予認可。建立深厚的親子依附關係,遠比形式上的條件更為重要。

案例二:跨國婚姻收養台灣兒童——外籍配偶本國法的挑戰

一對夫妻,其中一方為台灣籍,另一方為印尼籍,他們共同聲請收養一名1歲多的台灣籍兒童。然而,法院最終駁回了他們的收養聲請。

法院考量重點:

  • 不符印尼本國法: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第1項,收養的成立必須同時符合台灣法和印尼籍收養人的本國法。印尼的《孩童法》規定,養父母必須有5年以上的婚姻生活,且收養需經印尼社會部長同意。由於該印尼籍收養人與台灣籍配偶的婚姻未滿5年,且未能提出印尼社會部長的同意證明,因此不符合印尼本國法的強制性規定。

案例啟示:這個案例明確指出,在國際收養中,務必深入了解並嚴格遵守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雙方本國的法律規定。即使符合台灣法律,但若不符外國籍收養人或被收養人本國的強制性規定,收養仍無法獲得認可。這提醒所有國際收養申請人,在啟動收養程序前,務必進行詳盡的跨國法律查證。

國際收養申請,您該怎麼做?

了解了法律基礎與實務案例後,以下是您在申請國際收養台灣子女時,可以採取的具體步驟與注意事項:

1. 確認雙方準據法

首先,務必確認您與被收養人各自的國籍,並詳細查明兩國關於收養成立的法律規定,特別是年齡、婚姻狀況、親屬關係限制等。任何在境外作成的文件,都需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驗證,並附具中文譯本。

2. 委託合格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

如果您欲收養的台灣籍兒童非您的繼子女或旁系血親,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您必須委託經台灣主管機關許可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他們將協助進行出養必要性及收養人適任性評估,並出具法院認可所需的評估報告。

3. 準備完整且驗證過的文件

聲請認可收養需要多項文件,包括收養契約書、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護照)、收養人的職業、健康、資力證明、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親職準備教育課程證明等。所有在境外取得的文件,都必須經過中華民國駐外機構的驗證,並提供完整的中文譯本。

4. 積極證明符合「養子女最佳利益」

這是法院審酌的核心。您應準備充足資料,展現您的親職能力、穩定的家庭環境、充足的經濟支持,並具體說明收養將如何顯著改善被收養人的生活、教育及身心發展。同時,若被收養人已達一定年齡,應盡早並持續與其建立穩固的親子依附關係,因為法院會透過訪視觀察實際互動。

5. 留意潛在風險與預防措施

  • 外國法規變動風險:您的本國收養法規可能隨時變動,務必在聲請前確認最新規定,並取得符合外國法規的證明文件。
  • 法院裁量風險:即使所有形式要件和書面資料齊備,法院仍會依「最佳利益」原則進行實質審查,可能因實際互動、親職能力或出養必要性不足而駁回。
  • 語言與文化適應:對於跨國收養,請務必考量被收養人未來在語言、文化、教育上的適應問題,並提出具體規劃。

結語

國際收養台灣子女的過程,確實充滿挑戰與細節。但只要您充分理解相關法律規範,仔細準備所需文件,並以「養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展現您對孩子的愛與承諾,就能大大提升成功收養的機會。這是一份對生命的承諾,期盼這份指引能助您順利迎來家庭新成員!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準據法」?為何它對國際收養很重要?

A: 「準據法」是指在涉外民事案件中,用來判斷法律關係應適用哪個國家法律的依據。在國際收養中,依據台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第1項,收養的成立必須同時符合「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各自的本國法。這意味著,您不僅要遵守台灣的收養規定,也要確保符合您自己國家的法律要求,否則收養可能無法被台灣法院認可。

Q: 法院在審核收養申請時,如何判斷「養子女最佳利益」?

A: 法院會綜合考量多方面因素來判斷「養子女最佳利益」,主要包括「收養的必要性」和「收養人的適當性」。必要性是指孩子是否確實需要被收養,原生家庭是否無法提供妥善照顧。適當性則評估收養人的經濟能力、健康狀況、品格、婚姻穩定性、親職能力,以及您與孩子之間是否能建立良好的依附關係等。法院會透過書面資料、訪視報告、甚至直接與孩子對談來綜合評估。

Q: 身為外國人,我收養台灣兒童時,是否一定需要台灣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的評估報告?

A: 原則上是的。依據台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7條第1項,除了繼親收養或旁系血親收養等少數例外情況,聲請法院認可收養未成年台灣子女時,必須檢附由台灣主管機關許可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所提供的評估報告。這份報告是法院判斷收養是否符合兒童最佳利益的重要依據。

Q: 如果被收養台灣兒童的生父母不同意收養,我還有機會收養嗎?

A: 通常情況下,收養未成年子女需要得到其生父母的同意。但根據《民法》第1076-1條第1項,如果生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的情事而拒絕同意,或者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例如死亡、失蹤、被停止親權),法院可以在審酌後,免除其同意。這需要您提出相關證據來證明這些情況的存在。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

律點通
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