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台灣跨國收養指南:掌握程序與法律關鍵

台灣跨國收養指南:掌握程序與法律關鍵

律點通
2025-07-1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收養法律跨國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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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跨國收養:為愛跨越國界的法律旅程

想在海外為台灣的孩子開啟一個充滿愛的新家嗎?跨國收養不僅是愛的連結,更是一場涉及多國法律與嚴謹程序的旅程。作為律點通,我將深入淺出地為您解析在台灣進行海外收養的法律關鍵與實務眉角,幫助您更順利地完成這份充滿意義的使命。

跨國收養,您必須知道的關鍵原則

在台灣進行跨國收養,有幾個核心的法律原則是您必須先了解的:

雙重法律適用原則

首先,您必須了解「雙重法律適用原則」。這表示您的收養行為,必須同時符合您自己國家的法律,以及台灣的法律規定。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第1項:「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

簡單來說,無論您是哪國籍,在台灣收養孩子,都必須讓兩國的收養法規都點頭同意,缺一不可。這也是法院審查時的首要關卡,您需要提供您本國法關於收養的相關規定,並經台灣駐外機構驗證及附具中文譯本。

兒童最佳利益原則

其次,也是最核心的原則,就是「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台灣法律將孩子的福祉放在最高位階,這也是法院審理所有收養案的最高指導方針。

《民法》第1079條之1:「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這條文是法院審理收養案的最高指導方針。法院會仔細評估,這份收養是否真正能讓孩子獲得更好的照顧、更穩定的生活、以及更健康的成長環境。它會從收養的「必要性」(例如孩子原生家庭是否確實無法提供妥善照顧)與「適當性」(例如收養人是否具備足夠的親職能力、經濟與健康狀況)兩方面來判斷。

國內優先原則與社工評估

此外,台灣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7條也強調,原則上兒童出養應委託合法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並提出專業的評估報告。同時,法律也設有「國內收養人優先」的原則。

這意味著,除非是特殊情況(例如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的繼親收養,或旁系血親、姻親間的收養),否則孩子會優先在台灣尋找合適的收養家庭。如果國內確實無法找到,才會轉向國際收養。這時,一份詳盡的社工評估報告,證明您具備足夠的親職能力與照顧計畫,就顯得至關重要。

從實務案例看收養成功與否的關鍵

透過實際案例,我們能更具體地理解法院的考量點:

案例一:愛跨越國界,特殊兒找到新家

想像一下,一對來自美國的夫婦,渴望收養一位在台灣有特殊發展需求的孩子。這個孩子因為原生家庭功能不彰,在台灣一直未能找到適合的家庭。

在法院審理時,這對美國夫婦不僅證明他們符合台灣與美國愛荷華州的收養法規,更重要的是,他們展現了極高的親職能力與愛心。他們有照顧特殊需求兒童的經驗,詳細規劃了孩子的醫療與教育,甚至主動學習中文,努力與孩子建立連結。社工評估報告也大力推薦。最終,法院基於「兒童最佳利益」,認可了這份跨國收養,讓孩子獲得了新的希望與未來。

關鍵啟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孩子有特殊需求,只要收養人有充足的準備、穩定的經濟與家庭環境,並能證明收養對孩子是最好的選擇,法院會傾向認可。社工評估與實質的照顧計畫是成功的關鍵。

案例二:繼親收養,為何也會被駁回?

另一個案例則是一位台灣先生,想收養他越南籍配偶與前夫所生的14歲女兒。女兒目前在越南由祖母照顧,與生父關係良好,只是想來台灣與生母同住。

法院最終駁回了這份收養聲請。原因在於,法院認為這份收養缺乏「出養必要性」。孩子在越南生活穩定,與生父關係良好,如果只是想與生母同住,透過依親居留等方式可能更符合她的最佳利益,而非切斷與生父的親子關係。此外,收養人對於孩子來台後的適應、就學等規劃不夠具體,且與孩子互動生疏,孩子仍稱呼他為「叔叔」,顯示親子依附關係尚未建立。法院認為收養人現階段的親職功能有疑慮。

關鍵啟示: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即使是看似簡單的繼親收養,法院仍會嚴格審查收養的「必要性」與「適任性」,並非常重視被收養孩子的真實意願與其原生家庭的連結。收養絕非僅是形式上的法律程序,而是要實質地改善孩子的生命。

海外收養台灣兒童:實務操作指引

了解原則後,以下是您在實務操作上需要注意的重點:

  • 確認管轄法院: 若您是海外收養人,在台灣沒有住所,應向被收養孩子在台灣的住所地法院聲請認可。這是《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1項的規定。

  • 備齊雙方國家文件: 您必須提供您本國關於收養的相關法律條文,這些文件必須經過台灣駐外機構的驗證,並附上中文譯本。同時,準備好收養契約書、雙方身分證明、您的職業、健康、資力證明等。這些都是《家事事件法》第115條要求的必備文件。

  • 積極配合社工訪視: 除非是繼親或特定親屬收養,否則務必委託經許可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進行專業的訪視調查並提出評估報告。法院會依此判斷您是否適任。請務必積極配合,展現您對孩子的愛與照顧能力。

  • 證明「兒童最佳利益」: 這是成功的核心。您需要向法院證明:

  • 孩子確實需要被收養,且收養能顯著改善其生活。

  • 您擁有穩定的經濟、良好的身心健康、和諧的家庭關係,以及完善的照顧計畫。

  • 您與孩子之間已建立正向的依附關係,特別是年長的孩子,其真實意願至關重要。

  • 考量語言與文化: 對於跨國收養,請務必規劃如何協助孩子適應新環境、學習新語言,並幫助他們維持與原生文化的連結。這也是法院會考量的細節。

結論

海外收養台灣兒童,是一條充滿挑戰但也滿溢希望的道路。它不僅考驗著您對法律程序的理解,更考驗著您對孩子無私的愛與承諾。請記住,台灣法院始終將「兒童最佳利益」放在首位。只要您充分準備,展現出對孩子的愛與照顧能力,並依循法律規範,您就能為台灣的孩子,在遠方開啟一個溫暖而充滿愛的家。這份跨越國界的愛,將會是孩子生命中最珍貴的禮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關於「雙重法律適用原則」,我需要準備哪些文件來證明符合我本國的法律?

A: 您需要提供您本國關於收養的相關法律條文,這些文件必須經過我國(台灣)駐外機構的驗證,並附上中文譯本。法院會依此審查您的收養是否符合您本國的法律規定。

Q: 什麼是「兒童最佳利益原則」,法院會如何評估收養是否符合這項原則?

A: 「兒童最佳利益原則」是法院審理收養案件的最高指導原則,旨在確保收養對孩子的福祉是最好的。法院會從「收養的必要性」(孩子是否真的需要被收養,原生家庭是否無法提供妥善照顧)和「收養的適當性」(收養人是否具備足夠的經濟能力、健康狀況、親職能力、穩定家庭環境,以及是否能與孩子建立良好依附關係)兩方面進行綜合評估,並參考社工訪視報告。

Q: 我是繼親收養(收養配偶與前伴侶所生的孩子),還需要委託收出養媒合機構並提供評估報告嗎?

A: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但書規定,繼親收養屬於例外情況,原則上可以免除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收養人及檢附評估報告的要求。然而,法院在審理時仍會實質審查收養是否符合「兒童最佳利益」,因此您仍需準備充分的資料,證明您有能力且願意提供孩子良好的生活與成長環境。

Q: 如果我收養的孩子有特殊需求(例如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法院會比較難認可這份收養嗎?

A: 不會因此就比較難認可。法院在審理特殊需求兒童的收養案件時,同樣會以「兒童最佳利益」為核心。關鍵在於您能否證明自己具備足夠的能力、資源與計畫來照顧這位特殊需求的孩子,例如是否已連結當地醫療資源、是否有相關照護經驗、經濟狀況是否穩定等。只要您能展現出完善的照顧計畫與對孩子的愛,法院仍會傾向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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