踏上跨國收養之路:台灣法律關鍵解析
對於許多身處海外,心繫台灣的家庭而言,跨國收養是一個充滿希望卻也伴隨挑戰的旅程。在台灣,跨國收養不僅涉及兩國法律的交織,更需符合嚴謹的程序與原則,以確保被收養孩子的最佳利益。身為「律點通」,我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跨國收養的法律框架,助您釐清方向,邁向圓滿。
台灣跨國收養的法律基石:雙重審查原則
台灣在處理跨國收養案件時,主要依循以下法律規定,其核心精神在於雙重審查:收養關係的成立,必須同時符合收養人及被收養人各自的本國法規定,這被稱為「分別適用」原則。這意味著,您不僅要了解台灣的法律,也必須透徹掌握您(或被收養孩子)本國的相關規定。
1.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跨國收養的核心準據法
這是處理涉外收養準據法的核心法條,它明確指出收養關係的「成立」與「終止」必須同時符合收養人及被收養人各自的本國法規定。至於收養的「效力」(例如養子女的從姓、繼承權等),則僅依收養人的本國法。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收養及其終止之效力,依收養者之本國法。」
這條文的意義在於,單一的收養行為,必須分別檢視收養者與被收養者本國法所定之成立要件,例如收養人的最低年齡、被收養人的最高年齡、年齡差距、夫妻共同收養要件,以及是否需經政府機關核可或法院認可等。只有當雙方均符合各自本國法之要件時,收養才能合法成立。
2. 《民法》:收養成立的實質與程序要件
我國民法對收養的成立有明確規定,這些是法院審核的基礎:
- 書面與法院認可:收養必須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的認可裁定對於保護被收養人的利益具有加強作用。
《民法》第1079條:「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 夫妻共同收養:原則上夫妻應共同收養子女,但也有例外,例如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或一方無法表達意願時。
- 生父母同意:被收養人需取得生父母同意,除非生父母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無法表達意願。
- 未成年人意思表示:被收養人未滿七歲時,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
3.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權益優先
這部法律著重保障兒童權益,特別規定了:
- 委託媒合服務:父母或監護人欲出養兒童時,應委託合法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收養人。
- 國內收養優先:出養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這意味著在考慮跨國收養前,會先評估國內是否有合適的收養家庭。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第3項:「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第一項出養,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
- 評估報告: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時,應檢附收出養評估報告,供法院審酌。
4. 《家事事件法》:管轄法院的確定
收養認可事件由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法院管轄。若收養人在台灣無住所,則由被收養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關鍵概念解析:保障孩子最佳利益
在台灣,法院審理收養案件時,始終以「養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這是一個綜合性的判斷,法院會評估收養人的身心健康、家庭狀況、經濟能力、教養觀念、對被收養人身世告知的態度,以及被收養人原生家庭的狀況、出養的必要性等,確保收養能為孩子提供安全、關愛且有助於其健全發展的環境。
此外,雖然台灣並非「海牙國際收養公約」的締約國,但法務部曾函釋指出,我國現行民法有關收養規定與該公約保障兒童權利之精神相符。這顯示台灣在立法精神上與國際趨勢保持一致,只是在國際合作機制上有所不同。
實務案例分享:成功與挑戰並存
透過實際案例,我們可以更具體地了解台灣跨國收養的運作與挑戰。
案例一:來自歐洲的愛,在台灣紮根
一對來自歐洲的夫婦,希望收養一位台灣籍的未成年女童。由於夫婦在台灣沒有住所,女童現居高雄。他們依循台灣法律規定,向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聲請收養認可。法院在審理時,仔細檢視了以下要件:
- 管轄權:依據女童住所地,高雄法院有管轄權。
- 雙重準據法:夫婦本國(歐洲某國)的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已同意收養,符合其本國法;同時,夫婦也符合台灣民法中夫妻共同收養、生父母同意(經公證)等規定。
- 國內優先原則:經合法媒合機構評估,確認已優先在國內尋找收養人但未果。
- 最佳利益:法院綜合評估,認為這對夫婦身心健康、家庭與經濟狀況良好,且與女童互動良好,原生家庭也確實無法提供健全環境,因此裁定認可收養。這個案例證明了只要符合雙方本國法與台灣的兒童權益保障原則,跨國收養是可行的。
案例二:跨國收養的警示:不符外國法規的挑戰
然而,跨國收養並非總能一帆風順。曾有一對台灣夫婦,希望收養一位印尼籍的成年女性。儘管這對夫婦符合台灣民法對收養人的要求,但法院最終駁回了他們的聲請。原因在於,印尼國關於收養的強制規定包括:外國籍領養父母須在印尼居留工作至少逾三年,年齡應在25至45歲之間,且養子年齡應在5歲以下。然而,本案中的收養人年齡均遠超過45歲上限,被收養人年齡已滿28歲,遠超過5歲以下之限制。這個案例明確指出,即使收養人符合我國法律規定,但若不符合被收養人本國法(或收養人本國法)的強制性規定,法院仍將不予認可。這突顯了「分別適用」原則的嚴格性,以及在跨國收養中,對外國法律的充分了解和遵守至關重要。
給海外收養當事人的實用指引
- 確認準據法並詳盡研究:在啟動跨國收養程序前,務必明確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各自的本國法,並深入研究其關於收養成立的實質要件。任何一方不符,都可能導致收養不被認可。
- 委託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依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除特定親屬收養外,出養兒童及少年應委託經許可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他們將協助進行必要的訪視調查、評估報告,並確保符合「國內收養人優先」原則。
- 取得必要同意與證明文件:確保被收養人的生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已依法定方式表示同意。同時,準備收養人或被收養人本國法關於收養要件的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及翻譯。此外,法院可能還會要求提供收養人的健康證明、財務證明、無犯罪紀錄證明等。
- 向我國法院聲請認可:備齊所有文件後,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通常是被收養人住所地法院)聲請收養認可。
結語
跨國收養是一項複雜但充滿意義的決定。台灣的法律體系旨在確保收養過程的合法性,並將被收養孩子的最佳利益置於核心。雖然程序可能冗長,涉及多國法律與多個機關審查,但只要您充分理解並遵循相關規定,配合專業機構的協助,就能大幅提高收養成功的機會。願您的收養之路順遂,早日迎接新家庭成員的到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為何跨國收養程序在台灣會特別複雜?
A: 台灣在跨國收養上採「分別適用」原則,要求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必須同時符合各自的本國法規定,才能合法成立收養關係。這使得您需要同時了解並滿足兩國的法律要求,例如年齡、婚姻狀況、親屬關係限制等,相較於單一國家或採「選擇適用」原則的國家,程序會更為複雜嚴謹。
Q: 在台灣收養兒童,是否一定要透過收出養媒合服務機構?
A: 是的,依據台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除非是特定親屬間的收養(如收養配偶的子女),否則所有兒童及少年的出養都必須委託經政府許可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收養人。這些機構會進行必要的評估與訪視,並製作報告供法院審核,以保障兒童權益。
Q: 如果被收養孩子的生父母不同意,還有機會收養嗎?
A: 依據台灣《民法》第1076條之1,收養子女原則上應得到生父母同意。但法律也設有例外情況,例如生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的情事而拒絕同意,或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時,法院可免除其同意。這些情況需提供具體證據並由法院審酌。
Q: 法院在審核跨國收養案件時,最重視哪些因素?
A: 法院在審核跨國收養時,最核心的原則是「養子女最佳利益」。這是一個綜合性判斷,會考量收養人的身心健康、家庭狀況、經濟能力、教養觀念,以及對被收養人身世告知的態度。同時,也會評估被收養人原生家庭的狀況、出養的必要性等,確保收養能為孩子提供一個安全、穩定且有助於其健全發展的環境。
Q: 我國是海牙國際收養公約的締約國,但台灣不是,這會影響我收養台灣的孩子嗎?
A: 台灣確實不是海牙國際收養公約的締約國。這表示在國際合作、資訊交換及收養裁定相互承認方面,可能缺乏明確的國際法依據。然而,台灣法務部曾函釋指出,我國現行民法有關收養規定與該公約保障兒童權利之精神相符。雖然您可能需要額外準備證明文件或配合雙邊協商程序,但只要符合台灣與您本國的法律規定,收養仍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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