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台灣跨國收養:外籍人士必讀法律指南與成功關鍵

台灣跨國收養:外籍人士必讀法律指南與成功關鍵

律點通
2025-07-1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跨國收養家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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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跨國收養:外籍人士必讀法律指南與成功關鍵

您是否正考慮在台灣收養一個孩子,為您的家庭增添一份愛與溫暖?跨國收養是一段充滿希望的旅程,但同時也涉及複雜的法律程序。身為「律點通」,我深知這段路程可能讓您感到迷茫。這篇文章將為您詳細解析在台灣進行跨國收養的關鍵法律要點、實務流程,並透過生活化的案例,幫助您全面掌握必備知識,讓您的收養之路更加順遂。

了解跨國收養的核心法律原則

在台灣處理跨國收養案件,最核心的指導原則是確保收養行為同時符合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各自的本國法律規定,並且始終以「被收養人的最佳利益」為最高考量。

這項原則主要來自於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明確規定: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第1項:「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

這表示,無論是收養人還是被收養人,其本國法對於收養成立的實質要件(例如年齡、年齡差距、是否需要父母同意、是否需政府或法院核可等),都必須同時符合。若其中一方為外國人,則需仔細審查雙方本國法對收養成立的具體要求。簡單來說,就是「雙重標準,雙重符合」的概念。

此外,《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第2項也規定,收養成立後的法律效力(例如親屬關係的建立、繼承權等),則應依收養人的本國法。

台灣收養法律的關鍵要求

在「雙重符合」的原則下,以下是台灣法律對於收養的幾個重要要求,您務必特別留意:

1. 年齡差距與法院認可

  • 收養人年齡限制:根據《民法》第1073條,收養人必須年長於被收養人至少二十歲以上。這是一個強制性規定,若違反,依《民法》第1079條之1規定,收養將會無效。
  • 法院認可:所有收養案件,無論是國內或跨國,都必須以書面形式為之,並向台灣法院聲請認可。

《民法》第1079條:「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這意味著,即使您的本國法律不要求法院認可,或已在您的國家獲得法院裁定,在台灣,您仍需取得台灣法院的認可裁定,收養關係才算正式成立並具備法律效力。

2. 夫妻共同收養與父母同意

  • 夫妻共同原則:《民法》第1074條規定,夫妻收養子女時,原則上應共同為之,除非有特定例外情形(例如收養他方子女、一方無法表達意思等)。
  • 生父母同意:《民法》第1076條之1規定,子女被收養時,原則上應取得其生父母的書面同意並經公證。若生父母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無法表達意思,則為例外情況。

3. 兒童及少年收養的特別考量

若您打算收養的對象是台灣的兒童或少年,則需特別注意《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規定:

  • 媒合服務與國內優先:除非是特定親屬間收養,否則兒童及少年出養原則上應委託經政府許可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同時,台灣法律強調「國內收養人優先」原則。
  • 評估報告:向法院聲請認可兒童及少年收養時,原則上需檢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提供的「收出養評估報告」。
  • 兒童最佳利益:法院在審查收養案件時,會以「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綜合考量被收養人的生活扶養、身心發展、倫理培養以及收養家庭能否提供安全、關愛、穩定的成長環境等。

4. 外國裁定與台灣「公共秩序」

值得注意的是,《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若外國法院的判決或裁定內容,有違台灣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台灣法院可能不予承認其效力。在收養案件中,若外國裁定嚴重違反台灣民法關於收養的強制性規定(例如年齡差距),就可能被認定為有背公共秩序而無法在台灣獲得承認。

跨國收養實務案例解析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更具體地理解這些法律原則如何應用:

案例一:年齡差距的警示

張先生在美國收養了李小姐,並已取得美國法院的認可裁定。然而,張先生與李小姐的年齡差距不足台灣《民法》規定的二十歲以上。當他們向台灣戶政機關申請收養登記時,卻遭到了拒絕。

原因在於,台灣法務部認為,我國《民法》第1073條關於收養年齡差距的規定,是為了維護台灣的倫常觀念和社會秩序。因此,即使美國法院已認可該收養,但其內容嚴重違反了台灣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台灣戶政機關有權依《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予承認該美國裁定的效力,並否准收養登記。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即使您在自己的國家已經完成了收養程序,但若其內容與台灣的強制性法律規定有重大牴觸,台灣的政府機關仍可能不予承認。

案例二:成功收養的關鍵要素

一對來自澳大利亞的甲先生與戊太太,希望收養一位台灣籍的未成年兒童乙小妹妹。乙小妹妹的原生家庭因故無法提供穩定的成長環境,在經過台灣國內媒合未果後,轉為國際出養。

這對澳洲夫婦透過合法的收出養媒合機構,在台灣專業社工的協助下,詳細評估了他們的家庭、經濟、身心狀況,並確認他們符合台灣《民法》及澳大利亞《1994年收養法》的相關規定。最終,台灣法院在審查所有文件、評估報告,並確認此收養符合乙小妹妹的「最佳利益」後,裁定認可了這份跨國收養。這個成功案例說明了,只要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雙方都符合各自本國的法律要求,並透過台灣合法的媒合服務,確保一切程序透明且以兒童福祉為核心,跨國收養在台灣是完全可行的。

實務操作建議

在台灣進行跨國收養,您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 雙重法律審查:在啟動收養程序前,務必詳細了解並確認您自己本國法與台灣法律對於收養成立的實質要件。
  • 法院認可不可少:無論您本國法如何規定,在台灣,收養必須經由台灣法院認可才具備法律效力。
  • 兒童收養的特別規定:若收養對象是台灣的兒童或少年,請務必透過經政府許可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並配合相關評估與國內優先原則。
  • 文件準備與驗證:所有涉及外國法律規定或外國文書(如外國法院裁定、同意書、證明文件等),均應提供經台灣駐外機構驗證的原文及中文譯本。

結論

跨國收養是一項重大且充滿愛的決定。在台灣,雖然法律程序可能看似複雜,但其核心宗旨是確保收養的合法性與被收養兒童的最佳利益。透過事前充分的了解與準備,遵循台灣的法律規範,並配合專業的媒合服務,您將能順利地完成收養,為孩子開啟一個充滿希望的未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在台灣進行跨國收養,最核心的法律原則是什麼?

A: 最核心的原則是「分別適用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這表示收養的成立必須同時符合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各自國家的法律規定。此外,所有程序都必須以「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

Q: 台灣法律對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的年齡差距有何要求?

A: 依據台灣《民法》規定,收養人必須年長於被收養人至少二十歲以上。這是一項強制性規定,若不符合,即使在其他國家已獲認可,台灣法院或戶政機關仍可能不予承認其效力。

Q: 如果我已經在自己的國家獲得了收養裁定,在台灣是否會自動被承認?

A: 不會自動承認。即使您已在自己的國家獲得收養裁定,在台灣仍需向台灣法院聲請認可。法院會審查該裁定是否符合台灣的法律規定,特別是不能違反台灣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Q: 收養台灣的兒童或少年,是否一定要透過收出養媒合機構?

A: 原則上是的。除非是特定親屬間的收養,否則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經政府許可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

Q: 同性配偶在台灣能否進行跨國收養?

A: 可以。依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同性配偶可以準用民法關於收養的規定進行收養。但仍需符合《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所規定的雙方本國法適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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