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是愛的港灣,而透過跨國收養建立家庭,更是愛的無限延伸。然而,這條充滿期待的道路,往往也伴隨著複雜的法律挑戰。身為「律點通」,我們深知您對法律資訊的渴求,特別為跨國收養家庭整理出這份台灣法律全攻略,希望能幫助您釐清法規,讓您的收養之路走得更穩健、更安心。
跨國收養,為什麼這麼複雜?先懂台灣的法律原則!
跨國收養之所以複雜,在於它涉及不同國家的法律適用。在台灣,我們主要依循《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規定。其中,《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可說是處理跨國收養的基石。
核心原則:分別適用與效力準據
最重要的概念是 「分別適用原則」 。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收養及其終止之效力,依收養者之本國法。」
這條文的意思是,收養關係的成立與終止,必須同時符合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各自的本國法規定。舉例來說,如果收養人是美國籍,被收養人是台灣籍,那麼這份收養契約就必須同時符合美國法和台灣法的所有實質要件,像是年齡差距、是否需要政府或法院核可等。只要其中一方的本國法不符,收養就可能不被台灣認可。
至於收養成立後的法律效力(例如親子關係的變動、繼承權等),則單純依收養者的本國法來決定。
「反致」:當法律轉了一圈又回到台灣
在某些情況下,您可能會遇到「反致」這個概念。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條,當依我國法律應適用外國法,但該外國法的國際私法規定又將此法律關係導回我國法時,最終我們會適用我國法律。這在美國籍收養人收養台灣籍被收養人的案件中較為常見,因為美國的國際私法常採「法庭地法」原則。
台灣民法與兒少法:收養的實質要件
當被收養人是台灣籍,或收養人是台灣籍時,就必須符合台灣的《民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嚴格規範。
民法:收養的基礎要件
- 年齡差距:這是最基本的要件之一。
《民法》第1073條:「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 若違反此規定,收養是無效的。
- 夫妻共同收養:除非有特殊情況(如收養配偶的子女、一方失聯三年以上),夫妻收養子女應共同為之(《民法》第1074條)。
- 生父母同意:收養未成年子女,原則上必須取得其生父母的書面同意,且應經公證(《民法》第1076條之1)。若未滿七歲,則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民法》第1076條之2第1項)。
- 法院認可:所有收養都必須以書面為之,並向我國法院聲請認可才有效。法院會審查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並以「養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考量(《民法》第1079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保障兒童優先
- 委託合法媒合服務者:父母或監護人欲出養兒童,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為尋覓收養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
- 國內收養人優先:這是台灣保障兒童權益的重要原則。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3項:「第一項出養,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 這意味著,跨國收養案件通常需要證明已在國內進行媒合但未果。
- 兒童最佳利益:法院在認可收養前,會要求檢附收出養評估報告,並可能進行訪視,綜合評估收養人的家庭狀況、經濟能力、親職能力等,確保收養符合被收養兒童的長遠利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7條)。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看懂法律怎麼走
法律條文或許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實際案例,看看這些原則在現實中如何應用。
案例一:小陳與印尼籍太太的收養夢
小陳是台灣人,他的太太是印尼籍。他們想共同收養一名台灣籍的孩子。雖然這份收養契約完全符合台灣《民法》的各項規定,但當他們向法院聲請認可時,卻被駁回了。原因出在小陳的印尼籍太太。根據印尼的法律,收養人必須有五年的婚姻生活,而且需要經過印尼社會部長的同意。小陳夫婦當時結婚未滿五年,也未能提出印尼社會部長的同意文件。
這個案例清楚說明了 「分別適用原則」 的重要性:即使收養行為符合我國法律,但只要不符合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任一方的本國法規定,該收養在我國就無法獲得認可。
案例二:當外國裁定遇到台灣「公共秩序」:王小姐的收養登記挑戰
王小姐在美國被收養,並取得了美國法院的收養裁定。當她回到台灣準備辦理收養登記時,卻遇到了困難。原來,美國法院核准的收養關係中,收養人與王小姐的年齡差距並不符合台灣《民法》第1073條「長於20歲以上」的規定。台灣的戶政機關因此拒絕承認這份美國裁定,並否准了收養登記。
這個案例凸顯了 「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原則」 的影響。即使外國法院已作出裁定,若其內容與我國基本的法律原則、社會倫理道德有顯著衝突,台灣法院或政府機關仍有權不予承認其效力。這提醒我們,在跨國收養中,除了遵守各國法律,也要留意是否符合台灣社會普遍接受的價值觀。
跨國收養的眉角:給家庭的實用指引
面對跨國收養的複雜性,以下是一些實用的操作建議:
- 全面了解並符合雙方本國法:這是成功收養的基石。務必仔細研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本國法的所有實質要件,包括年齡、婚姻狀況、父母同意、政府或法院核可等。
- 法院認可不可少:若被收養人為台灣籍,或收養人為台灣籍,依台灣《民法》規定,收養必須經台灣法院認可才有效。
- 以「兒童最佳利益」為核心準備:法院在審理時,會全面評估收養家庭的穩定性、經濟能力、親職能力等。請準備充分資料,展現您能提供孩子健全成長的環境。
- 務必遵守「國內優先原則」 :若收養台灣籍兒童,應提供已透過合法媒合機構在國內嘗試媒合,但未果的證明。
- 文件準備與驗證:所有外國文件(如收養許可、財力證明、無犯罪紀錄等)都需經台灣駐外單位驗證,並附上經公證或認證的中文譯本。
- 委託合法機構:透過經台灣主管機關許可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辦理,是確保程序合法、專業的最佳途徑。
結語:為您的跨國收養之路保駕護航
跨國收養是一段充滿愛與挑戰的旅程。理解台灣的法律框架,掌握其核心原則與實務要件,將能幫助您避開潛在的風險,讓這份愛順利落地。我們希望這份指南能成為您在跨國收養路上的堅實後盾,助您為孩子打造一個溫暖、合法的家。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台灣不是海牙公約締約國,那公約對我有影響嗎?
A: 雖然台灣不是海牙公約的締約國,但在實務上,我國的法律與法院判決已高度採納公約所倡導的「兒童最佳利益」、「國內優先收養」等核心精神。因此,即使公約本身不直接適用,其精神仍會影響台灣法院的審理方向。
Q: 跨國收養時,為什麼我的收養行為要同時符合兩個國家的法律?
A: 這是台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所規定的「分別適用原則」。為了確保收養關係在雙方國家都能被承認且合法,法律要求收養的成立必須同時符合收養人本國法和被收養人本國法的所有實質要件,例如年齡、婚姻狀況、親屬限制等。
Q: 法院在審核收養案件時,最看重什麼?
A: 法院最核心的考量是「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原則」。法院會綜合評估收養人的經濟能力、人格特質、親職能力、家庭環境、對被收養人身心發展的影響,並參考社工訪視報告,確保收養能為孩子提供穩定、健全的成長環境。
Q: 如果我已經在外國完成收養程序,回台灣還需要做什麼嗎?
A: 即使您已在外國完成收養程序,若被收養人是台灣籍,或收養人是台灣籍,依台灣《民法》規定,仍需向我國法院聲請認可該收養,並取得認可裁定,才能在台灣完成戶政登記,使收養關係在台灣產生完整的法律效力。
Q: 台灣有「國內收養優先」原則,這對跨國收養有什麼影響?
A: 這意味著,如果您想收養台灣籍的兒童,通常需要證明您已透過合法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先嘗試在台灣國內尋找收養人,但未能成功媒合。這是為了保障台灣兒童在國內獲得適當收養的權利。
Q: 如果收養人或被收養人是同性配偶或同性配偶的子女,會有什麼特別考量嗎?
A: 台灣已承認同性婚姻及同性配偶收養,因此在台灣法律層面是可行的。但在跨國收養中,除了需符合我國法外,也必須考量收養人或被收養人本國法是否承認同性婚姻或同性配偶收養。若外國法不承認,可能會面臨法律衝突的挑戰,需要更謹慎地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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