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夫妻收養子女:法律要件與實務考量

夫妻收養子女:法律要件與實務考量

律點通
2025-07-1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收養法律親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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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起:為愛延伸的家庭連結

對許多夫妻而言,收養不只是一個法律程序,更是將愛與責任延伸,建立全新家庭連結的溫馨旅程。無論是想收養配偶的子女,或與無血緣關係的孩子建立親子關係,這段旅程都涉及身分變更的重大決定,因此法律有其嚴謹的規範。身為律點通,我們將引導您了解台灣收養制度的法律框架,特別是針對夫妻收養的要點。

認識收養:法律怎麼說?

收養,在法律上是建立「擬制親子關係」的行為,這意味著被收養人與收養人之間,將產生如同親生父母子女般的權利義務關係。以下是您必須知道的幾個基本法律要件:

1. 收養的基本要件與程序

收養關係的成立,並非僅是雙方合意即可,更需要法院的認可。這在《民法》中有明確規定:

《民法》第1079條:「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這表示,您與被收養人必須簽訂書面收養契約,然後向法院聲請認可。如果收養契約有法律上無效、得撤銷的原因,或是違反其他法律規定,法院將不會認可。一旦法院的認可裁定確定,收養關係會溯及到收養契約成立時生效,但這不會影響第三人已經取得的權利。

2.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資格限制

收養並非沒有門檻,法律對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設有年齡差距的限制:

《民法》第1073條:「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

這條規定確保了收養關係的倫理基礎。此外,如果您有配偶,原則上應與配偶共同收養子女。但也有例外情形,例如夫妻其中一方要收養他方的子女(也就是「繼親收養」),或是夫妻一方無法表達意思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則可以單獨收養(《民法》第1074條)。

成年收養與未成年收養,差在哪?

收養的對象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在法律審查上會有顯著的差異。以下透過表格為您釐清:

特性未成年收養成年收養
法院審查核心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確保收養對孩子成長有利。防止脫法行為:避免規避義務或不法目的。
本生父母同意原則上必須取得書面同意並公證。實務上會審酌是否「不利本生父母」,會要求提供「無須由其照顧、扶養之證明文件」或說明無法取得之原因。
意思表示未滿7歲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滿7歲以上需法定代理人同意。被收養人本人自行為意思表示。

針對成年收養,法院會特別審查,如果發現以下任何一種情形,將不予認可:

《民法》第1079條之2:「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一、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二、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

這條規定是成年收養的關鍵,旨在防止收養被濫用,例如為了規避扶養義務、單純繼承財產、取得國籍或規避兵役等非建立親子關係的目的。法院會特別審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是否已建立或有建立實質親子關係的意願和事實基礎,例如是否有長年共同生活、相互照顧、情感連結等。

真實案例分享:法院怎麼看?

了解法條後,我們來看看實際的法院案例,這能幫助您更具體地理解法院在審查收養案件時的考量。

案例一:情感連結超越同住限制(成年收養)

王先生(民國41年生)與林小姐(民國70年生)之間並沒有血緣關係,但王先生與自己的親生子女關係疏遠,反而與林小姐互動頻繁。林小姐不僅在王先生就醫時提供協助,更在王先生配偶過世時給予精神上的扶持。王先生因此希望收養林小姐為養女,讓這份深厚的情誼有法律上的依歸。雖然兩人沒有長期同住,但法院最終認可了這份收養。

律點通解析: 這個案例顯示,成年收養的審查,已從過去較為嚴格的「共同生活」要求,轉向更注重「實質親子關係的建立意願與情感連結」。法院認為,只要收養動機正當,沒有規避法定義務或不利本生父母的情形,且雙方有建立實質親子關係的真實意願,即使未長年同住,仍有被認可的可能。這為許多非傳統家庭關係的收養提供了彈性。

案例二:繼親收養的溫馨實踐(成年繼親收養)

丁先生與太太丙女士結婚多年,太太的子女乙小姐從小就與丁先生共同生活,由丁先生與丙女士一起照顧扶養長大。隨著乙小姐成年,她與丁先生相處融洽、互動緊密,早已形同父女。丁先生希望透過法律程序,正式收養乙小姐為養女。

律點通解析: 這是典型的成年繼親收養案例。由於丁先生與乙小姐之間早已存在長期的共同生活與情感連結,法院高度尊重當事人意願,並將這種「長年共同生活、相處融洽」視為建立實質親子關係的重要依據。這類型的成年收養,因其關係的自然發展和目的的單純性,通常較易獲得法院認可。

準備收養,您該注意這些!

無論您打算收養成年或未成年子女,以下是給您的一些實用建議:

  • 明確收養目的: 確保收養是基於建立真實親子關係的意願。法院會嚴格審查是否有意圖規避法定義務(如扶養、債務)或單純為了繼承財產、取得身分等非正當目的。
  • 證明實質親子關係: 即使不一定需要長年同住,也應盡力證明雙方之間存在長期的情感連結、相互扶持、照顧的事實。例如提供照片、通訊記錄、證人證詞、共同參與家庭活動的證明等。
  • 本生父母意見: 對於未成年收養,務必取得被收養人本生父母的書面同意,並經公證。對於成年收養,則盡可能取得被收養人本生父母的「無須由其照顧、扶養之證明文件」。若無法取得,應詳細陳明原因,並證明收養不會對本生父母造成不利影響。
  • 書面契約與法院認可: 再次強調,任何收養都必須以書面契約為之,並經法院認可裁定確定後才發生法律效力。未經法院認可的收養契約是無效的。
  • 了解法律效果: 收養關係成立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互負權利義務,與婚生子女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則停止。這包括繼承權、扶養義務等,務必充分了解。

結語:開啟家庭新篇章

收養是一段充滿愛與期待的旅程,同時也涉及複雜的法律程序。理解《民法》的相關規定,並準備充分的資料,將能幫助您更順利地完成收養。無論您的家庭以何種形式構成,愛與連結永遠是其核心。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在收養的道路上提供清晰的指引,助您與配偶共同開啟家庭的新篇章。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收養關係成立後,對我與配偶的權利義務有什麼影響?

A: 收養關係成立後,養子女與養父母(您與配偶)及其親屬間,將會互負權利義務,如同親生子女。這表示養子女對您們有扶養義務,同時也有繼承您們財產的權利。而養子女與其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則會停止,例如本生父母不再對養子女有扶養義務,養子女也不再繼承本生父母的財產。

Q: 如果想收養配偶的成年子女,需要注意哪些特別事項?

A: 收養配偶的成年子女屬於「成年繼親收養」。除了基本要件外,法院會特別審查是否符合《民法》第1079條之2的規定,即有無「意圖免除法定義務」、「不利本生父母」或「違反收養目的」的情形。您需要證明與被收養人之間已有長期的情感連結與實質親子關係,例如共同生活、相互照顧的證明。同時,若被收養人的本生父母仍在世,法院也會審酌其意見,建議盡可能提供本生父母「無須由其照顧、扶養之證明文件」。

Q: 未成年子女的本生父母不同意收養,還有機會嗎?

A: 原則上,未成年子女被收養必須取得其本生父母的書面同意。但《民法》第1076條之1設有例外規定,如果本生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的情事而拒絕同意,或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法院在審酌「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後,仍可能認可收養。這需要您提供充分的證據來證明這些例外情況。

Q: 收養會影響到我們原有的財產繼承嗎?

A: 是的,收養會影響到財產繼承。一旦收養關係成立,養子女將取得與您們親生子女相同的繼承權,成為您們的法定繼承人。同時,養子女對其本生父母的繼承權則會停止。這意味著,您們的財產分配將會納入養子女的權益,而養子女也不再繼承其本生父母的財產。若您們有特定的財產規劃,建議在收養前先了解清楚相關影響。

Q: 收養程序大概需要多久時間?

A: 收養程序的時程會因個案複雜度、法院案件量、資料準備速度等因素而異,沒有固定答案。一般而言,從準備資料、提出聲請到法院裁定確定,可能需要數個月到一年不等。如果案件涉及較多爭議、需要法院進行調查(如家庭訪視、心理評估)或本生父母意見難以取得,時間會更長。建議您提早規劃並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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