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收養程序全攻略:法院認可關鍵與實用指南

收養程序全攻略:法院認可關鍵與實用指南

律點通
2025-07-1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家事事件收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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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收養不僅是家庭成員的增加,更是一項嚴謹且充滿愛的法律程序。當您決定將一個孩子擁入懷中,或是將親生子女託付給一個充滿愛的家庭時,法院的「收養認可」是這段旅程中不可或缺的一步。身為您的法律嚮導,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收養程序的法律眉角,讓您對整個過程更有信心,為新家庭的誕生做好萬全準備。

一、收養程序的核心法規

台灣的收養認可事件,主要依循《民法》、《家事事件法》以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若涉及跨國收養,則需額外考量《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以下為您整理幾個與您最息息相關的法條:

1. 誰可以收養?年齡與關係的規定

  • 《民法》第1073條:收養者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若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另一方僅長於十六歲以上亦可。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即繼親收養)時,則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 《民法》第1074條:夫妻收養子女應共同為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得單獨收養。

2. 收養未成年子女的特別考量:以「最佳利益」為核心

收養未成年子女時,法院會以孩子未來的發展與福祉為最優先考量,這就是所謂的「養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民法》第1079條之1:「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這表示法院會綜合審酌孩子的年齡、意願、人格發展需求,以及收養人的經濟能力、品行、健康、親職能力、家庭環境等所有面向,確保孩子能獲得最好的照顧與成長環境。

此外,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非旁系血親或繼親的未成年人收養,通常需要委託專業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為尋找收養人,並由其進行訪視調查及提供評估報告,這份報告是法院審查的重要依據。

3. 生父母同意的學問:原則與例外

親生父母的同意是收養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環,但也有例外情況。

《民法》第1076條之1:「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或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這表示,親生父母的同意原則上需要書面並經公證,或直接向法院表示。但如果親生父母長期未盡照顧責任,或因故無法表達意見,法院仍可能基於「養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在審酌後認可收養。

4. 收養關係的生效與法院的角色

收養關係並非雙方簽訂契約就生效,必須經過法院認可。

《民法》第1079條:「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這代表法院會扮演把關的角色,確保收養程序合法且符合所有條件。一旦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收養關係會溯及到收養契約成立時生效(《民法》第1079條之3)。您應向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的法院聲請認可(《家事事件法》第114條)。

二、真實案例分享:讓法律更貼近生活

透過實際案例,您將更容易理解法院在收養案件中是如何考量的。

案例一:迎接新生命,無血緣收養的溫馨故事

陳先生夫婦一直渴望有孩子,透過專業社福機構的媒合,他們接觸到剛出生的小安。小安的親生父母因為經濟非常困難,評估後確實無力扶養,決定將小安出養。陳先生夫婦在小安出生後,就將她帶回家中共同生活了七個多月,期間與小安建立了深厚的依附關係。社福機構也對陳先生夫婦進行了詳細的訪視評估,確認他們夫妻關係穩定、沒有犯罪紀錄、經濟狀況良好,且親職能力和育兒支持系統都非常完善。

法院在審理時,仔細審閱了社福機構的評估報告,並考量了小安親生父母的實際困境,以及陳先生夫婦在試養期間對小安無微不至的照顧與愛。最終,法院認為這份收養完全符合小安的最佳利益,因此認可了這份收養,讓小安正式成為陳家的一份子。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對於無血緣的未成年人收養,法院會非常重視親生父母出養的必要性,以及收養家庭的整體條件,特別是試養期間所建立的親子依附關係,以及專業社工的評估報告,這些都是法院判斷「最佳利益」的關鍵。

案例二:繼親收養,讓愛更完整

李女士與現任先生結婚後,先生希望能收養李女士與前夫所生的12歲女兒小雅。先生與小雅共同生活已逾十年,兩人之間早已建立起像親生父女一樣的緊密感情。雖然小雅的親生父親偶爾仍會探視,但最終也同意了這份收養。李女士的先生不僅有穩定的工作和不錯的收入,也積極參與了親職教育課程,展現出高度的收養意願和親職能力。

法院在審理時,發現收養人與小雅之間的感情連結非常真實且深厚,小雅也明確表達了希望能被現任先生收養的意願。考量到收養人能提供小雅穩定且充滿愛的家庭生活,並且有助於她更健全地成長,法院最終認可了這份繼親收養。小雅在法律上正式成為先生的養女,讓這個家庭的愛更加完整。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在繼親收養案件中,法院會特別關注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實際建立的親子情感連結。即使親生父母仍有探視,只要其同意且收養確實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法院通常會予以認可。收養人積極參與親職教育課程,也能展現其對親職的重視與準備。

三、收養程序實務操作指引

了解法律規定後,接下來是實際操作的步驟。

1. 收養聲請,您需要準備什麼?

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時,您需要準備以下文件:

  • 收養契約書正本:這是收養雙方合意的證明。
  • 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例如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護照等。
  • 收養人的職業、健康及資力證明文件:例如健康檢查表、財力證明、工作證明、所得清單、財產清單等,以證明您有能力照顧被收養人。
  • 被收養人父母之同意書:若親生父母同意,應提供經公證的書面同意書。若無法公證,也可請其到法院以言詞表示並記明筆錄。
  • 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他方之同意書:例如收養成年人時,若被收養人已婚,其配偶的同意書是必要的。
  • 若收養或被收養人為外國人:需提供收養符合其本國法之證明文件,且需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驗證,外文資料需附中文譯本。
  • 未成年人收養的特別文件
  • 經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訪視調查之收出養評估報告:若非旁系血親或繼親收養未成年人,這是強制要求的文件。
  • 收養人參加親職準備教育課程之證明文件:雖然非強制,但有助於展現您的誠意與準備度。
  • 收養人向轄區派出所申請之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
  • 收養調查表

2. 法院會怎麼審理?流程一次看懂

  1. 遞狀與形式審查:您將備妥的文件與聲請狀遞交給管轄法院(通常是收養人住所地法院)。法院會先進行文件審查,若有缺漏會通知您補正。
  2. 實質審查與調查
  • 訪視調查:針對未成年人收養,法院會函請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評估出養必要性及收養人適任性,並提出訪視報告。
  • 訊問:法院會安排時間訊問收養當事人及其他關係人,確認收養意願、了解收養動機、生活狀況、親職能力等。
  • 先行共同生活/親職教育:法院得視情況,命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先行共同生活一段期間,或命收養人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
  1. 法院裁定:法院綜合所有調查結果,依據法律規定及「養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作出認可或駁回的裁定。
  2. 裁定送達與確定:法院裁定會送達給聲請人及利害關係人。若無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裁定即告確定。
  3. 戶籍登記:裁定確定後,您應持法院核發的「民事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收養關係才算正式生效。

四、重要提醒與注意事項

  • 文件齊備與真實性:務必確保所有提交的文件齊全且內容真實。任何虛假陳述都可能導致聲請被駁回。
  • 配合訪視與調查:積極配合法院及社工的訪視與評估,展現您對收養的誠意與準備。
  • 親職教育課程:雖然不一定強制,但積極參與親職準備教育課程,有助於展現收養人的誠意與準備度,對法院裁定有正面影響。
  • 跨國收養的複雜性:跨國收養涉及不同國家的法律適用,文件驗證及翻譯程序較為繁瑣,審理時間可能較長,請務必耐心準備。

收養是一段充滿期待與挑戰的旅程,但只要您充分了解法律規定,並積極配合法院的審查,就能為新家庭的建立奠定穩固的基礎。請記住,法院在審理收養案件時,始終以「養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願這篇文章能為您在收養的道路上提供清晰的指引,助您順利迎接家庭新成員,開啟幸福的篇章!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收養未成年子女,是不是一定要透過收出養媒合機構?

A: 原則上是的,除了旁系血親或繼親收養外,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您必須委託經政府許可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為尋找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並由其進行訪視評估。這份評估報告是法院審理的重要依據。

Q: 如果被收養的親生父母不同意,收養就無法進行嗎?

A: 不一定。依《民法》第1076條之1規定,如果親生父母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的情事而拒絕同意,或者事實上無法表達意思(如失蹤、重病),法院仍可能在審酌後,依「養子女最佳利益」原則認可收養。但這需要您提供相關證明並向法院充分說明。

Q: 收養程序大概需要多久時間?

A: 收養程序的時間長短因個案複雜度而異。簡單的繼親收養可能數個月內完成,但涉及未成年人且需媒合、訪視、試養的無血緣收養,可能需要半年到一年甚至更久。法院會依個案情況安排訪視、訊問等程序,確保收養符合最佳利益。

Q: 法院在審查收養時,最重視哪些條件?

A: 對於未成年人收養,法院最重視「養子女最佳利益」。這會綜合考量收養人的經濟能力、健康狀況、品行、家庭環境穩定性、親職能力及意願,以及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是否已建立良好依附關係。法院也會參考社工訪視報告與親職教育課程參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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