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台灣人海外收養外國兒童:法律流程與實務指南

台灣人海外收養外國兒童:法律流程與實務指南

律點通
2025-07-1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收養法律跨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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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接新生命:台灣人海外收養外國兒童的法律旅程

對於許多渴望建立家庭的台灣朋友來說,跨國收養外國兒童是實現夢想的一條道路。然而,這條路徑充滿了法律與程序上的挑戰,涉及台灣與被收養兒童母國的雙重規範。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一步步釐清這些複雜的法律環節,讓您的收養之路更加明確與順遂。

跨國收養的法律基石:雙重適用原則

台灣人在海外收養外國兒童,最核心的法律原則就是「分別適用原則」。這表示您的收養行為必須同時符合台灣的法律,以及被收養兒童母國的法律規定。缺一不可,收養關係才能合法成立。

這項原則主要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規定: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第1項:「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

簡單來說,您作為收養人,必須符合台灣《民法》對收養的各項要求;同時,被收養的這位外國兒童,也必須符合其母國法律關於被收養的條件。這就像是兩把鑰匙,必須同時吻合,才能打開收養的大門。

台灣《民法》:收養人的基本門檻

在台灣,收養子女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以下是您必須了解的幾個關鍵條文:

  • 年齡限制:《民法》第1073條規定,收養人應長於被收養人二十歲以上。夫妻共同收養時,一方長於二十歲,另一方長於十六歲即可。
  • 夫妻共同收養:《民法》第1074條原則上要求夫妻應共同收養,但也有例外情況,例如收養他方子女或一方無法表達意願時。
  • 父母同意:《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規定,子女被收養時應取得其父母的書面同意,且該同意書需經公證。若父母有特殊情況(如未盡保護教養義務),則可例外免除同意。
  • 法院認可:《民法》第1079條第1項是關鍵中的關鍵:

《民法》第1079條第1項:「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這意味著,即使您在國外完成了收養手續,回到台灣後,仍必須向台灣法院聲請認可,收養關係才算正式生效。法院會審查收養是否符合所有法律規定,若有不符,將不予認可。

  • 最佳利益原則:《民法》第1079條之1明確指出:

《民法》第1079條之1:「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這是法院審理收養案件的最高指導原則。法院會全面考量收養人的經濟能力、品行、健康狀況、親職意願,以及被收養兒童的年齡、意願、人格發展需求等,確保收養對孩子是最好的安排。

《兒少法》與《兩岸條例》:特殊情況的考量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評估報告的迷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收養時,原則上應檢附「收出養評估報告」。然而,針對台灣人收養外國兒童的情況,實務上已有明確解釋。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的法律座談會意見,以及衛生福利部的函釋,台灣人收養外國或大陸地區兒童,並不需要委託台灣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也無須檢附台灣《兒少法》所要求的收出養評估報告。這是因為《兒少法》的立法意旨主要是保障台灣被出養兒童的權益。儘管如此,法院仍可依職權要求進行訪視調查,以確保收養符合兒童的最佳利益。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收養大陸兒童的特別規定

如果您考慮收養大陸地區的兒童,則除了上述《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和《民法》的規定外,還需特別注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額外限制,例如: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5條:「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除依民法第1079條第5項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亦應不予認可:一、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二、同時收養二人以上為養子女者。三、未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收養之事實者。」

請注意,此處提及的《民法》第1079條第5項,在現行《民法》條文中已不存在,可能係指現行《民法》第1079條之4所定之收養無效事由。這條例對收養大陸地區兒童設有更嚴格的限制,例如通常不得已有子女或養子女,且不得同時收養兩人以上。

真實案例:跨國收養的挑戰與溫暖

故事:小安的越南新家

居住在台灣的陳先生與越南籍的太太結婚後,太太與前夫在越南育有一位女兒小安。由於小安的生父已過世,太太在台灣工作,難以兼顧在越南的小安,因此夫妻倆決定由陳先生收養小安,讓她能來台灣與母親團聚,並獲得更好的照顧。

他們向台灣法院聲請收養認可。法院在審理時,不僅檢視了陳先生夫妻的經濟能力、品行、親職意願,也特別關注小安的意願,以及她與陳先生的互動狀況。雖然存在語言和文化差異,但法院考量到小安原生家庭的實際困難,以及陳先生夫妻所能提供的穩定且有愛的成長環境,最終認定這項收養符合小安的「最佳利益」,並予以認可。

這個案例再次印證了「分別適用本國法」原則的重要性,同時也展現了台灣法院在審酌「最佳利益」時,會全面考量收養人的條件、被收養人的意願、原生家庭狀況以及收養後的照顧計畫,即使存在跨國的語言隔閡,若能證明有妥善的適應計畫,仍可獲認可。

實務操作指引:讓收養之路更順遂

為了確保您的跨國收養過程順利,以下是一些重要的實務建議:

  1. 徹底研究雙方準據法:在啟動收養程序前,務必詳細了解台灣《民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關於收養的規定,同時,也必須深入研究被收養外國兒童的本國法關於收養的實質與程序要件。建議您可透過該國駐台辦事處或尋求當地法律協助。
  2. 準備必要文件
  • 收養契約書:必須以書面形式為之。
  • 身分證明文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護照、出生證明、戶籍謄本等。
  • 父母同意書:被收養人父母的書面同意。若父母在國外,其同意書應經當地公證,並經台灣駐外館處驗證。
  • 外國法律文件:被收養人本國法關於收養的相關法規條文,並提供經台灣駐外館處驗證的中文譯本。
  • 外國主管機關證明:若被收養人本國法要求經當地政府或機構核准,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並經台灣駐外館處驗證。
  • 收養人相關證明:健康檢查報告、財力證明、在職證明、無犯罪紀錄證明、親職教育證明等,以證明您具備照顧養子女的能力與意願。
  1. 法院聲請與審理
  • 管轄法院:依《家事事件法》規定,認可收養事件通常由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 審理重點:法院將嚴格審查收養是否符合雙方本國法規定,並以「養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考量。您應準備充分資料,證明有能力提供被收養人穩定、安全且有愛的成長環境,並能協助其適應新生活。
  1. 文件驗證:所有來自外國的文件,包括收養證明、父母同意書、法律條文等,都必須經過台灣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的驗證,以確保其真實性與合法性。

結論:為您的家庭夢想鋪路

跨國收養是一段充滿愛與挑戰的旅程。雖然法律程序相對複雜,但只要您掌握了「分別適用原則」的核心精神,並仔細準備相關文件,同時以「養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考量,相信您一定能順利完成收養,為您的家庭迎來新成員。這不僅是一個法律程序,更是您為孩子創造一個充滿愛與希望的未來的承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台灣人收養外國兒童,需要符合哪些國家的法律?

A: 您必須同時符合台灣的《民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以及被收養兒童母國的法律規定。這就是所謂的「分別適用原則」,兩者缺一不可,收養關係才能合法成立。

Q: 為什麼台灣法院在審理收養案件時,會特別強調「養子女最佳利益」?

A: 「養子女最佳利益」是法院審理收養案件的最高指導原則。法院會綜合考量收養人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狀況、經濟能力、生活狀況、保護教養意願,以及被收養人的年齡、性別、健康情形、意願及人格發展需求等,確保收養對孩子的成長與福祉是最好的安排。

Q: 我聽說收養要提供「收出養評估報告」,那收養外國兒童也需要嗎?

A: 根據台灣實務見解,台灣人收養外國兒童,原則上不強制要求檢附台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規定的收出養評估報告。因為該法條的立法意旨在於保障台灣被出養兒童的權益。然而,法院仍可能依職權要求進行訪視調查,以確保收養符合兒童最佳利益,建議您仍應配合法院的調查。

Q: 來自國外(被收養兒童母國)的文件,要怎麼準備才能被台灣法院接受?

A: 所有來自外國的文件,包括收養證明、父母同意書、法律條文等,都必須經過該國的公證程序,並再經中華民國駐該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的驗證(俗稱海牙認證或文件驗證),以確保其真實性與合法性,才能被台灣法院所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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