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親屬收養全攻略:年齡、輩分與法院審核關鍵解析

親屬收養全攻略:年齡、輩分與法院審核關鍵解析

律點通
2025-07-1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收養法律親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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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收養不踩雷:搞懂年齡、輩分限制與法院審核關鍵

在台灣,許多家庭因為各種原因,會考慮收養自己的親屬,例如收養兄弟姊妹的孩子、照顧已故親人的子女,或是讓繼子女在法律上成為自己的親生子女。這種「親屬收養」不僅是情感的連結,更涉及台灣《民法》中一系列特別的法律規定與限制。如果您正考慮親屬收養,了解這些規範至關重要,才能確保收養合法有效,為孩子創造一個穩定且充滿愛的未來。

律點通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民法中親屬收養的關鍵條文、常見限制與法院審核重點,幫助您在收養的道路上,走得更穩健、更安心。

親屬收養,這些規定您一定要知道!

台灣的收養制度旨在建立擬制的親子關係,同時也兼顧了家庭倫理與輩分秩序。以下是親屬收養最核心的幾項法律規定:

1. 收養者之年齡限制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必須有足夠的年齡差距,這是為了確保收養人具備足夠的成熟度與撫養能力。

《民法》第1073條:「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白話解釋:

  • 一般情況: 收養人必須比被收養人年長至少20歲。
  • 夫妻共同收養: 夫妻兩人一起收養時,只要其中一方年長20歲以上,另一方年長16歲以上即可。
  • 繼親收養: 如果是夫妻中的一方要收養配偶的子女(例如,先生收養太太與前夫所生的孩子),則收養人只需年長被收養人16歲以上。

2. 親屬收養限制:輩分倫理是關鍵

《民法》特別規定了某些親屬關係不得收養,以維護家庭倫理與輩分秩序,避免混淆。

《民法》第1073-1條:「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一、直系血親。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白話解釋:

  • 直系血親不能收養: 例如祖父母不能收養孫子女。這是為了避免血緣關係的混淆,因為孫子女在法律上不能同時成為祖父母的子女。
  • 直系姻親不能收養: 例如公婆不能收養媳婦。但這裡有一個重要的例外,就是「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不受此限,這就是我們常說的繼親收養,法律允許這類擬制親子關係的建立。
  • 旁系親屬「輩分不相當」者不能收養: 這是最容易產生疑問的部分。即使是旁系血親在六親等內,旁系姻親在五親等內,如果收養會導致輩分混亂,例如姨婆收養外甥孫,法院也會認為「輩分不相當」而駁回。判斷的重點在於收養後,親屬稱謂是否會發生倒錯或混淆,有違社會普遍接受的倫理輩分。

3. 收養的形式與效力

收養不是口頭說說就好,它必須符合嚴格的法律程序。

  • 書面契約與法院認可: 《民法》第1079條規定,收養必須以書面為之,並且要向法院聲請認可。這兩者缺一不可,收養才算真正成立。
  • 違反規定則「無效」: 《民法》第1079-1條明確指出,如果收養違反了上述的年齡限制(第1073條)或親屬限制(第1073-1條),那麼這個收養關係是無效的。所謂「無效」,就是指這個收養從一開始就不具備法律效力,完全沒有發生收養的結果。

真實案例解析:親屬收養的常見誤區

了解法條後,我們透過一個實際案例,來看看法院如何判斷「輩分不相當」的親屬收養。

案例:姨婆收養外甥孫,為何不行?

住在屏東的王阿姨和她的先生,因為疼愛妹妹的孫子小明(小明的外婆是王阿姨的妹妹),希望收養小明,給他更好的照顧。他們覺得這樣能讓小明在法律上也有完整的家庭,於是向法院聲請收養。

沒想到,法院最終駁回了他們的聲請。為什麼呢?

法院指出,王阿姨是小明的「姨婆」。如果王阿姨收養了小明,小明在法律上就會變成王阿姨的「兒子」。這樣一來,小明原本與親生媽媽的「母子」關係,在法律上就會變成「表姊弟」關係。這種關係的轉變,嚴重混淆了家庭倫理上的輩分,與社會普遍接受的倫理觀念相悖。

法院認為,這就是《民法》第1073條之1第3款所說的「輩分不相當」,即使親等在允許範圍內,但因為會造成輩分上的混亂,因此收養關係是無效的,法院不予認可。

這個案例清楚地提醒我們,親屬收養不僅要看親等遠近,更要考量收養後是否會造成家庭倫理輩分的紊亂。

成功收養的實用指引

為了讓親屬收養過程更順利,以下是給您的實用建議:

  • 事前仔細確認年齡與親屬關係: 在決定收養前,請務必仔細核對您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差距,以及彼此的親屬關係(直系、旁系、血親、姻親),並特別留意有無「輩分不相當」的情形。若有不確定,可以繪製親屬系統表來釐清。
  • 釐清收養的真實目的: 現代收養制度的核心原則是「子女最佳利益」。法院在審查收養案件時,會實質審酌收養是否真正有利於被收養人的身心發展與福祉,而非僅為繼承、改姓、或逃避扶養義務等非正當目的。如果收養目的不純或對子女不利,法院仍會駁回聲請。
  • 準備書面契約並聲請法院認可: 收養必須以書面契約形式簽訂,並向管轄法院聲請認可。這是收養合法成立的必經程序,缺一不可。請務必備齊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戶籍謄本、健康證明等,以利法院審查。
  • 未成年人收養需本生父母同意: 如果被收養人是未成年子女,原則上必須取得其親生父母的同意。若有特殊情況(例如父母失蹤、受虐等),則會有例外規定。

結論

親屬收養是一個充滿愛與責任的重大決定。雖然法律對親屬收養設有較為嚴謹的限制,但這些規定都是為了維護家庭倫理秩序,並最終保障被收養人的權益。深入了解《民法》中關於年齡、親屬關係和輩分限制的規定,並確保收養目的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原則,將能幫助您順利完成收養程序,為您的親屬孩子提供一個合法、穩定且充滿愛的成長環境。記住,每一步的謹慎,都是為了孩子未來更好的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民法》上所稱的「輩分不相當」?

A: 「輩分不相當」是指收養關係的建立,會導致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或被收養人與其其他親屬之間,在家庭倫理上的稱謂或輩分產生混亂、倒錯的現象。例如,姨婆收養外甥孫,會讓外甥孫在法律上變成姨婆的兒子,而他與親生媽媽的關係則變成表姊弟,這就屬於輩分不相當,違反了社會普遍接受的倫理秩序,因此法律禁止此類收養。

Q: 為什麼直系血親(例如祖父母)不能收養孫子女?

A: 直系血親之間不得收養,是為了避免血緣關係的混淆和家庭倫理的紊亂。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間已經存在明確的直系血親關係,如果再透過收養建立擬制的直系血親關係,會導致孫子女在法律上同時成為祖父母的子女,嚴重混淆了原有的血緣與輩分秩序,有悖人倫,因此法律明文禁止。

Q: 如果收養關係被法院認定「無效」會有什麼影響?

A: 收養「無效」代表這個收養從一開始就不具備法律效力,就像從未發生過一樣。這會導致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不會產生法律上的親子關係,例如扶養義務、繼承權等都不會成立。這可能對被收養人的權益造成嚴重影響,並在未來引發家庭糾紛,因此務必在事前確認符合所有法定要件。

Q: 收養成年親屬時,除了年齡和親屬限制外,還有什麼特別需要注意的嗎?

A: 收養成年親屬時,法院會特別審查收養的真實目的。根據《民法》第1079-2條,若收養目的有以下情形,法院將不予認可:1. 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如逃避債務)。2. 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如導致本生父母無人扶養)。3. 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如僅為改姓或繼承,而非建立真實親子關係)。因此,收養成年親屬必須是出於建立真實親子關係的意願,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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