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收養在台灣:您的法律指南與實務解析
對於許多跨國婚姻家庭來說,收養子女是擴展家庭、延續愛的重要選擇。然而,相較於國內收養,跨國收養不僅涉及兩國法律的適用,更牽動著文化、語言與生活習慣的磨合。這條充滿愛的道路,在法律層面上卻可能比您想像的更為複雜。身為您的法律顧問「律點通」,我們將深入淺出地為您解析台灣跨國收養的關鍵法律規定與實務眉角,幫助您更順利地迎接新家庭成員。
跨國收養,為什麼這麼複雜?揭開「分別適用」原則的神秘面紗
跨國收養最核心的概念,就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的「分別適用」原則。簡單來說,這表示一項跨國收養要被台灣法律承認,必須同時符合收養人本國法以及被收養人本國法的雙重規定。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收養及其終止之效力,依收養者之本國法。」
這代表什麼呢?
- 收養的「成立」 :指的是收養關係是否合法建立。例如,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限制、年齡差距、是否需要生父母同意、是否需要法院認可等,都必須同時符合雙方國家的法律。只要其中一個國家的法律規定不符,這項收養在台灣就可能不被承認。
- 收養的「效力」 :收養關係成立後,所產生的法律效果,例如養父母子女間的扶養義務、繼承權、親屬稱謂等,則只依收養者(即養父母)的本國法來決定。
了解這項原則是跨國收養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
台灣收養的關鍵門檻:民法與兒少法規定的那些事
除了「分別適用」原則,台灣本身的法律對於收養也有明確的規定,特別是《民法》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年齡差距: 《民法》第1073條規定,收養者必須年長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這是一個強制性規定,如果違反,收養會歸於無效。
- 法院認可: 《民法》第1079條明確要求,收養必須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會審查收養是否符合所有法定要件,並以「養子女最佳利益」作為最高指導原則(《民法》第1079條之3)。
- 未成年人收養的特別規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規定,父母若要出養兒童,原則上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收養人,並強調「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的原則。此外,向法院聲請認可時,原則上需檢附收出養評估報告(第17條)。
跨國收養的真實故事:這些狀況,您可能也會遇到!
為了讓您更具體了解上述法律原則在實務中的應用,讓我們看看兩個真實案例改編的故事:
故事一:年齡差距的考驗
林先生和林太太是一對住在台灣的夫妻,他們想收養一位在印尼的親戚李小姐,李小姐當時已經成年。他們認為既然是親戚,而且李小姐也同意,應該沒什麼問題。然而,當他們向台灣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時,法院卻駁回了。原因出在「分別適用」原則上。雖然台灣法律允許收養成年人,但法院查明印尼法律對於養父母與養子女的年齡差距有嚴格的規定,例如養父母年齡需在25至45歲之間,且養子年齡需在5歲以下。林先生夫婦的年齡和被收養的李小姐的年齡,都遠遠不符合印尼的這些強制規定。因此,即使在台灣看來似乎可行,但因為不符合被收養人本國法,這項收養最終無法成立。
故事啟示: 即使是親屬收養或被收養人已成年,也絕不能忽略雙方本國法的實質要件。任何一方的法律不符,都可能導致收養失敗。
故事二:當外國裁定遇上台灣「公序良俗」
陳女士在美國加州被王女士收養,並取得了美國法院的認可裁定。她回到台灣後,想在戶政機關辦理收養登記。然而,戶政機關卻拒絕了她的申請。原來,美國法院認可的這項收養,王女士的年齡並未比陳女士年長20歲以上,這與台灣《民法》第1073條的規定不符。台灣法務部認為,即使外國法院已認可,但如果其內容與台灣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例如關於年齡差距的倫常觀念)有顯著牴觸,台灣的戶政機關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402條規定,不予承認該外國裁定的效力,進而拒絕收養登記。
故事啟示: 即使您在國外已經完成收養手續並取得法院裁定,這份裁定在台灣是否有效,仍會受到台灣「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原則的檢視。了解台灣的法律底線至關重要。
成功收養的關鍵秘訣:給您的實用建議
面對跨國收養的挑戰,充分的準備是成功的基石:
- 詳盡了解兩國法規: 在啟動收養程序前,務必徹底了解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各自本國法中關於收養成立的所有實質要件。這包括年齡、年齡差距、婚姻狀況、親屬限制、是否需要政府或法院核可等。
- 確保符合「分別適用」: 您的收養行為必須同時符合收養人本國法及被收養人本國法的所有成立要件。任何一方的法律不符,都可能導致收養在台灣無法被認可。
- 台灣法院認可的重要性: 只要台灣法院對該收養有管轄權,且依台灣法律規定需要法院認可,就必須向台灣法院聲請認可。法院會以「養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考量。
- 未成年人收養的特別考量: 如果被收養人是未成年人,除了上述要求,還需特別注意《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規定,例如原則上需透過收出養媒合服務者進行評估,並取得生父母的書面同意。
- 文件齊備與認證: 所有外國文件,包括法律證明、出生證明、身分證明等,均需經認證並附上中文譯本。
結語
跨國收養是一段充滿挑戰但也充滿希望的旅程。雖然法律程序繁瑣,但只要您預先做好功課,詳盡了解台灣與他國的相關法規,並按照正確的步驟進行,就能大幅提高收養成功的機會。這不僅是為了完成法律程序,更是為了給孩子一個穩定、充滿愛的未來。願您的家庭因愛而完整!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分別適用」原則?為什麼對跨國收養很重要?
A: 「分別適用」原則是台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核心概念,意思是跨國收養的「成立」(例如年齡、父母同意、法院認可等要件)必須同時符合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各自的本國法規定。只要其中一方的法律不符,這項收養在台灣就可能不被承認。這確保了收養的合法性與穩定性,避免因法律衝突而產生爭議。
Q: 我在國外已經完成收養手續,在台灣還需要做什麼嗎?
A: 即使您在國外已經取得收養裁定,回到台灣後仍需向台灣法院聲請認可(如果台灣法律要求)或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台灣法院會依據「分別適用」原則,審查該收養是否同時符合台灣法律及被收養人本國法的實質要件。此外,若外國裁定內容違反台灣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例如年齡差距過小),台灣法院或戶政機關仍可能不予承認其效力。
Q: 台灣對於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有什麼特別規定嗎?
A: 是的,台灣《民法》第1073條強制規定「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門檻,如果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差距未滿20歲,該收養在台灣將被認定為無效。這是台灣社會倫常觀念的體現,即使外國法律允許較小的年齡差距,在台灣也可能不被承認。
Q: 如果被收養的孩子是未成年人,有哪些特別需要注意的地方?
A: 收養未成年人時,台灣法律會以「養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您原則上應委託經政府許可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進行訪視調查並提出評估報告。此外,必須取得被收養人父母的書面同意並經公證,除非有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例如父母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法律也規定「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的原則,但法院仍會依個案情況判斷是否符合兒童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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