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收養家庭財產傳承:贈與稅務規劃,避開潛在稅務陷阱

收養家庭財產傳承:贈與稅務規劃,避開潛在稅務陷阱

律點通
2025-07-1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贈與稅務財產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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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家庭財產傳承:贈與稅務規劃,避開潛在稅務陷阱

親愛的收養家庭,當您將孩子擁入懷中,除了滿溢的愛與喜悅,是否也開始思考如何為他們規劃一個穩固的未來?這其中,財產的傳承與稅務規劃,是許多家庭關心的重要課題。您或許會好奇,收養關係在稅法上是否有特殊考量?

首先,律點通要向您釐清一個重要觀念:台灣的稅法中,目前並無針對「收養」關係特別訂定的贈與稅務條款。 這意味著,無論是親生子女或收養子女,在財產贈與方面,都一體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的相關規定。因此,本文將聚焦於一般財產贈與的稅務規劃,特別是許多家庭容易忽略的「租稅規避」問題,幫助您在傳承愛的同時,也能確保財產規劃的合法與安心。

贈與稅務基礎:了解「贈與」與「視同贈與」

在談稅務規劃前,我們必須先了解法律上如何定義「贈與」:

什麼是「贈與」?

根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的規定:

「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簡單來說,贈與就是財產擁有者無條件、不求回報地將自己的財產給予他人,而對方也同意接受的行為。這是一個雙方合意的法律行為,例如父母將現金匯給孩子、將房屋過戶給子女等,都屬於典型的贈與。

什麼是「視同贈與」?

除了直接的贈與行為,有時候,即使形式上看起來不是贈與,但因為其實質上具有無償移轉財產的經濟效果,法律上仍會將其視為贈與並課稅,這就是所謂的「視同贈與」。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列舉了多種「視同贈與」的情形。以下表格整理了收養家庭在規劃財產時,最常遇到且需要特別留意的幾種情況:

視同贈與情境簡要說明與注意事項
二親等親屬間買賣財產父母與子女(含收養子女)間的財產買賣,若無法提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或證明價款是由賣方提供或借貸給買方,則差額部分會被視為贈與。務必保留完整的金流證明。
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例如收養子女)購買財產,這筆資金或所購置的不動產,會被視為贈與。
以不相當代價移轉財產若以顯著低於市價的價格將財產(如房屋、土地)賣給他人,其「差額部分」會被視為贈與。

實質課稅原則:穿透形式看本質

在稅務上,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叫做「實質課稅原則」。它的核心精神是:稅捐機關在認定課稅事實時,不應只看交易的表面形式,而要深入探究其背後的經濟實質。 目的就是防止納稅義務人利用不合常規的法律形式來規避稅負,確保實質上相同的經濟活動,承擔相同的稅負。

簡單來說,即使您設計了看似合法的交易流程,但如果稅捐機關認為您的目的只是為了「避稅」,且該交易缺乏合理的經濟目的不符合一般商業常規,就可能依實質課稅原則,將其實質上「贈與」的部分課徵贈與稅。這也是「租稅規避」與「合法節稅」之間最關鍵的界線。

實務案例解析:別讓「聰明」反被誤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看看實務上稅捐機關是如何運用實質課稅原則,認定租稅規避行為的:

故事一:老王與農地的「節稅」智慧

老王想把一塊價值不菲的建地傳給收養的孩子,但擔心贈與稅太高。他聽說農業用地贈與可以免稅,於是想了一個「聰明」的辦法:他先將應稅的建地賣給孩子,取得一筆資金,然後用這筆錢去買了一塊符合免稅條件的農業用地,最後再將這塊農地贈與給孩子。老王認為,這樣一來,既完成了財產移轉,又利用了農地免稅的規定。

然而,稅捐機關在審查時發現,老王的這兩筆交易(賣建地給孩子、買農地贈與孩子)時間上接續縝密,且從一般人的經濟活動角度來看,缺乏其他合理的商業目的,顯然是為了規避應稅建地的贈與稅。最終,法院支持稅捐機關的看法,認定老王的行為構成「租稅規避」,並就其應稅建地的價值差額核定課徵贈與稅。

指導意義: 即使形式上是買賣與免稅贈與的組合,但若其整體安排缺乏合理經濟目的,且旨在規避稅負,仍會被認定為租稅規避。

故事二:陳媽媽的建地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交換

陳媽媽擁有一塊價值很高的建地,也想傳給收養的孩子。她同時還有一塊公共設施保留地(簡稱「公設地」),根據 《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公設地在直系血親間贈與是免徵贈與稅的。陳媽媽的配偶先將公設地贈與給孩子,隨後,陳媽媽再將自己應稅的建地與孩子交換這塊免稅的公設地。陳媽媽認為,這樣她把建地換給孩子,孩子也給了她一塊地,不是贈與,而且公設地又是免稅的。

但稅捐機關和法院認為,這種「對向移轉」的安排,實質上是利用公設地的免稅規定,作為一個「導管」,最終目的是為了無償贈與應稅的建地。這已經「超乎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的立法目的」,屬於「濫用租稅優惠」,同樣被認定為「租稅規避行為」,並對應稅建地的價值課徵贈與稅。

指導意義: 即使利用法律明文規定的免稅條款,若其目的在於作為規避其他應稅財產移轉的「導管」,仍會被實質課稅原則所否定。

實用操作指引:安心傳承愛的財產規劃

了解了這些原則和案例,收養家庭在為孩子規劃財產時,可以依循以下指引,確保您的規劃合法且安心:

  • 誠實申報,避免規避: 最根本的原則就是依法誠實申報贈與稅。任何試圖透過複雜或不合常規的交易安排來規避稅負的行為,在實質課稅原則下,極易被稅捐機關查獲並補徵稅款及罰鍰。

  • 重視交易的經濟實質: 在進行任何財產移轉規劃時,應考量其是否具有合理的經濟目的,而非僅為減輕稅負。避免設計「迂迴、多階段」且「欠缺合理可實現之經濟上目的」的交易模式。

  • 保留完整且真實的交易憑證:

  • 親屬間買賣: 務必保留完整的價金支付證明(如銀行匯款單、支票兌現紀錄),且應證明價金來源為買受人自有資金,而非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口頭約定或事後補具的借據,在實務上往往難以採信。

  • 借貸關係: 若主張為借貸,應有明確的借貸合約、借款交付與還款紀錄、利息支付證明等。

  • 謹慎利用免稅條款: 如公共設施保留地、農業用地等免稅規定,應確保其移轉符合立法目的,避免將其作為規避其他應稅財產移轉的工具。若被認定為「濫用租稅優惠」,仍會被課稅。

結論:讓愛與財富安心傳承

為收養的孩子規劃財產,是父母愛的展現。透過對台灣贈與稅法規的了解,特別是「視同贈與」與「實質課稅原則」的掌握,您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稅務風險。記住,透明、真實的交易記錄是保護您和孩子權益的最佳方式。讓您的愛與財富,在完善的規劃下,安心且順利地傳承給下一代,成就更美好的未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收養孩子和親生孩子在贈與稅務上,有什麼不同嗎?

A: 根據台灣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收養子女在法律上與親生子女具有相同的繼承與受贈權利義務關係。因此,在贈與稅務方面,兩者是完全一體適用的,沒有特殊或額外的優惠或限制。所有關於贈與、免稅額、稅率、視同贈與等規定,都對收養家庭同樣適用。

Q: 如果我將財產以「買賣」名義過戶給收養的孩子,但孩子沒有實際支付價款,會被課稅嗎?

A: 是的,這種情況極有可能被視為贈與並課稅。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的財產買賣,若無法提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且該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就會被視為贈與。稅捐機關會嚴格審查金流,若查無實際價金支付或價金來源不合理,就會依贈與課稅。

Q: 我聽說贈與稅每年有免稅額,這是怎麼計算的?

A: 是的,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9條和第22條,贈與稅的免稅額是贈與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計贈與總額中,可以減除的金額。在撰寫本文時,贈與稅免稅額為新台幣244萬元。這表示贈與人每年贈與給任何人的財產總額,只要不超過244萬元,就無需繳納贈與稅。如果一年內有多次贈與,會合併計算總額。

Q: 如何證明親屬間的財產移轉不是贈與,而是真實的買賣或借貸?

A: 證明親屬間財產移轉的真實性,關鍵在於完整的金流證明和書面契約。例如,如果是買賣,必須提供買方從自有資金支付價款的銀行匯款紀錄、支票兌現證明、買賣契約、不動產登記文件等。如果是借貸,則需有借貸合約(載明金額、利率、還款方式)、借款交付與還款的銀行明細、利息支付證明等。口頭約定或事後補立的契約,在稅務機關審查時通常難以採信。

Q: 如果我利用免稅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來規劃財產給孩子,會有什麼風險?

A: 雖然《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在直系血親間贈與免徵贈與稅,但如果您的規劃是利用公設地作為「導管」,實質上是為了無償移轉其他應稅財產給孩子,就可能被稅捐機關認定為「濫用租稅優惠」而構成租稅規避。如本文案例所示,這種行為仍會被依實質課稅原則課稅,甚至可能面臨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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