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涉外協議的當事人,您是否曾為了跨國財產的約定與執行問題而感到困惑?當您的財產、婚姻或繼承關係跨越國界,台灣的法律將如何適用?「律點通」深知其複雜性,特別為您整理這份指南,幫助您理解台灣法律在處理跨國財產爭議時的關鍵原則與實務操作,讓您的權益不再模糊不清。
釐清準據法:跨國財產分配的第一步
在處理跨國財產約定時,首先要釐清的是「準據法」──也就是應適用哪一國的法律。這對於判斷財產的歸屬、分配方式,乃至於繼承權的範圍都至關重要。
夫妻財產制的準據法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是核心條文,它賦予夫妻在一定範圍內選擇準據法的自由: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第1項:「夫妻財產制,夫妻以書面合意適用其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者,依其合意所定之法律。」
這表示,夫妻可以透過書面合意,選擇適用其中一方的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若無此合意,或合意無效,則會依序適用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最後才是「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然而,針對不動產,這條文有特別但書: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第3項:「前二項之規定,關於夫妻之不動產,如依其所在地法,應從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
這意味著,如果不動產所在地有特殊規定,則會優先適用該地法律。例如,在台灣的土地,即使夫妻選擇適用外國法,仍可能受台灣法律的限制。
繼承與遺囑的準據法
- 繼承: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規定,繼承原則上依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本國法。但若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得就其在中華民國的遺產依我國法律繼承。
- 遺囑: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0條則規定,遺囑的成立與效力依成立時遺囑人的本國法,撤回則依撤回時的本國法。
外國判決在台灣的效力:承認與執行的門檻
即使您在國外取得了一份有利的判決,若想在台灣執行,仍需經過台灣法院的「承認」程序。這就像是讓台灣法院檢視這份外國判決,確認它符合我國法律的基本要求。
《民事訴訟法》第402條明確列出了四種不予承認外國判決的情形,反過來說,只要不符合這些情形,原則上就會被承認:
《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認其效力:一、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二、敗訴之被告未應訴者。但開始訴訟之通知或命令已於相當時期在該國合法送達,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者,不在此限。三、判決之內容或訴訟程序,有背中華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四、無相互之承認者。」
這四個要件,特別是「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及「相互承認」,是實務上常爭執的重點。法院會審查判決內容是否與台灣的基本法治原則相衝突,以及該外國法院是否也可能承認台灣法院的判決。
不動產的特殊考量:互惠原則的限制
不動產因其不可移動性,常有特別規定。 《土地法》第18條規定了外國人在台灣取得土地的互惠原則:
《土地法》第18條:「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
這意味著,如果您的國籍所屬國家不允許台灣人民取得該國土地,那麼您在台灣也可能無法直接取得土地,這在涉外繼承或夫妻財產分配時尤其需要注意。
生活化案例:跨國財產的實務挑戰
案例一:外國離婚判決在台執行 (王先生與李小姐的故事)
王先生和李小姐早年遠赴紐西蘭定居並結婚,後來在紐西蘭法院協議離婚,並由當地法院判決了雙方在紐西蘭的財產分配。李小姐回台灣後,想在台灣執行這份紐西蘭的判決,以處理王先生在台灣的剩餘資產。
台灣法院在審理時,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02條逐一檢視:紐西蘭法院是否有管轄權?王先生是否收到通知並參與訴訟?判決內容是否違反台灣的公共秩序?以及紐西蘭法院是否也會承認台灣的判決?
法院發現,王先生和李小姐長期居住紐西蘭,當地法院確實有管轄權;王先生也確實收到訴訟通知並參與了。紐西蘭法院的財產分配原則與台灣民法精神相符,不違反公共秩序。最後,法院也認定紐西蘭的司法實務上,有可能會承認台灣的判決,因此最終裁定承認了這份紐西蘭的離婚判決,讓李小姐可以在台灣執行相關的財產分配。
案例二:外籍配偶繼承台灣土地的挑戰 (陳伯伯的遺產)
陳伯伯是台灣人,他過世後留下了一筆存款和一塊位於台中的土地。他的繼承人除了台灣籍子女外,還有一位越南籍的配偶。在處理遺產分割時,問題來了:越南籍配偶是否能直接繼承台灣的土地呢?
根據《土地法》第18條的互惠原則,由於台灣與越南之間沒有土地權利互惠的協議,越南籍配偶無法直接取得台灣土地的所有權。為了公平分配遺產,台灣法院考量到土地的完整性和所有繼承人的權益,最終裁定將這塊土地 「變價分割」 ,也就是將土地拍賣,再將拍賣所得的價金按照應繼分的比例分配給所有繼承人,包括陳伯伯的越南籍配偶。至於存款,則直接按比例分配。這樣既保障了外籍配偶的繼承權,也符合台灣對於土地權利的法律限制。
實務操作指引:保護您的跨國財產權益
面對跨國財產議題,主動預防勝於事後補救。以下是一些實務操作建議:
- 事前書面約定: 夫妻婚前或婚後,應考慮以書面約定夫妻財產制應適用哪國法律,並明確財產分配方式,這能最大程度減少未來爭議。
- 財產清冊與證據保全: 無論是夫妻財產或繼承,務必詳細列出所有國內外財產清單,並妥善保存相關證明文件。跨國案件中,舉證財產狀況往往更具挑戰性。
- 外國判決執行評估: 若您已取得外國法院判決,在台灣請求執行前,請務必檢視該判決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的四個要件,特別是該國法院的管轄權、合法送達證明、判決內容是否違反台灣公共秩序,以及兩國間是否存在司法上的相互承認。
- 不動產權利限制: 涉及台灣境內不動產時,外籍人士需留意《土地法》第18條的互惠原則。若不符合,可能需要透過變價分割等方式來處理,而非直接取得所有權。
結論
處理涉外協議中的財產問題,涉及多國法律的適用與衝突,確實需要細心規劃與周全準備。從選擇準據法、評估外國判決的效力,到考量不動產的特殊限制,每個環節都可能影響您的權益。透過理解這些關鍵原則與實務案例,您將能更清晰地掌握跨國財產的處理之道,為您的未來做好最完善的準備。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準據法」,它對我的跨國財產有什麼影響?
A: 「準據法」是指在涉外民事案件中,應適用哪一國的法律來判斷實體權利義務。它直接決定了您的夫妻財產制類型、剩餘財產分配方式、繼承人範圍及應繼分等。例如,若依某國法,您可能享有剩餘財產分配權,但依另一國法可能就沒有。
Q: 我和外籍配偶沒有書面約定夫妻財產制,萬一離婚財產怎麼分?
A: 若無書面約定,台灣法院會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依序適用夫妻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若這些都沒有,則會判斷「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實務上,法院會綜合考量夫妻長期共同生活地、主要財產所在地等因素來決定。
Q: 我在國外取得的財產判決,在台灣一定有效嗎?
A: 不一定。外國判決要在台灣產生效力,必須先經過台灣法院的「承認」程序。台灣法院會依《民事訴訟法》第402條審查四個要件:外國法院是否有管轄權、敗訴方是否合法送達與應訴、判決內容是否違反台灣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以及兩國間是否存在相互承認。若有任一要件不符,判決就可能不被承認。
Q: 如果外籍人士繼承了台灣的土地,可以直接登記取得嗎?
A: 不一定。根據《土地法》第18條的互惠原則,外籍人士在台灣取得土地權利,必須以其本國法律或條約,允許台灣人民在該國享有同等權利為限。若不符合互惠原則,該外籍繼承人可能無法直接登記取得土地所有權,法院通常會裁定「變價分割」,將土地拍賣後再分配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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