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跨國收養在台居留:台灣法律與實務全解析

跨國收養在台居留:台灣法律與實務全解析

律點通
2025-07-1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跨國收養家庭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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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向新生命:跨國收養家庭在台灣的法律指引

「家」是愛的港灣,而透過收養建立的家庭,更是跨越血緣與國界的深厚連結。對於許多移民收養家庭而言,當您在異國領養了心愛的孩子,回到台灣後,如何確保這份收養關係在台灣的法律效力,並讓孩子順利取得居留權,往往是最大的挑戰。別擔心,我是律點通,今天就為您詳細解析台灣跨國收養的法律眉角,讓您的家庭之路走得更穩健。

為什麼跨國收養需要特別注意?

跨國收養牽涉的不僅是兩個家庭的結合,更是兩個國家法律體系的交會。由於各國對收養的條件、程序和效力規定不一,因此,即使您已在國外完成收養,回到台灣後,仍需經過台灣法律的審核與認可,才能確保這份收養關係在台灣是合法有效的,進而影響到孩子在台灣的戶籍登記、居留權利等重要事項。

台灣跨國收養的關鍵法律條文

了解以下幾條台灣法律,是您在跨國收養路上不可或缺的知識:

1.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收養成立與效力的準據法

這條法規是處理涉外收養的核心,它確立了「分別適用」原則: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收養及其終止之效力,依收養者之本國法。」

白話解釋: 這表示,當您進行跨國收養時,收養關係的成立(例如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差距、是否需要夫妻共同收養等),必須同時符合收養人(您)的本國法被收養人(孩子)的本國法。也就是說,兩邊的法律都要說「可以」,這個收養才能成立。但收養成立後的法律效力(例如孩子是否從您的姓氏、繼承權等),則僅依收養人(您)的本國法來決定。

2. 《民法》第1079條:法院認可的必要性

這是台灣收養制度的基石,無論是國內或跨國收養,都必須經過法院的認可:

《民法》第1079條:「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白話解釋: 簡單來說,收養不是您和孩子簽個約就算數,一定要以書面形式提出,並向台灣的法院聲請認可。法院會審查收養是否符合所有法律規定,並把關收養是否真的符合「養子女的最佳利益」。即使您已在國外完成收養,這一步在台灣仍是不可或缺的。

3.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7條、第18條:保障兒少權益

這些條文主要是為了保障台灣兒童被出養的權益,避免不當收養或人口販運。它規定了出養需要透過媒合服務者,並以國內收養人優先。

白話解釋: 如果您是台灣人,收養的是非台灣籍的孩子,而且已經依該孩子本國的法律完成了收養程序,那麼您回到台灣後,原則上就不需要再經過台灣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媒合,也不用再檢附台灣的評估報告。這是考量到跨國收養的現實狀況,但法院仍有權力進行訪視調查,以確保孩子的最佳利益。

4. 《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第3款: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原則

這條法規規定了台灣法院不承認外國判決效力的情況:

白話解釋: 即使外國法院已經裁定認可了您的收養,但如果該收養的內容或程序,嚴重違反了台灣社會普遍認同的倫理道德、基本法律原則(我們稱之為「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那麼台灣的法院或戶政機關可以不承認其效力。例如,如果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差距不符合台灣民法的基本要求,就可能被認定違反此原則。

5. 《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1項:管轄法院

這條規定了您應該向哪一個法院聲請收養認可:

白話解釋: 如果收養人(您)在台灣有住所,就由您住所地的法院管轄;如果收養人是外國籍且在台灣沒有住所,就由被收養人(孩子)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這些法律概念,您一定要懂!

  • 準據法之適用與「分別適用」原則: 這是指在跨國案件中,要依據哪個國家的法律來判斷事情。在收養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要求收養的成立必須同時符合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各自」的本國法規定,缺一不可。
  • 法院認可之必要性: 台灣《民法》規定收養必須經法院認可,這不只是形式,更是法院對收養關係進行實質審查,確保符合法律規定和孩子最佳利益的機制。外國法院的裁定不能直接取代台灣法院的認可。
  • 兒童最佳利益原則: 這是所有兒童相關法律的核心。法院在審核收養時,會綜合考量孩子的身心發展、生活扶養、原生家庭狀況、收養人的經濟能力、親職能力、與孩子的互動等所有因素,以孩子的福祉為最高考量。
  • 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 這是台灣法律承認外國判決效力的重要底線。如果外國的收養裁定內容,與台灣社會的基本倫理觀念或法律原則有重大衝突,台灣就不會承認其效力。

實務案例解析:他山之石可以攻錯

了解法律條文後,我們來看看實際案例,讓您更有概念。

案例一:外國收養裁定,台灣仍需再認可?

張先生和張太太在美國合法收養了一個孩子,並取得了美國法院的確定裁定。他們回到台灣後,想拿著這份裁定直接去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戶政人員卻告知,他們仍需要向台灣的法院聲請認可。

律點通解析: 法務部對此有明確的函釋,指出即使收養已在外國法院獲得認可,若涉及台灣法律的適用,仍需經過台灣法院的認可程序。這是為了確保台灣法律對孩子利益的保障不被架空,避免外國判決可能規避台灣收養制度的相關規定。所以,張先生夫婦的做法是正確的,他們仍需要向台灣法院聲請認可裁定。

案例二:收養非台灣籍孩子,還要台灣的評估報告嗎?

李小姐在越南收養了一名越南籍兒童,並已完成越南當地的收養程序。她回台灣後,向台灣法院聲請收養認可時,被問到是否需要提出台灣的收出養評估報告。李小姐感到困惑,因為她是在越南完成收養的,並未透過台灣的媒合機構。

律點通解析: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的法律座談會意見,以及衛生福利部的函釋,如果台灣人收養的是非台灣籍兒童或大陸地區人民,且已依該兒童本國法完成收養程序,那麼原則上不需要再經台灣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媒合或檢附評估報告。這是考量到跨國收養的實務情況,避免不必要的程序障礙。但法院仍保有依職權進行訪視調查的權力,以確保孩子最佳利益。

移民收養家庭的實用操作指引

  1. 事前法律諮詢與評估: 在啟動跨國收養前,務必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了解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各自本國的收養法律規定,特別是台灣法院認可的實質要件。
  2. 文件準備與驗證: 所有外國文件(如收養許可證明、出生證明、婚姻證明、無犯罪紀錄證明、健康證明、財力證明等)均需經台灣駐外單位驗證,並附上中文譯本。
  3. 重視法院認可程序: 即使收養已在外國完成,仍需向台灣法院聲請認可。請充分準備相關資料,並配合法院的訪視調查,證明收養符合兒童的最佳利益。
  4. 居留權利之銜接: 收養關係經台灣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孩子方能依親辦理居留及後續定居事宜。務必在法院裁定確定後,及時向移民署及戶政機關申請相關證件。

結論

跨國收養雖然涉及多國法律與複雜程序,但只要您掌握關鍵法律知識,並依循正確步驟,就能為您的家庭成員在台灣鋪平道路。台灣法律始終以「兒童最佳利益」為核心,透過法院認可、評估制度與公共秩序原則,確保每一份收養關係的合法性與對孩子的全面保障。願您的家庭充滿愛與溫暖,在台灣展開幸福的新篇章!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在國外已經取得法院的收養裁定,回台灣後還需要再向台灣法院聲請認可嗎?

A: 是的,即使您已在國外取得法院的收養裁定,回到台灣後,若要讓這份收養關係在台灣產生法律效力(例如辦理戶籍登記、申請居留權),您仍需依《民法》第1079條向台灣的法院聲請認可。台灣法院會依據台灣法律對收養關係進行實質審查,確保符合台灣的法律規定和兒童最佳利益原則。

Q: 如果我的收養條件(例如年齡差距)符合我本國的法律,但不符合台灣《民法》的規定,台灣法院會認可嗎?

A: 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的「分別適用」原則,收養的成立必須同時符合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各自的本國法。此外,若外國法院的收養裁定內容與台灣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有嚴重牴觸(例如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年齡差距過小,不符台灣《民法》規定),台灣法院或戶政機關可能依《民事訴訟法》第402條不予承認其效力。因此,建議您在收養前,務必確認收養條件能同時符合雙方本國法,並考量台灣的公共秩序原則。

Q: 我收養的是非台灣籍的孩子,還需要透過台灣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進行媒合,並提交評估報告嗎?

A: 原則上,如果您收養的是非台灣籍兒童或大陸地區人民,且已依該兒童本國法完成收養程序,那麼回到台灣後,您不需要再經台灣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媒合,也不用再檢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規定的評估報告。這是考量到跨國收養的特殊性。然而,台灣法院在審理您的收養認可聲請時,仍可能依職權進行訪視調查,以確保收養符合兒童的最佳利益。

Q: 台灣法院在審理收養認可時,會如何判斷是否符合「兒童最佳利益」?

A: 台灣法院在審理收養認可時,會以「兒童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法院會綜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包括被收養人的身心健全發展、生活扶養、倫理道德培養、原生家庭狀況,以及收養人的人格、經濟能力、家庭狀況、親職能力、與被收養人的互動情形等所有情狀。法院可能會透過訪視、面談等方式,全面評估收養關係是否真的對孩子的成長最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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